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本書總結(6)(1 / 3)

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出土的《墓銘》對李密降唐以後的境遇,在表達方式上和《隋書》接近,而傳世的《墓誌銘》與《隋書》的處理分寸有相當大的差距。《墓銘》刻成於武德二年,《隋書》修成於貞觀十年,二者相隔十七年,經曆了兩個帝王。這種情況說明《墓銘》和《隋書》所代表的對李密的評價是初唐政府的定論。假使魏徵在武德二年之後,貞觀十四年之前,動過修改《墓銘》的念頭,那麼他敢於違逆李唐政府的意圖,修改成傳世的《墓誌銘》這種表達嗎?顯然,這種可能性不存在。那麼傳世的《墓誌銘》隻能是出土的《墓銘》的原稿。

要論定傳世的《墓誌銘》是原稿,還有以下證據:

證據一,墓誌銘原稿一般不可能確定葬期以及應該刻入的與墓主關係密切的家屬、親友的姓名及其排名。這些都是家屬或者主事者臨時加入的內容。所以可以據此判斷墓誌銘文是否原稿。《墓誌銘》有一段文字作:“粵以武德二年某月日葬於黎陽山西南五裏之平原,禮也。故吏徐世等或同嬰世網”。[7]同一段文字,《墓銘》作:“粵以武德二年歲次乙卯二月庚子朔十六日乙卯葬於黎陽縣之西南五裏之平原。故吏上柱國使持節黎陽總管殷衛澶四州諸軍事黎州刺史曹國公徐世績、上柱國臨河縣開國公柳德義、上柱國陽武縣開國公韋寶、上柱國聞喜縣開國公杜才幹等,或同嬰世網。”[8]兩相比較,顯然《墓銘》上年月日以及人物比《墓誌銘》具體詳密得多。可知《墓誌銘》是原稿,《墓銘》是加入了具體的時間和人物的後來定稿。

證據二,原稿的有些用詞欠妥,定稿有所改動。比如,《墓誌銘》有一句話是:“所恨並發唐代,不列元愷之功;俱為漢臣,獨漏山河之誓”。[9]《墓銘》改為,“並登堯世,不列元愷之功”[10]。雖然“唐代”和“堯世”是同一意思,但是當時魏徵作為唐朝的臣子,用“唐代”就有點不雅,所以改為“堯世”。如果《墓誌銘》是後出,那麼將“堯世”改為“唐代”越改越糟,是不大可能的。

證據三,魏徵在寫作原稿時,出於對故主的尊敬,墓誌的主題是對李密的讚美,對李唐政府暗含不滿。定稿對於李密的讚美有所減弱,對李唐政府的用詞有所緩和。在描寫李密戰功時,《墓誌銘》寫作:“世充甚昆陽之敗,煬帝同望夷之禍,化及師殲於黎陽,建德稽顙於河朔。七國之地,四為我有;五都之所,三在域中。”[11]這些雖然是實寫,但是李淵起兵初期,曾以李密為盟主,這麼寫,容易引起李唐政府的不滿。所以《墓銘》改為:“隋將王世充帥江淮之勁勇,馳幽並之騎射,鼓之洛汭,隻輪無返;宇文化及盡百越之敢死,窮三秦之驍銳,剪之河壩,匹馬不歸。”[12]經過刪改之後,李密被定性為群雄之一,盟主的身份被掩蓋了。又比如,《墓誌銘》有一句作,“時年三十有七。故吏上柱國黎陽總管曹國公徐世等收葬,有詔許焉”。《墓銘》作:“春秋卅七。詔公禮葬焉。”據新舊《唐書》,李密的收葬的確是出於徐世的請求。《墓銘》為了給李唐政府以麵子改為“詔公禮葬焉”,突出了李唐政府的主動地位。如果《墓誌銘》是魏徵後來改寫,顯然不可能把李唐政府從主動改為被動,而且前後重複沒有必要。

證據四,倉促之際,有些改寫為求簡練,顯然不太妥當。傳世本《墓誌銘》比出土的《墓銘》多出五百多字。墓誌容量有限,文字不宜過長,可以推測魏徵寫好之後,經過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刪削。從文章整體來看,刪削還是比較成功的,刪削後的文章更加凝練。以文學水準衡量《墓銘》要好於原稿。以此看來,傳世本不可能是魏徵後來的修改本。因為文章不可能越改越壞。另一方麵,由於改寫過程中過於強調簡練,也有文意不太銜接的地方。比如,出土本“始開楚霸,終基漢皇”後麵是“爵窮五等,位登九棘”[13]。“始開”二句還是講李密未降唐之前的事跡,緊接就是唐朝對李密的待遇,文意比較突兀。其實,傳世本作,“始開楚霸,終基漢王。群雄並起,莫恢王度,聖人既作,皇天乃顧。爰自東方,言尊西路。來擬竇融,寵逾英布。爵窮五等,位登九棘”[14]。傳世本看起來是有點羅唆,但是文意是連貫的。假設傳世之《墓誌銘》是修改本,魏徵覺得《墓銘》文意不通,要修改的話,隻需要加入“爰自東方,言尊西路”文意就已經貫通,不需要其他詞語,其他加入反而羅唆。作為頗有文學才華的魏徵不會犯這種錯誤,所以說傳世本不是後來修改本,反而是出土本是由傳世本刪改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