產業技術政策的手段可分為直接幹預手段和間接幹預手段兩大類。前者包括政府依據有關產業技術進步的各種法規所實施的行政幹預(包括政府對引進技術實施管製、直接投資於產業技術開發和應用推廣、主持和參與特定產業技術開發項目等);後者主要是政府對產業技術的發展前景、戰略目標、項目重點等提供指導,以及對產業技術開發提供補助金、委托費、稅製優惠和融資支持。
六、產業發展政策
產業發展政策是指一國政府依據本國國情和世界經濟發展的總體趨勢,本著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本國產業發展的重點、扶持重點、產業結構優化目標、產業發展方式等進行的規劃和一係列的政策措施的總和。製定產業政策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效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素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我國的《“六五”計劃》《“七五”計劃》《十年計劃和“八五”計劃綱要》,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2006—2010年)規劃綱要》中均就產業發展問題做出重大的規劃,出台一係列的政策措施,為產業發展指明方向。如在“十一五”規劃中就指出:“必須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切實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要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大力提高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
力。必須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要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統籌城鄉區域發展。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形成東中西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區域協調發展機製。
1994年頒布《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綱要》中指出:“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要解決的重要課題是:不斷強化農業的基礎地位,全麵發展農村經濟;大力加強基礎產業,努力緩解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嚴重滯後的局麵;加快發展支柱產業,帶動國民經濟的全麵振興;合理調整對外經濟貿易結構,增強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步伐,支持新興產業的發展和新產品開發;繼續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同時,要優化產業組織結構,提高產業技術水平,使產業布局更加合理。”
圍繞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中國政府1992年出台《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1994年國務院出台《中國21世紀議程》;1998年出台《中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在《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提出了四項戰略措施。①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加強環境科學研究,積極發展環保產業;②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包括資源有償使用、資源核算和計價、環境成本核算等;③加強環境教育,不斷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健全環境法製,強化環境管理。
七、產業布局政策
(一)中國的產業布局政策
新中國成立伊始即確立了“均衡布局”的經濟布局調整戰略,強調內地和沿海均衡發展,投資重點指向中、西部地區。為此,“一五”計劃明確提出:為了改變原來產業地區分布不合理狀況,必須建立新的工業基地。以此為指導,中央政府通過向中西部、東北部直接投資興建企業,使產業布局重點開始由沿海向內地轉移。“一五”計劃時期,“一五”時期的156個重點項目中58項在東北。國家在內地重點進行了以武鋼為中心的華中工業基地和以包鋼為中心的華北工業基地建設,新開工的694個大型工業項目中472個建在內地,占總數66%,沿海地區222個,占34%,基本建設投資比例沿海和內地分別為46.7%和53.3%。
“二五”至“四五”時期,國家在產業布局上更加強調了均衡布局的指導思想,產業布局政策的重心開始大規模西移。“二五”時期,產業布局目標最初是要在內地繼續建立新的工業基地並適當發展沿海工業。但是,在“大躍進”中出現了偏差,當時將全國劃分為七大協作區,要求各區盡快分別建立大型的工業骨幹和經濟中心,並形成若幹個具有比較完整的工業體係的經濟區域,從而使全國投資規模大幅度增加,投資的地域分布呈分散化特點。其間,新建工業項目數以萬計,內地投資占55.9%。由此導致了產業布局低效率的弊端。“三五”和“四五”時期(1966年—1975年),產業布局政策的目標是圍繞國防和備戰而確定的。重點開展“大三線”建設,在西南、西北、豫西、鄂西、湘西和晉南新開辟了一係列工業基地。“三五”時期,在全國基本建設投資中,東部占26.9%,中部占29.8%,西部達31.8%,其中中西部“三線”地區的投資占52.7%。到“四五”結束,10年間在“三線”地區相繼投資2000多億元,建成2000個大中型企業和科研單位,形成45個大型生產科研基地和30個新興工業城市。在新建的同時,國家又有計劃地從東部沿海地區向內陸地區搬遷了一批企業和科研單位,充實了內地的經濟實力。這時期形成了工業建設在地域上的一次大轉移,其時間之長,投資之大,影響之深為中外罕見。
第五個五年計劃時期(1976年—1980年),我國產業布局政策失誤的影響已明顯表現出來,產業布局的重點開始向東部沿海地帶轉移,但對以往產業布局戰略中的問題尚沒有在認識上加以清理。
“六五”以來,伴隨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戰略的實施,我國產業布局政策也發生重大改變,從強調“均衡布局”轉向總體上實施“非均衡布局戰略”。“六五”計劃將全國分為沿海地區、內陸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要求“積極利用沿海地區現有經濟基礎,充分發揮它們的特點,帶動內地經濟進一步發展。”“七五”期間又更加明確了產業布局的基本戰略是“加速東部沿海地帶的發展,同時把能源、原材料建設的重點放到中部,並積極做好進一步開發西部地帶的準備”。在具體措施上,一是投資和布局重點開始向沿海地區大規模傾斜。l981年—1989年,全國基本建設投資的50%以上集中在東部;二是財政上實行包幹政策以及後來實行分稅製,這都對原來經濟基礎好的沿海地帶擴大財政投入能力帶來積極效應;在對外開放上,建立沿海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給予優惠政策和擴大對外經濟合作自主權。如批準建立深圳特區、廈門特區、珠海特區、汕頭特區和海南特區,批準建立了天津開發區、浦東開發區、大連開發區等沿海開發區和沿海開放城市。這些都使沿海地帶成為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加快了經濟發展步伐。
(二)國外產業布局政策的實踐
1.美國的西部開發政策
美國曆史上的“西部”最初是指阿巴拉契亞山到密西西比河之間的地帶,習慣上稱為“舊西部”。後來隨著美國領土向西的擴張,又把密西西比河到落基山脈之間的地帶稱為“新西部”;把落基山脈到太平洋沿岸之間的地帶稱為“遠西部”。在美國開發西部的過程中,有兩個大規模集中開發的時期,一個是l860年—1890年間,這一時期開發西部的主要動力來自於皮貨貿易、土地投機以及奴隸主莊園的擴張。30年間,美國占領了大量的土地,成立了10個新的州。第二個時期是1930年—1970年間,自羅斯福新政以來,美國政府陸續出台相關法規,成立專門機構,實行各種優惠政策,進行流域綜合治理,大力發展軍工企業、高新技術產業,極大地改變了西部的經濟結構,東西部經濟發展趨於平衡。曆史上,美國開發西部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1)實行聯邦“公共土地”政策,鼓勵開墾。1862年,頒布《宅地法》,規定每個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或宣布願意成為美國公民的人,隻要交納l0美元手續費就可以免費獲得無人居住的政府所有土地160英畝。隻要定居和開墾5年,土地就永遠歸其所有。1873年通過的《鼓勵西部草原植樹法》規定,隻要在自己的地產上種植40英畝樹並保持10年以上,就可獲得160英畝聯邦土地。後又有《沙漠土地法》、《木材石料法》等。
(2)建立專門的政策、法規體係,確立基本戰略。20世紀60年代,美國對西部開發進入新的階段,頒布實施了一係列法規:1961年的《地區再開發法》,1962年的《加速公共工程法》和《人力訓練和發展法》,1964年的《經濟機會均等法》,1965年的《公共工程與經濟開發法》和《阿巴拉契亞地區開發法》等。此外,聯邦政府還確定了開發落後地區所應遵循的基本戰略:①綜合戰略,即通過廣泛的財政、貨幣政策等綜合措施,使落後地區實現高的增長率。②減緩痛苦戰略,即通過失業津貼、醫療保險、公共援助等緩解落後地區發展困難。③根治戰略,即通過地區開發計劃,職業訓練和教育,促進落後地區自我發展。
(3)利用軍事工業生產拉動經濟發展。國防開支是美國聯邦政府支出的重要部分,尤其是戰爭期間。美國在建立軍工工廠和軍事基地時優先考慮西部地區。
(4)以高新技術產業推動產業結構升級。1972年—1977年間,高新技術就業人數淨增長最多的10個都市地區有8個位於西部。
2.日本產業布局政策的特點與效果
(1)高度重視、適時調整。1960年,製定《國民收入倍增計劃》,明確提出建設太平洋工業地帶設想。1962年,開始編製《全國綜合開發計劃》,到1995年已編製實施了5次。戰後,日本實施非均衡戰略,促進經濟起飛。進入7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一直致力於消除產業布局的過密與過疏問題,謀求均衡發展。
(2)強化財政金融工具對落後地區的援助。日本中央財政占財政總收入的70%,其中大部分撥付給地方政府,在非平衡發展時期,主要撥給重點開發地區;目前則向落後地區傾斜。
(3)大力建設和完善交通係統是日本政府縮小地區差距的重要措施。日本地方和中央政府財政支出的很大部分用於道路建設。地方政府負責地區幹線和支線建設;中央政府負責跨地區的幹道和高速公路建設。
(4)區域發展政策法律化。如:《新產業城市建設促進法》、《工業配置再促進法》、《北海道開發法》等。
3.意大利扶持南部地區發展的政策
意大利就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明顯分為經濟相對落後的南方和經濟相對發達的北方兩個地區。其中,南方麵積占全國的40%左右,人口約占36%。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曆屆政府都采取措施來支持南方地區發展。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特點:
(1)設立專門機構和專項資金支持南方發展。1950年,意大利通過立法設立了“南方公共事業特別工程基金局”,負責協調組織政府各部門對南方的扶持政策,製定、審改、評估各類扶持計劃,協調、監督重大項目的執行等。
(2)根據發展的不同階段突出扶持重點。1950年—1957年,主要扶持土地改革和基礎設施建設。1958年—1975年,扶持的重點轉向促進該地區的重工業發展。1976年—1984年,扶持重點轉到發展中小企業和解決失業方麵。此後又轉到推動技術革新,發展服務業和基礎設施上。
扶持發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直接投資和優惠政策兩個方麵。國家在直接投資上,主要是在南方投資建設了一些重要的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方麵主要包括:①稅收減免;②投資補貼;③提供優惠貸款;④政府采購照顧,規定中央政府采購總額的80%用於南方;⑤通過國家參與製企業扶持南部發展。如法律規定,國家參與製企業必須把它們工業投資總額的40%和新建工業企業投資的60%投向南方。
第三節 產業規製
一、產業規製的概念
產業規製(industrial regulation)是政府或社會為實現某些社會經濟目標而對市場的產業經濟主體作出的各種直接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製,以及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是對市場失靈的治理,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
二、當代西方產業規製的三種模式
1.民間主導型產業規製:是政府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一種規製模式。其特點是:
(1)強調企業自主權;美國現有1700萬個企業,占公司數不到0.15%的200家最大的公司,其資產占全部資產的60%。
(2)企業決策基本服從於市場調節,政府不介入企業決策。
(3)政府的宏觀調控偏重於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且透明度較高。美國的大公司影響宏觀決策。目前,美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等國屬於這種模式
2.政府主導型產業規製:是政府既調節市場,又直接引導企業的一種規製模式。其特征是:
(1)強調企業與政府合作;
(2)企業決策既受市場支配,又受政府影響;
(3)宏觀調控手段側重於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
屬於這一模式的是日本、韓國、中國、法國等。如日本連續製定了20世紀60、70、80年代的《通商產業政策設想》,90年代實施《麵向21世紀產業社會的長期設想》,對重點產業大力扶持。
3.民間與政府平衡型產業規製:是政府保障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一種規製模式。主要特征:
(1)強調健全市場機製;
(2)強調運用市場機製,實現對資源的合理利用;
(3) 宏觀調控手段側重於貨幣政策、物價政策和社會政策;
(4)宏觀調控的透明度很高。屬於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是德國。這一模式值得借鑒。
三、直接規製政策
直接規製政策是指在自然壟斷產業,為了防止發生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確保使用者的公平作用,政府機關以其法律權限,通過許可和認可等手段,對企業的進入和退出、價格、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投資、財務會計等有關行為加以規定和管製。
直接規製政策的目標有四個:
1.資源的有效分配;
2.收入的公正分配;
3.物價和穩定;
4.產業的發展。
直接規製政策是有局限性的,主要表現在:
進入規製和數量規製往往會導致有關企業間過度的“配額”交易行為,從而使得資源難以達到規製目標所要求的最佳配置狀態。
價格規製特別是價格上限和下限規製有時會明顯壓抑部分企業的積極性,從而阻礙了資源使用率的不斷改善。
由於缺乏有效的對規製者,即政府有關部門及具體負責官員的監督機製,往往會產生某種尋租行為。在規製收益與規製費用之間,有時也往往存在著明顯的不經濟。
四、法律規製
(一)法律規製的定義、特征和作用
1.定義:簡單地說,就是依法規製產業行為。
2.特征:具有綱要性、強製性、係統性、效益性、製約性和適應性。
3.作用:
第一,適應和推動產業規製的變革;
第二,推動科技發展;
第三,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
第四,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
第五,有利於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產業的法律規製
(1)製造業立法:如: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製度,《礦產資源法》。
(2)農業立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
(3)商業立法:商品購銷製度,《外貿法》《合同法》。
(4)交通運輸立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國內貨物運輸規則》。
(5)分行業立法:《電力法》《煤炭法》《公路法》《郵政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建築法》等。
(6)市場主體立法:《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集體企業法》《鄉鎮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
(7)市場行為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票據法》《保險法》《民法通則》。
(8)市場秩序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