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曆史的角落——外篇(5)(2 / 3)

李悝是在曆史上較早地意識到並深刻理解經濟儲備意義的從政者,他還是將宏觀經濟調控理論應用到實踐中的第一人。具體行為是通過財政儲備平抑物價。至於目的,則脫離不了對經濟結構進行優化,維持經濟穩定增長的範疇。

說李悝的豐功偉績並不是本文討論的目的所在,這裏就不再繼續歌功頌德了。我想要說的問題是,基於額定的土地、人口數量以及生產技術水準相對固定這三點要素上,區域內的經濟產值大體是維持在一個區間內的。如果把它比作一張大餅,那麼它的分配就出現了兩個方向,一部分流向普通的社會成員,供他們自己支配,而另一部分則是流向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開銷以及特權階層支配。

這也就是說,在額定的經濟產值內,政府的財政收入越高,民眾可以支配的經濟收益就越少,兩者間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關係。

曆史上,往往有一些規模宏大的小概率事件,通常被認定為奇跡或是壯舉,而且總能吸引世人的注意力。不過透過它表麵的喧囂和浮華,可以看到的內容還是無法超越當時的經濟能力。之所以能造就出令人驚歎的事件,其關鍵的奧秘在於集中資源而不惜高成本的代價。也就是說,沒有奇跡,隻有規律。

集中資源的辦法並不複雜,那就是將分散於普通社會成員手裏的經濟價值收歸國有。也就是說,隻要下得了狠心,不顧普通社會成員的死活,不吝惜課高稅,就可能擁有完成統治者所謂宏圖霸業的經濟條件基礎。絕大多數富有野心的統治者,自認為窺透了這個奧秘,就等於握住了打開“強國之門”的鑰匙,可是現實卻未必如理想中所願。

幾乎所有人都認定,經濟資源在高度密集的時候,它的利用率最高,因為可以避免無用功的浪費。按照這個原則,前蘇聯的古拉格製應該是最優越的經濟製度。它幾乎不予保留任何人的私有財產,一切都歸公所有,所分配給普通社會成員的經濟給養僅夠維持生存線。從理論上講,這樣的分配製度幾乎不會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無效損耗,但是這製度卻無以為繼。原因在於,當社會經濟成員發現無論如何努力,都不能擺脫在生存線邊緣徘徊,那麼這會成為一種困擾,使其對創造經濟價值喪失信心和動力。甚至說,當經濟獲取能力與投入經濟活動的努力程度不成比例時,都可能降低社會經濟成員對創造經濟價值的興趣。

簡而言之,社會對經濟價值分配比例的認同程度,將決定其創造經濟價值的主觀動力。也就是說,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觀意向取決於民眾是否能承受並樂於接受政府提出的稅率。然而這是個很難說清楚的問題。因為不同社會群落中的民眾,由於社會文化的不同,導致了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所以對稅率的承受能力也不同,而對稅款使用的敏感程度就更是大相徑庭了。所以說,課稅到一個什麼比例,是個很難有固定標準的事情。

一般來說,稅率越低,稅金用於公共服務的比例越高,社會的幸福感就越強。反之,社會就會因稅賦而產生痛苦感。但是就政府的立場而言,稅率越高,稅金的數量越多,就越能滿足它的支配需求。所以,政府與社會民眾間在稅的問題上,有著天然而不可調和的矛盾,至多隻能互相妥協,而無法做到利益一致。所以,出現政府與民爭利的情況不足為奇。

幾近破產的漢武帝政府

繞了這麼大一個圈,將視野重新拉回到漢代,我們可以看到,在漢武帝執政時期,曾有過肆意增加稅種,擴大稅收範圍,提高財政收入的舉措。典型如征收“車船稅”、“商業稅”、“手工業稅”、“資產稅”,等等。

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帝國政府就頒布了征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征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在車船稅征收初始之時,征收對象還隻局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十年之後,也就是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漢帝國政府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征稅範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征稅一算,商業用車征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稅一算。免稅對象隻有“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位列當中。另外於當年,開始向社會中課取“商業稅”、“手工業稅”、“資產稅”。後來由於企圖靠隱瞞資產來逃稅的人過多,漢帝國政府又頒布了新的政策法規,規定對隱瞞資產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並對檢舉告發的人進行獎勵,獎勵額為被告發者隱瞞資產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