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視野下的高校貧困
家庭學生隱私權保護
浙江理工大學倪再羊金思慧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大力促進教育公平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而做好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工作是體現教育公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如何把資助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公平公正,切實保障學生的隱私權益,是擺在所有從事資助工作者麵前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以教育公平為原則、以構建和諧校園為目的,切實保護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隱私權益,對高校資助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高校助困工作中的焦點問題目前,高校助困工作中,最棘手的問題,莫過於對貧困程度的界定;最受非議的問題,莫過於對高校貧困家庭學生隱私權的保護。要探討貧困家庭學生隱私權問題,首先必須對高校貧困家庭學生有一個清晰的認識,“高校貧困家庭學生”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4年9月3日在《國務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中首次正式使用該詞,主要是指國家招收的普通高校本專科學生在校期間基本生活費難以達到學校所在地最低標準,且無力繳納學費及購置必要學習用具,日常生活沒有經濟保障的大學生。
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問題的形成有其曆史、社會、家庭背景等多方麵的原因。大學生本身是沒有貧富差別的,人格地位也都等同,唯一不同的是:由於家庭原因,部分學生家庭暫時處於經濟困難狀態,他們的弱勢具有非自致性、非永久性特征。因此,高校貧困家庭學生是一個相對的、發展的、動態的概念。
經多年的艱苦探索和各方麵的共同努力,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以獎學金(含國家獎學金)、學生貸款(含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即“獎、貸、助、補、免”為主體的、多元化的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政策體係,並在實踐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基本上保證了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能夠完成學業。一方麵,高校為把資助政策落到實處,大都建立了以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為主要工作內容的資助管理機構,這些配套措施的設立為高校助困工作夯實了基礎。另一方麵,由於目前高校資助工作還沒有統一的操作規範,管理工作者為把資助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把主要精力集中於對貧困家庭學生的界定和排隊上,通過輔導員下寢室、下班級、班級同學互評、班主任談話、學生個人填寫家庭情況登記表等途徑收集學生的個人信息資料,並加以分析、歸納,建立困難生信息庫。所有這些工作對高校(資助主體)製訂相對公平合理的資助計劃打下良好基礎,但就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客體)而言,這些做法卻往往是違背學生個人意願的,家庭背景及困難成因或許正是學生難以言表的痛楚,每一次資助主體不經意的舉動都有可能深深地刺傷家庭困難學生的自尊。為此,資助工作客觀上也往往得不到學生的認可,更談不上起到育人的功效,有時甚至起反麵作用。
這一尷尬局麵讓高校(資助主體)不能不思考這樣一係列現實問題:是誰賦予高校資助管理工作者摸查貧困學生家庭隱私及消費隱私的?高校究竟有無或多大程度上擁有了解學生隱私的權力?對貧困學生個人信息能了解到何種程度?如此等等。
二、高校貧困家庭學生隱私權的可能與邊界我國現行法律對隱私權尚無明確的界定,學術界對此也存在較大的爭議。一般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屬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誌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隱私權的權利主體限於個人;內容是對抗外界的非法侵擾;客體為不願公開的個人信息。根據上述分析,結合高校的助困實際,高校貧困家庭學生有以下四大個人隱私特別需要關注:一是家庭貧困這一事實;二是貧困程度;三是造成貧困的家庭原因;四是學生在校的實際消費行為。
隱私內容有絕對隱私與相對隱私之分,上述四項內容的隱私程度或者說是否屬於隱私也並非絕對,而是隨時間、地點、範圍的不同而不同的。如學生的家庭情況在生源地(如村、鎮)是眾所周知的客觀事實,對於生源地相關組織來說,貧困家庭學生的個人及家庭情況不屬於隱私;而對於高校這一新環境來講,則屬於學生的隱私,尤其是造成家庭貧困的原因是學生的絕對隱私,高校任何個人或組織都沒有權力主動地對其進行調查或打探。同時,當隱私這一個性事物成為某一群體的共性時,隱私也將不再成為隱私,例如由於目前高校普遍存在15%以上,甚至30%以上的貧困生,他們組成了一個特殊群體,相似的家庭背景、經濟狀況,讓他們擁有更多的共性,長期的相處,讓家庭貧困這一事實在貧困生群體內部成為一個共性的客觀事實,因此,家庭貧困在那一群體內不再是隱私;另外,對於某一資助項目而言,由於資助條件的限製(如一些資助指定資助對象必須是父母均為農民的家庭貧困學生),那麼,在該受資助群體內,凡是受資助條件限製的內容也不再是隱私;個人的日常消費行為理所應當屬貧困生隱私,這是無可非議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當學生消費不理性時,高校不需要去主動引導,保護學生隱私與關心愛護學生是不矛盾的。此外,受資助學生本人的個人意願表達程度也是影響隱私權主張爭議結果的重要因素。
三、高校資助管理工作者知情權的限度與隱私權相對的是知情權,又稱知悉權、了解權,主要指公民有權知道其應知道的信息,國家應保證公民在最大範圍內享有獲取信息的權利。知情權是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如自己的檔案材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如社會新聞)以及公共事務接近和了解的權利。知情權是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之一。公民知情權的提出,體現了當今時代的政治特征和公民民主意識的主張。尊重與滿足公民的知情權,是黨的“十六大”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黨的執政水平和國家民主政治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的標誌。
知情權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麵:①知政權。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機關的活動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及背景資料,了解國家所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利。②個人信息知情權。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了解有關自己各方麵信息的權利。③社會知情權。即公民依法有權知道其所感興趣的各種社會現象和事務,有權了解各種本人的有關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組織有權了解其內部工作人員和即將成為其內部工作人員的人員有關信息的權力。由此對照,資助主體依法有權知曉資助對象相關信息,即資助主體享有知情權。
因此,對貧困生知情權的主體應嚴格限定於生源地政府、高校資助管理人員、社會捐助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經濟困難生群體,對於知情主體範圍以外的人員而言,貧困家庭學生的個人信息屬於絕對隱私。首先,由於貧困家庭學生的情況在生源地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地政府有完全的知情權;其次,資助的具體實施者(高校)有權知道當地政府提供的信息,同時,作為資助一方,高校資助管理人員與捐助者均有權了解自己所資助對象的基本情況;此外,經濟困難生群體內部的同學間也應享有知情權,也正因這種知情權的存在,才能更好地對資助管理工作進行合理監督,防止“假貧困”現象出現。
對於隱私的知情內容也應當有嚴格的限製。知情主體雖有權了解貧困家庭學生的基本情況與家庭經濟狀況,但無權主動打探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原因、父母婚姻狀況、家庭病史等學生個人隱私。如需要對接受資助的貧困家庭學生予以公示,必須設定告示的範圍,語言表達應盡量客觀、一般化,盡量使用中性詞,而不可過分詳細,最大限度地保護貧困家庭學生的隱私權,維護其人格尊嚴。同時,高校也應大力改善工作條件,統一高校貧困家庭學生信息管理體製,使用統一管理軟件,匿名公布,定人傳遞,定期銷毀。
四、助困工作中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和諧統一隱私權是一種民事權利,知情權是一種主要帶有公權性質的權利,其共同點在於二者都是屬於公民個人而非法人或國家機關的權利,而且都體現為一定的精神利益而非物質利益。其不同點之一在於,隱私權是一種靜態的、消極的權利,而知情權為一種積極的能動的權利。因此,前者很容易受到後者的侵犯,知情權之行使稍有過頭,就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在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時,為確保學生的隱私權與資助工作者知情權的和諧統一,除實行最低限度的必要知情權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隱私權的侵犯原則外,還應積極做好以下幾方麵的工作。
(一)加強立法工作,完善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日趨普及,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群體在一定時期內隨招生規模的擴大而不斷擴大,對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也已經成為體現高等教育機會平等的一項重要措施,由此引發的對貧困家庭學生隱私權的保護也就顯得日趨重要。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對大學生的權益保護的是以“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等進行規定的,這些規定對大學生隱私權的保護卻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在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研究起步較晚,立法不夠完備。雖然,我國《憲法》、《民事通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對隱私權的內容和保護進行了一些規定,但卻未明確提出隱私權的概念,且我國現行民法尚未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人格權加以規定,僅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對侵害隱私權的救濟,對隱私權的保護是納入名譽權進行保護的,這是一種間接保護方式。這種保護模式不僅在訴訟上不利於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也難以實現司法救濟。
縱觀各國對公民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方法可分為三種:一是直接保護,如美國,即法律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二是間接保護,如英國,即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而隻能將這種危害附從(或“寄生”於)其他訴因(如名譽損害、非法侵入等)。三是概括保護,如日本,即民法或相關法律及判例籠統地規定保護人格權或人格尊嚴,不列舉具體內容,在實踐中仍然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隱私保護做出零星的規定。
目前世界各國都在為完善隱私權製度而努力,隱私權正在逐步被確認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實踐證明,采用間接保護方式保護隱私權是不完備的。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廣大人民越來越注重自己對各種權利的行使。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我國在立法上應明文規定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盡快采取直接保護方式,在立法尚未對隱私權做出明文規定以前,可以借鑒他國的做法,由間接保護方式逐步轉入直接保護方式。同時,也應在教育法中增加對大學生隱私權保護的條款,從而讓高校貧困家庭學生隱私權的保護有法可依。
(二)加大普法宣傳,提高資助雙方法律意識一方麵,針對目前高校部分工作人員保護貧困家庭學生隱私權的法律意識淡薄,必須強化對學校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使他們樹立正確的貧困家庭學生管理理念,提高遵守管理製度的自覺性,加強對貧困家庭學生隱私權保護的意識。
另一方麵,由於貧困家庭學生對自己隱私權保護意識普遍較弱,即使學校或外界新聞媒體已經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時,他們也隻是覺得不妥,而且害怕向學校提出來之後,失去受資助的機會,很多時候他們對這種侵權行為沒有想到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因此,高校要積極探索加強貧困家庭學生隱私信息保護和加強對貧困家庭學生對隱私權的認識引導,加強提高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工作效能的工作方法。從而,提高貧困家庭學生對隱私權保護的主體意識,樹立資助過程中享有的平等意識與權利意識,使他們對自己的隱私權和資助人知情權的相互關係有正確認識。
(三)強化政府主導,確保資助工作的時效性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界定主要依據一定時期、一定地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大學生維持基本生活和正常學習的最低費。但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全國各地對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認定標準呈現較大的差異。同時,高校所在地的消費水平從一定程度上講,更能決定學生是否困難、困難到何種程度,因此,地方政府和高校很難單方麵地來決定學生貧困與否。筆者認為,由於當地政府對學生家庭情況非常熟悉,但對高校所在地情況不夠了解,因此,當地政府應該以白描的形式向高校提供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尤其是學生家庭能承擔多少經濟義務。而高校對學生的家庭情況不熟悉,但是對高校所在地消費水平是熟知的,同時,高校的工作職責是做好資助和育人工作。所以,高校應該在當地政府提供的翔實、有效的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信息材料(簡稱“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白皮書”)的基礎上,做好資助工作。如在政府主導下,當地民政部門在學生入學同時就能提供統一、有效的“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白皮書”,高校就能準確把握學生家庭經濟在當地的基本情況,從而將目前高校資助管理工作者從對學生經濟情況摸底調查及界定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做好資助與育人工作,大大提高資助工作的時效性,更好地保護學生隱私。
(四)提倡無痕資助,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教育學上有“無痕教育”,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教育者的自尊心,教育方式不能太注重疾風暴雨,而更要注重和風細雨和潤物細無聲,這種心靈默契和滋潤往往會有好的教育效果。高校資助工作者及社會捐助者應當采用默默無聞、低調的方式進行資助,以和諧的指導思想指導捐助行為,注重捐助心理效果,而拋棄“名利捐贈”;注重捐助行為的善解人意,而拋棄轟轟烈烈和新聞效應。筆者更希望這種無痕資助,為社會帶來捐助,為精神帶來和諧,為自我帶來輕鬆、健康和平淡。
德謨柯利特曾說過:“保持尊嚴地忍受貧窮,是賢智之士所固有的特性。”眾所周知,不到萬不得已,一般都不願將“貧困隱私”公布於眾。高校在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中,要切實領會以人為本要義,精神資助與物質資助同行,讓愛伴隨學生成長,從而在更高的層麵上保護貧困家庭學生的隱私。
(五)倡導知榮明恥,構築學生高尚理想信念在重物質生活與經濟利益追求的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下,總會有部分家庭貧困學生不但經濟貧困,更存在心理脆弱、精神空虛,缺乏人生追求與理想信念,現實生活中就表現為消費盲目跟風、攀比、浪費、奢侈等行為。資助育人作為高校育人工作的一項補充和完善,麵對這些非理性的物質追求,高校資助工作者卻難有充分的理由予以製止和教育引導,但這又恰恰違背了資助工作的育人理念。“人類不能沒有高尚的精神追求,一個民族不能沒有某種形而上的情懷,一個人也不能沒有精神上的最後家園。”
胡錦濤同誌明確提出的青少年要樹立“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已成為引領高校資助育人工作的一麵旗幟,從此在助困工作中,我們將有理有據地倡導“以艱苦奮鬥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的精神觀念,指引貧困家庭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貧窮,分清榮辱、明辨善惡美醜,構築高尚的理想信念以及正確人生觀和價值觀。也隻有當貧困學生的理想信念得到了提升,高校資助工作本身才能進入和諧狀態,同時也就沒必要觸及貧困家庭學生的個人消費等方麵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