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曆史的角落——外篇(4)(2 / 3)

即便是我推翻了自己心目中漢代盛世的印象,也不曾懷疑過那個時候的輕稅。直到精讀《漢書·食貨誌》,才有了些許疑問。首先是一句“有賦有稅”,引起了我的注意。而後看到了關於這“稅賦”的解釋:“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兵甲、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

這段話是介紹漢時期的稅製以及稅款的應用,具體是什麼意思呢,用現代白話文說,征稅的標準是按照社會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來設置的。比如說農民種地,商人經商,工匠做工或者山林湖泊的承包人,都將以自己收入的10%交納稅款。至於這稅款的用途,則是用於政府的行政開銷。

這裏出現了一點令人費解的地方是稅與賦的共存。依照原文的意思說,賦的作用是支付政府的交通費用,以及雇傭勞動力、軍隊的勞務費,還有做經濟儲備或者額外發放福利的用途;而稅除去支付政府工程、基礎建設的開銷外,還要包括政府官員及最高統治者的勞務費。這些說起來,表麵上看很清楚也很具體,然而卻有幾個問題有待解決。

首先,賦的征收標準是一個問題,它沒有具體的數字或比例。這裏還可以有另一個理解,稅與賦是合計的,即社會中任一經濟人所交納的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都將包含著兩部分,一部分是賦,一部分是稅。但我覺得這很可能是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不符合事情的真實情況。原因在於,既然談到有稅有賦,並且將兩者做細的區分,就應該是各得其所而不能混為一談。況且這“什一”的先決是“稅”而不是“稅賦”合稱,所以“賦”很可能另有出處,也就是說應該有單獨征收的方式。

另一個是比較具體的實務操作問題,即如何界定所征收的稅款額就是個人收入的十分之一。從人性本能來講,都習慣於趨利避害。當正直與誠實不再是惟一的最經濟選擇,那麼用什麼來保證,所有個體都不會隱藏自己的收入所得而按規定納稅?這絕不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在沒有足夠的力量為規則護航的前提下,任何規則都不會被遵守,或者說不稱其為規則。這是基於社會人文常識所決定的客觀規律。

限於資料內容的有限,僅有寥寥數言,憑這些文字,上述的兩個問題很難找到準確的解決辦法。因此隻能暫且把這兩個問題保留,作為有待解決的懸疑。

繼續讀《食貨誌》,讀到漢高祖的部分,看到這樣一句話才豁然開朗:“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換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農業稅率為收入的十五分之一,除此外,要按照公務員的薪水待遇以及行政支出的總和做預算,按照這個的具體需求來向社會民眾收取“賦”。

原來稅和賦是分開收的,那麼一切誤讀和曲解將就此消失,於是我恍然大悟。

《漢書》中這段內容很明白地說清楚了這個問題,之所以將稅與賦做出明確地區分,實際上是為了分別征收,也就是征兩份稅。簡單點說是兩稅製。從本質上講,稅與賦沒有任何區別,兩者都是從社會的經濟成員處強製征收的貨幣或實物。用最通俗的話講,無論是稅還是賦,最終的結果都是政府從老百姓兜裏掏錢,換湯不換藥而已。

幾乎所有認定漢代稅輕的依據,都是書麵上的文字記載,比如高祖時期的“十五稅一”,甚至是文帝時期的“三十稅一”,然而這並不能說明漢代普通社會經濟單位向政府交納的稅款或等價的實物就隻是自身經濟收入的十五分之一,或者三十分之一。原因在於過去很少有人考慮過“賦”的存在,以及它占社會民眾收入的比重。

就史籍中明文記載的內容看,“賦”的存在並非無跡可尋,隻是它從來沒有過固定的標準,隻說量出為入,按需所取。這是個很迷惑人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是個微不足道的數字。然而從實務角度來看,這個數字可大可小,一切均取決於政府的態度和財政收支的實際狀況。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依據漢帝國政府征賦的原則,政府的公務員數量以及他們的薪酬標準就會影響到賦的征收數量。而政府的行政開銷也將從賦中支出,這也決定賦的征收數量。我做一個不厚道的猜想,如果政府的首腦為了追求更高檔次的物質享受,以公務名義拉高行政支出的額度,那麼同樣可以用課高賦的辦法來達到目的。這種猜想的結論是,低稅高賦的現象盡管沒在史書上明確提及,可依據經濟原則來看,這未必就是空穴來風。絕不排除這樣一種可能,即所謂低稅,隻是削減中央財政的收入,而不能製約地方財政為了一己私利而征收高賦,其結果是社會整體稅賦比例仍然沒有任何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