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的法門
傳統的國資體製幹脆不準轉讓,或僅限於在國家的各個代理機構之間“調撥”,似乎就免去了定價難題。問題是,資產轉讓一旦超出國有的範圍——這是改革帶來的壓力和機會——怎麼辦?
中國的經驗是,發現替代。譬如,普遍以國資的“淨資產值”作為判斷國資轉讓是否值的基準線:如果市場的成交價高於“淨資產值”,國資轉讓就被看作“增值”(至少也“沒有流失”);反之則反是。我們知道,“淨資產值”——資產形成的曆史投資在今天的賬麵記錄——是非常客觀的。過去投資了多少、今天還剩多少,全部有跡可尋、有賬可查,不需要主觀估值。
“淨資產值法”幫助了國資向私人和非國有機構轉讓,功莫大焉。問題是,形成資產的“成本信息”雖然客觀,但與該資產在未來提供收入的能力沒有關係。等量的曆史投資形成的資產,在未來提供的收入可能是正的,可能是負的,可能多,也可能少。就是說,等量“淨資產值”的資產市價——按資產未來預期的收入決定的今天價值——可以截然不同。“淨資產法”隻允許“高者”轉讓,那麼“低者”——國資的市價低於淨資產值——如何處置?
早期的“辦法”是:不賣,否則以“國資流失”論處。結果是我們看到了獨步天下的“不流通國有股”。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按淨資產作價後,不準非國有機構與私人買賣和持有。我們也看到由此帶來的“減持難題”:一旦宣布按市價減持國有股,市場預期會把股票市價大幅度向下拉。
“淨資產值法”的另外一個結果是,隨著“靚女先嫁”,政府手中積壓了大量“醜女”——賬麵淨值大大低於市值的資產。要減輕政府負擔,防止資產進一步縮水,勢必要把按照低於賬麵資產值的市價出售國資的任務提上日程。這方麵,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去年按市價——隻相當於賬麵值的8%——處置了約100億元人民幣的銀行債權資產。它的經驗是,靠境內外私人公司之間的公開市場競爭,得到本來“沒有主觀估值能力”的國資的市價信息。重要的是,資產一旦按市價成交,其投資和管理造成的損益就浮上台麵,要求更清楚的權利劃分與責任承擔。
這些經驗表明,走市場經濟之路,“產權清晰”——不是法律所屬的清晰,而是在轉讓中可以運用市價機製的清晰——是回避不了的任務。科斯定理是鐵則,不是說說玩的。
[120]本文刊於《財經》雜誌總第224期,2008年11月10日。
[121]本文刊於《財經》雜誌總第230期,2009年2月2日。
[122]本文寫於2006年11月14日。
[123]見廖理、汪韌、陳璐著,《探求智慧之旅——哈佛、麻省理工著名經濟學家訪談錄》,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53~70頁。本文寫於2006年11月14日。
[124]本文刊於2006年12月18日的《經濟觀察報》。
[125]本文寫於2000年。
[126]本文寫於200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