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產業組織理論(2 / 3)

芝加哥學派認為,反壟斷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效率,即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反壟斷的全部課題,是在不損害生產效率、不減少消費者利益的條件下,努力改善資源的分配效率,排除非效率的市場支配力,維護公平交易。因此,政府政策的目標應該是保護競爭,而不是單純保持競爭者,維持競爭者的數量。在市場競爭中,優勢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低效率的企業被淘汰是正常的,判斷企業是否有不正當的市場行為,不能以是否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或排斥競爭對手為標準,而在於它是否損害了經濟效率。芝加哥學派相信市場機製的力量,他們認為,市場機製普遍存在,在市場機製存在的地方,競爭就會發揮作用,市場價格隨著供給與需求的關係變化,可以將資源自動調節到最佳狀態,所以政府不能過多地介入市場。施蒂格勒曾經分析了政府管製經濟與市場自發調節的成本與作用,他指出:政府管製經濟的目標不等於管製經濟的實際效果,在某些產業,政府管製經濟的副作用比預期管製應當起的作用還要大,政府失靈比市場失效的影響大得多。而且,政府一旦管製經濟,就構成經濟的內在變量。在政府的管製下,如果價格對消費者有利,消費者就要向管製的供給者支付費用,所以,管製也是有價格的。

芝加哥學派主張消極的反托拉斯政策,他們認為,如果企業在競爭中選擇了大規模,說明在這一領域規模經濟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企業隻有在大規模的條件下,才能獲得應有的效率。如果利用分割的措施限製市場集中度,就會影響企業的效率和競爭力。芝加哥學派認為,政府對企業間的合並和兼並應當分類對待,合並是企業采取的外部成長的方式,也是資源在市場競爭中向最有效率的企業集中的過程。隻要產業是可進入的,水平合並後的大企業就不能長期支配市場價格,也就是說,市場仍是競爭性的。芝加哥學派認為,削弱競爭的主要因素是卡特爾組織限製產量和分割市場的橫向協議,導致極高度集中的水平合並,旨在阻止新企業進入的掠奪性價格行為等。芝加哥學派消極的反托拉斯的主張明顯不同於哈佛學派所主張的嚴厲的限製大企業的政策。

(二)新奧地利學派

米塞斯(Margit von Mises)和哈耶克(Hayek,Friedrich August)是新奧地利學派的兩位代表人物,他們采取了新的方法和研究視角分析產業組織的基本問題。新奧地利學派對應用價格理論分析市場競爭效率和企業組織的效率持否定的態度。他們認為必須對市場的動態過程進行分析,在“過程”中認識競爭和企業家的作用。新奧地利學派認為,市場是一個連續的過程,這個過程的性質無法通過市場結構表現出來。“競爭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中,以不完全的信息為前提的”,“推動競爭過程的是企業家”。

新奧地利學派從來沒有將壟斷與企業的規模聯係起來,他們認為,所謂壟斷是在不存在政策性進入障礙的市場上,生產者通過對必要資本投入的排他性支配,阻止對其生產形成競爭的進入。即壟斷是原有企業對新進入企業要帶來的潛在競爭者壓力進行封鎖的行為。新奧地利學派的學者一一分析了可能形成壟斷的因素。按一般的觀點,對天然資源的排他性支配、具有傑出經營能力的企業、市場規模狹小、不正當手段等都是形成壟斷的因素。新奧地利學派的學者認為,企業家的能力隻能在一段時期內形成壟斷;不正當手段能夠形成壟斷,但是在法規的製裁下難以維持;市場狹小的因素隻是在市場初期或市場末期存在,所以除了對天然資源的壟斷外,其他因素都不能形成長期壟斷。在新奧地利學派看來,壟斷的形成與政府是否授予企業進行排他性的生產經營特許權有關。哈耶克曾指出,真正有害的不是壟斷自身而是妨礙競爭;不是壟斷者的權力,而是壟斷者對掌握權力的政府的影響力;不是對資源的壟斷而是所具有的壟斷的力量,即當壟斷者初期所具有的優勢和高效率消失後,依然可以保持和維護壟斷的權力。

按照新奧地利學派的觀點,在規模經濟顯著的產業,企業追求規模經濟所導致的集中度上升,不是形成壟斷的直接原因,政府以利用規模經濟的名義對產業進入的限製才是壟斷的原因所在;企業規模大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企業所擁有的對市場的支配權。因為由規模經濟導致的天然壟斷可以跨越,而由特許權導致的人為壟斷難以跨越。

傳統的競爭理論認為,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低效率的企業由於在競爭中處於劣勢而會被淘汰,企業為了生存必須采用最先進的技術,而且,采用先進技術也不能支配價格,因為,隻要存在超額利潤,采用更先進技術的新企業就會進入高利潤產業,使超額利潤消失,產業內所有的企業都是效率最佳的企業,從而實現了經濟的整體均衡和資源的有效分配。新奧地利學派的哈耶克認為,競爭的效率不取決於競爭是否完全,因為完全競爭不存在。企業之間存在成本差異是必然的,每個企業的成本水平取決於企業家的經驗和特殊知識,即使企業的規模相同,隻比其他的企業節約資源投入,其平均成本就會較低,這是壟斷先進技術或管理的利益。競爭對生產技術進步的作用是由於每個企業都要追求一定時期的技術壟斷利潤。哈耶克還認為,最佳規模的不斷變化與科學技術和經濟條件的變化相關,當大企業也麵臨著其他大企業的進入壓力時,規模就成為對抗規模的手段。

新奧地利學派認為,如果從資源投入與產品增值比的角度分析,廣告信息成本的支出是必要的,沒有證據表明廣告費用的支出是一種浪費。區分廣告到底是宣傳使用方法的廣告還是說服性的廣告沒有意義,通過廣告改變消費者的偏好對資源配置效率沒有損害。

新奧地利學派是市場萬能主義者,他們信賴市場的自發組織能力,主張市場可以解決所有的經濟問題,對各種反托拉斯的法規和製裁措施持否定的態度。新奧地利學派認為政府作為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機構,不必去關心企業是否壟斷了稀缺資源,而要重視的是企業是否擁有支配潛在的競爭者的權力,尤其要重視借助法律和製度形成的權力,不要讓被政府管製的壟斷成為被政府保護的壟斷。

新奧地利學派認為,政府必須管理的是社會公共資源,國家應當擁有那些非營利的服務部門,分離生產與供給,政府對生產進行管理,把供給交給市場機製。政府在間接管理的市場上不能擁有特權,一定要接受潛在競爭者的挑戰,應當允許其他企業在政府不能提供服務的領域進行生產和銷售。

在規模經濟與市場競爭活力的選擇上,新奧地利學派認為,破壞市場秩序的不是大企業而是市場上的同業團體和協會。大企業之所以獲得了超額利潤是因為它們發現了其他企業沒有發現的機會,發現機會的能力取決於企業家的信息量、分析能力、預測能力和冒險精神等。企業家創造利潤的過程,改變了原有的資源配置比例,形成了係統的不平衡,又通過發現獲得利潤的機會,使不平衡趨向平衡,所以企業家是動態變動過程的製造者。新奧地利學派認為,為了確保企業家能力的發揮,不應該製定過多的限製企業規模和集中度的政策,而應該確保自由進入市場的條件。

(三)可競爭市場理論

可競爭市場理論(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是鮑莫爾(W.J.Baumol)、帕恩查(J.C.Panzar)和韋利格(R.D.Willig)等人在芝加哥學派產業組織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來的,1982年《可競爭市場與產業結構理論》一書出版,標誌著該理論的形成。該理論認為:“良好的生產效率和技術效率等市場績效,在傳統哈佛學派的理想市場以外仍然是可以實現的,而無須眾多競爭企業的存在。隻要保持市場進入的完全自由,潛在競爭的壓力,就會迫使任何市場結構條件下的企業采取競爭行為”。

可競爭市場理論核心是以完全可競爭市場及沉沒成本(Sunk cost)等概念的分析為中心,來推導可持續的有效率的產業組織基本態勢及其內在的形成過程。所謂完全的可競爭市場,是指市場內的企業當其從該市場退出時完全不用負擔不可回收的沉沒成本。沉沒成本是指企業進入市場所投入的資本,當企業退出該市場時不能收回的部分。沉沒成本的大小決定了企業從市場退出的難易程度,從而影響企業進入決策。完全的可競爭市場沉沒成本為零,會形成閃電般的進入和退出,從而使任何企業都不可能長期獲取超額利潤,隻能遵循可維持定價原則。

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產業組織理論的最新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在理論基礎上廣泛吸取現代微觀經濟學的新思想,修正了傳統產業組織理論基於新古典主義的理論假設。產業組織理論把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代理理論等都納入了自己對企業行為的研究,如運用交易費用理論說明組織的效率來自交易費用的節約,運用產權理論說明市場資源配置的失誤在於產權配置的失誤,運用代理理論分析兩權分離對企業動力結構的影響以及建立相應約束機製的途徑。

在研究重點上轉到側重對企業行為的研究,認為企業行為是企業決策者基於自己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目標而做出決策和實施決策的結果,與企業所處的市場結構關係不大。因此與以往的產業組織理論側重分析市場份額、集中程度和進入壁壘對企業行為的影響不同,新的理論側重分析企業內部的產權結構、組織形式、經營目標和合理預期對企業行為的影響。這也使得新的理論中包含了一些企業內部的組織和管理理論。

在研究方法上廣泛引入了博弈論方法和正規微觀經濟學模型,博弈論這一應用數學方法是20世紀70年代才被運用到產業組織理論的分析中來的。博弈論思想有助於說明企業行為是怎樣取決於該企業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致的其他企業反應行為的預期的,亦即企業行為的決定不再隻是一種客觀的經濟決定,而是與當事人的心理預期緊緊聯係在一起的。同時,隨著產業組織研究的深入,建立了越來越多的正規微觀經濟學模型,出現了用正規數學模型分析取代結構—行為—績效框架的趨勢。1988年法國經濟學家泰勒爾的《產業組織理論》一書的出版,標誌著用博弈論方法和正規寡頭市場模型方法改寫產業組織理論係統工作的完成。

第二節 市場結構

一、市場結構及其影響因素

(一)市場結構的概念及特征

市場結構是現代產業組織理論中,特別是SCP分析框架最基本的概念和研究主題,它一般是指產業內企業間市場關係的表現形式及其特征,主要包括賣方之間、買方之間、買賣雙方之間、市場內已有的買賣方與正在進入或可能進入市場的買賣方之間在數量、規模、份額、利益分配等方麵的關係與特征,以及由此決定的競爭的形式。換言之,特定市場中的諸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作用、比例關係,以及他們在市場上交換的商品的特點,即形成了具體產業的市場結構,這些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在現實市場中的綜合反映集中體現為市場的競爭和壟斷關係。根據市場競爭和壟斷的不同程度,人們一般粗略地把市場結構劃分為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四種類型。

四種市場類型的結構、行為和績效特征在微觀經濟學市場理論中已有介紹。其中,完全競爭和完全壟斷是兩種極端的市場結構,現實中的絕大多數市場是介於這二者之間的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兩種類型。因此,產業組織理論研究的重點是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這兩種市場類型條件下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與市場績效,及其相互關係和政府幹預的政策建議。在研究過程中,完全競爭和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行為與績效則往往是研究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這兩種市場結構、行為與績效的參照物和出發點。

(二)市場結構的影響因素

市場結構受諸多因素影響,其中決定市場結構的三個主要因素是:市場集中度、產品差別化、市場進入與退出壁壘。下麵依次分析這三個因素。

1.市場集中度

市場集中度是指某一產業市場中賣方或買方的數量及其相對規模(即市場占有率)的分布結構,是一個反映市場壟斷與集中程度的基本概念和指標。它按分析對象可以分為賣方集中度和買方集中度。前者反映產業內的生產集中狀況,後者反映產業市場購買的集中狀況。不過,在許多場合,當人們談及市場集中度時,通常是指賣方集中度。這是因為,相對於數量巨大的購買者,人們對許多產業的供給和供給者的地位更加重視,同時也因此更易於對賣方集中度進行測量。影響集中度的主要因素通常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