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一嚴懲下的保障

新加坡這個舉世聞名花園城市,地少人多,土地資源非常有限。由於政府多年來重視科學規劃、決策,依靠政府的力量主導城市房地產發展,較好解決了老百姓的住房問題。為了更好地防止城市房價的非理性增長,新加坡政府還出台了一係列法律,規範城市房地產市場的投機和短視行為,嚴厲的懲罰讓房地產投機行為望而卻步。

新加坡的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上起著主導作用。通常,政府以集鎮中心的方式建立大量的組屋區(類似我們的經濟適用房)提供給中等收入家庭居住。組屋區的交通、醫療、通訊等基礎設施大部分由政府專門規劃和建設。生活在組屋區的居民在生活上可享受到相當的便利(在新加坡約80%的人住組屋)。對於沒錢買房的低收入人群,政府還會提供價格更低的廉租房。新加坡房產和發展委員會將“廉租房”分為兩個檔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隻需繳納占總收入10%的錢作為房租;收入在800-1500新元的家庭,用於房租的錢為收入的30%。由於政府擁有土地的最終定價權,因此組屋和廉租房可以實現很低的價格,而且新加坡實行高公積金政策,一般是雇主交工資的16%,自己交工資的20%,其他由政府負擔。買房的時候以10%付現金,10%用公積金就可以了,因此買房根本就不是新加坡人太大的負擔。房價如此穩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源於政府政策上對房地產投機行為的控製。

新加坡通過立法方式嚴格監管房地產市場。政府規定,居民所買的組屋5年內不許轉讓,5年內轉讓隻能轉給政府,不能上市。而且要承擔一筆相當可觀的稅金和手續費。對同一戶人家購買第二套組屋實行嚴懲,使得投機第二套房很難獲利。已購買組屋的居民,在一年內禁止整房出租,如果這個居民又買了另一套“商品房”,他也必須生活在組屋內,除非賣掉該組屋,這樣讓這些有能力購買高價公寓的居民“自動”退出了組屋。對於本國公民購房,政府給予相當高的補貼,而外國人在沒有得到“永久居民”前,是不允許購買組屋的。

回顧曆史,新加坡房地產市場經曆了從完全的行政控製逐步過渡到在政府有限控製下的住房市場化。目前該國政府正在逐步放鬆管製,推進二手房市場的發育,促進住宅消費的升級。總體來說,國民對政府的滿意度非常高,因為新加坡推行了以“居者有其屋”為目標的一係列經濟政策。

曰本一住宅發展規劃先行

戰後日本經濟重建,並實現“日本奇跡”的一個重要原因被認為是建立了較完善的住房保障體係,其住房政策可以追溯到1951年的《公營住宅法》和1966年《城市住房計劃法》等多部法律。政府規定了三個居住標準即最低居住標準、平均居住標準、誘導居住標準。以四口之家為例,最低居住標準為25平方米,平均居住麵積為86平方米,誘導居住標準為91平方米。

日本政府對住宅發展規劃的製定和實施非常重視,每五年製定一個發展目標,不論經濟發生怎樣變化,政府都在財力上保證發展目標的實現。2010年日本將完成第九個住宅發展五年計劃,未來的幾年內日本住宅建設將進一步從重視數量向全麵提高生活品質和環境質量方向發展。每個住宅五年規劃實施前兩年,政府都會進行大規模的住宅調查和預測,日本特別重視“居住生態調查”,通過此調查來確定住宅總體發展情況與下一步的發展目標。同時政府按照前麵說的三個居住標準來確定每年住宅規劃建設量,確保基本保障型和引導標準型達到相應比例,五年計劃的實現率最低可到達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