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科斯定理與國資轉讓(1 / 2)

科斯在1959年寫過一句斬釘截鐵的話:清楚界定的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前提。這是張五常版的“科斯定理”(與斯蒂格勒最早命名的不一樣)。近來要對關心過的幾個題材作一個“理論小結”,思前想後,非把“科斯定理”請出來不可。

“產權清晰”的試金石

科斯思想的影響,超出了學術的象牙塔。我們中國人可以見證的,是“產權清晰”或“產權明晰”這樣的詞彙,不但在改革文件裏登堂入室,而且成為改革實踐的口號。追根溯源,“產權清晰”來自科斯定理,雖然高舉這一口號的人不一定知道科斯先生是何方神聖。

“產權清晰”講多了,就出來一個問題:究竟何為“產權清晰”?比如國有資產,不少人說“產權不清晰”,但批駁者說,國有資產就是國家的資產,清清楚楚,誰說不清晰?於是問題來了:說產權清晰還是不清晰,從哪裏看?拿什麼做標準?

我以為科斯定理的一個重要用途,就是點明“產權是否清晰,在轉讓中看得最清楚”。解釋這一點的道理很多,我取比較直白的邏輯下筆:(1)任何轉讓——產權易主——要考慮代價;(2)任何估價免不了“主觀因素”;(3)“主觀”的關鍵是一個“主”字;(4)怎樣界定“主”,轉讓就怎樣進行。一句話,轉讓最容易“暴露”產權界定的實際狀況。

國資轉讓的困難所在

讓我們拿國有資產試作分析吧。是的,我們很容易說某家工廠是國有企業,也很容易說某家銀行是國有銀行。查查書本,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政府管理的全民財產”,也沒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隻要政府派員使用、占有和管理國有資產,承擔經營損益,國資的產權是清晰的。

但是,一旦發生轉讓,模糊就隨之而來!譬如要把一家國有工廠賣掉,該怎樣進行?我們知道,“賣”無非是取一個代價而放棄資產的產權。問題是:取多大代價才“值”得放棄產權呢?答案是,要資產之主自己來判斷。簡約一點,“可取的代價”多於“不放棄產權的收益”,對於賣者就應該“值”了。

困難在於,以“可取的代價”來比較“不放棄產權的收益”,離不開“主觀估計”。在經驗上,我們知道天下是有“飽漢不知餓漢饑”這回事的,而餓漢要“知”飽漢恐怕更不容易。同樣一碗米飯的使用價值是多少,以多大的代價得之或棄之才“值”,餓漢飽漢的答案截然不同。就是說,評判價值離不開主觀性。離開了“主”之“觀”,市場交易無法進行。

要出售國有工廠,值或不值可問誰?問“國家”嗎?除了“朕即國家”——皇帝的個人意誌就是“國家意誌”——之外,國家差不多都是一套行政機構和相應的工作程序。哪一個政府機構經過何種程序可以代表“國家”決定對一家國有工廠的“主觀估值”?是工廠的主管部門?是國資管理機構?還是被授權經營國資的機構?答案是都可以,隻要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倘若進一步問:這些機構裏有許多工作人員,誰的“主觀”才可以代表那個機構,進而可以代表“國家”?想來想去,沒有一個好答案。

轉而求助於“全民”吧。在法律上,國資屬於“全民”,遇到主觀定價這類難題,問問“最終的主人”如何?答案是無人可問。“全民”是抽象的,它既不可分解為公民個人的私產,也不是經過私產之間的市場合約“集合”而成的“公產”。對比一下私產基礎上的股份公司和各類基金,那是有人可問的體製,不難表達“主觀估值”。恰恰在轉讓的環境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民國資”一不可追溯為個人私產、二不以市場合約為基礎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