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曆史的角落——外篇(1)(3 / 3)

所以說,文中提過的“以法製國”換成通俗的說法是,用強行製定法律規則的辦法來控製國家機器,以此為自己服務。“依法治國”則不然,其強調的是法律的作用,側重於它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人在社會運轉過程中,隻是貫徹法律意誌的工具。這是兩者根本上的區別。

我們轉回頭看精心為統治者設計“以法製國”藍圖的商鞅,卻發現他在實際操作中並未秉承著法不阿貴的原則來處理問題。

《史記·商君列傳》中曾記載這樣一筆: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這段話的意思是:商君製定的新法在社會中施行了整一年,人民群眾對此極不滿意,頻頻上訪,成百上千的人到首都鹹陽控訴新法的不方便之處。漏屋偏逢連夜雨,正當社會上對新法抵觸意見大量彙總到一起的這個時候,太子卻觸犯了新法。衛鞅(也就是商鞅)說:“新法不能順利推行,是因為上層人觸犯它,不能以身作則。”這句話的潛台詞是,我要著手對違法者進行處理了。按道理說,違法的直接責任人是太子,本應該按新法中所製定的處罰條例來進行處理。然而商鞅卻放棄了懲罰太子,轉而將刑罰施加到了非直接責任人,也就是太子的兩位老師——公子虔和公孫賈的身上。先是割了公子虔的鼻子,之後又在公孫賈的臉上刺了字。

這樣做的理由很可笑,但又無從辯駁。因為太子是王儲,是國君的繼承人,是國家未來的核心領導者,所以不能受刑。而刑罰不用,又不能立威,於是就找了兩個替罪羊。

從這個故事裏,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極權體製下,所謂的“法不阿貴”在麵對身份“貴不可言”的貴人時,是多麼的虛弱以至於不堪一擊。將此延伸開討論,會出現這樣兩個方向:其一是當執法者的權力是違法者給予的,那麼執法者根本對違法者無能為力,因為違法者可以在執法者裁定自己有罪前就將其權力剝奪;其二是當違法者擁有改變或廢除法律的權力時,法律也對其構不成約束。這就好比一個遊戲,規則的製定者又當裁判員,又當遊戲的參與者,他本身就是遊戲裏的漏洞,因為他一旦違背規則,就可以用改變遊戲規則的辦法來作弊。

帝國社會裏,法律的權力靠皇權賦予,這就是說,皇權的擁有者不受法律約束。而皇權是由若幹個利益集團支撐起來的,至於士大夫則是這些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以法律為由將刑罰施加向某一個士大夫,等於向他所代言的利益集團宣告決裂,也就是在自掘墳墓。這是最不經濟的雙輸做法,任何理性的經濟人都不會做此選擇。因此對於皇權擁有者,也就是統治者來說,切實保護士大夫群體的利益,就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維護好與他們之間的關係,就是維護自己權力的根本。

縱觀中華曆史,數千年來的社會群落形態多是以帝國形式存在,即便不是帝國形態,也都是類金字塔式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結構是造成對社會精英集團給予特殊保護的根本原因。因此說,刑不上大夫是我國千年不變的基本國策。

因人論罪是無可辯駁的社會現實

當法律不能一視同仁,當權力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所謂的法律就成了法術。這奧秘一旦被看穿,法律也就無法作為統一約束社會行為的剛性準繩了。會有人千方百計地想辦法違背法律而拒絕接受懲罰,從中尋找禁忌的快感,進而令這樣的行為成為一種特權,並以此為炫耀的資本。

法律的虛弱就在於此,隻要有一次被拒絕,那麼它的權威性就再也不會被承認了。這就好比一個女孩決定倚門賣笑,在有過一次交易以後,貞潔永不複存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