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綜合《漢書·溝洫誌》中記載的“治河卒非受平賈者,為著外徭六月”可知,漢代政府傭工,多是從事公共設施建設,或是基礎建設,具體如治河、修路等。漢代仍有徭役之說,就是說,政府工程是普通社會群眾必須參與的,如果不想去,就要出錢,讓政府雇人代替自己。那麼這個時候所交納的錢應該帶有一定懲罰色彩,所以要比民間傭工價格高很多。也就是說,官府規定的標準平價是月薪2000錢,是民間雇人代服徭役的價格,是收錢的標準,而不是實際支付中執行的標準。在實際結算時,執行的標準通常要低於每月2000錢。
《史記·吳王濞傳》中所記載的“卒踐更,輒與平賈”,也就是按每月2000錢的標準發放勞務報酬,應該是個特例,是漢代曆史中為數不多的按法定標準支付政府傭工薪酬的例子。聯係到他日後的叛亂行為,料想應是為了謀求社會的政治支持而采取的籠絡人心的做法,因此不具備代表性。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漢代傭工所獲得報酬是扣除夥食費後的報酬,或者說,雇主至少是管飯的。
至於漢簡及文獻中記載的勞務報酬差別,應該受限於時間、地區、工種以及傭工的年齡、身體素質的差別。這些因素的差別,都會影響到勞務報酬的變動,所以漢代傭工在實際操作中的薪酬待遇有很大的差距。這點與現代勞務關係的實際狀況並無太大差別。直白點說,有多大能耐拿多少錢。
兩漢時期政府官員的薪酬,在當時叫俸祿,是按照官秩為標準來發放的。所謂官秩,也就是官員的等級標準。官秩以石表示,如萬石、二千石。這裏隻是一個虛數的標準,並不是實際薪酬就是每月萬石。薪酬的發放標準是以“斛”做計量單位。漢製的“斛”和“石”的標準一樣,都是指10鬥。漢代的最高官秩,也就是萬石,每月的法定薪酬為350斛,折合糧食350石。由於糧食運輸困難等一些現實問題,官員薪酬的發放往往以貨幣形式發放。
按照前文我們估算的糧食平價和漢錢與人民幣的彙率,漢代最高官秩的月基本工資約合人民幣350×100×1.5=52500元,那麼年收入則是在60萬元人民幣以上。除去基本工資外,官員還有衣物的供給,酒肉果品的賞賜以及醫療補貼等待遇。同時公務員的勞動強度也是偏低的,法定每5個工作日有1天休息,此外還有帶薪假。具體有例行假,如節氣假(冬至、夏至)、予告假(又叫功假,指考課為上等者);有非例行假,如病假、喪假等。在退休後,還有一次性支付的大宗養老金。
從這個角度來看,官員,也就是公務員係統的福利待遇比較優厚。然而實際情況並不像看起來這麼樂觀。原因在於,漢代官員的薪酬及福利待遇的差別很大,最高官秩和最低官秩之間所獲得經濟收益相差近百倍。也就是說,低級官員的薪酬待遇是比較低的,與普通農民的收入大致相當。當然,文中所提及的經濟收入,均為陽光下的收入,灰色收入不在其中。
漢時期有據可查的收入標準大致就是這些,與今天相似的情況是,社會中收入的差距是比較懸殊的,也就是基尼係數偏高。至於這其中一些與如今的對比,隻能靠讀者自己來完成,畢竟許多問題是見仁見智。
漢代食物價格
民以食為天,這是千古不變的真理。我們這裏討論一下兩漢時期有據可查的食品價格。由於米在本文中作一般等價物處理,這裏不再進行重複計算,認定米價和今天對等,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可以考證一下漢代其他食品的價格是否比今天更貴。
1.鹽鹽是人生活中必不可少之物,在漢武帝執政之前,西漢的鹽業允許私營,有文獻聲稱,私鹽與粟米同價。前文說過,當時計量物品多寡都是用石升鬥容器計量容積,如果按重量計算的話,那麼鹽價是遠低於米價的。這點從前文的食品單位體積自重表中的數據就可以得出判斷。
綜合諸多文獻可知,在鹽納入國有範圍後,鹽的價格與米的價格是1:5。也就是說,1石鹽的價格大約等於5石米的價格。那麼按前文計算的糧食平價看,約合人民幣100×5×1.5=750元。再根據食品單位體積自重表中鹽的單位自重,每石為216千克來計算,那麼每千克價格為750/216=3.47元。
根據如今市場上加碘食用鹽的零售價格(約每千克2元)來看,漢代鹽的價格是比今天偏高的。結合史料中兩漢時期大量財政收入來自鹽鐵稅一節,再聯係到董仲舒所言的“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代鹽價略高這個情況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