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說,我們把《周禮》當成一種政治理念或政治綱領,那麼它的問世是要吻合當時的政治形勢的,是順勢而為的產物。至於說到其中有些無法契合現實的內容,如《地官》中《大司徒》、《遂人》對鄉、遂民戶構成的介紹等,我們不必糾結其是否過於理想主義,原因在於,任何看起來很美的政治理念在實踐執行中都有著難以企及的角落,也許是刻意留給人幻想的希望,以從中求得政治支持。
老虎屁股一樣的士大夫
既然確認《周禮》是一部具有現實意義的政治指導理論,那麼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由它衍生出的《禮記》以及其中的“刑不上大夫”一語,就有恍然之感了。
大夫,又叫士大夫,泛指古中國的官僚以及有一定聲望、地位的知識分子,這知識分子往往以人文科學見長,在特定的政治形勢下,可能隨時轉化為官僚,是所謂的社會精英群體。他們這一群體,在社會中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伴隨著他們的影響力,他們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多處於支配或半支配地位,是國家政治的直接參與者。國家的政治主體成員,無不是出自這個群體之中。可以說,士大夫階層在古中國的社會中處在一個支柱的位置上。
對於帝國體製的社會群落,甚至外延到一切金字塔結構的社會群落來說,給予社會中有重要支柱意義的精英以特權,有助於穩定社會的架構,降低社會運轉的綜合成本。因為他們處於塔腰位置,是社會頂端的基座,是承上啟下,連接社會上下層的紐帶,是上下層經濟傳輸的渠道。對於統治者來說,保護這些精英,是出於對現實的切實考慮。
“刑不上大夫”除去麵臨社會穩定因素的考慮外,還有一個層麵的因素在執行成本上。由於士大夫階層的特點,他們既具備足夠的經濟儲備能力,又代表著一個利益群體的利益。也就是說,他們的單體相當於某一利益群體與社會的締結點,因此無法將其等同於普通的社會成員個體來看待。一旦其麵臨刑罰的處置,就相當於變相割裂他所代表的利益群體與社會的連接。這對於社會以及統治者的損失很可能會大到難以估量。退一步講,即便是某利益群體無法徹底割裂與社會或統治者的連接,破壞了這個締結點後,又會有新的締結點出現,可是新舊締結點交替期間的風險和機會成本依然不能鎖定在可限製範疇。從微觀角度講,士大夫們會利用自身充足的經濟儲備做斡旋,以此和律令刑罰進行對抗,具體表現是通過經濟手段賄賂刑罰裁定者,以求得從輕發落或是免於處罰。總的來說,在盤根錯節的利益交織中,處罰士大夫是種不明智的選擇。況且,就算統治者主觀上堅持要把刑罰強行施加在士大夫身上,客觀上也未必做得到。搞不好事到臨頭,反倒讓自己下不來台。執行這種成本高收益低的事情是不劃算的,所以莫不如就此做個順水人情,把特權加在他們身上。直白些解釋這個問題就是,既然處罰不了他們,那就幹脆公開聲明不處罰他們,免得事到臨頭又要多費口舌來解釋。
這樣做,是個皆大歡喜的局麵,也是一種低成本的表現方式。反過來說,律令針對於普通的社會成員,就沒有高執行成本的問題存在。因為他們僅代表了自己的立場和利益。當個體對於整個社會的利益不足以產生影響時,也就無法撼動法律的威嚴,所以隻能成為法律表現自己權威性的祭品。
文至於此,不免又涉及法律與皇權的關係,有關這兩者關聯的闡釋已經在漢篇中介紹得非常詳盡了,故不再於本文中贅言詳細解釋。至於後文中再有相關內容,同樣一筆帶過。
法不阿貴純屬忽悠
法家裏程碑式的人物韓非曾提出過“法不阿貴”的觀點,然而通過前文的分析來看,我們完全可以從容地下這樣的結論:此論調純屬如假包換的忽悠人。因為從現實中發生的一切來看,法不阿貴基本上是做不到的,不僅如此,相反倒是可以確定,法不阿貧才是千古顛覆不破的真理。因為貧者,也就是普通社會成員,沒有資源也沒有能力對抗法律的懲罰。這聽起來殘酷,令人難以接受,但是卻是無可回避的現實。
法家知識分子中,政治成就最高的商鞅,是尤為推崇以法製國的。注意,是以法製國,不是依法治國。為什麼這裏要強調這個問題呢,是因為怕大家混淆,誤以為曆史上的法家思想等同於現代法治精神,如果產生這樣的歧義,那就免不了要擔上一個誤人子弟的罪名,這就完全背離我談及這個問題的初衷了。因此這裏我要申明個人觀點:法家思想的核心目標是直指極權主義的,無論是采取“勢”、“術”亦是“法”,其目的都鎖定在為統治者構建一個不受侵犯的權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