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種私人資本和中國經濟(1 / 3)

似乎在不經意之間,私人資本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的觀察是,現實中有三種私人資本,它們形態各異,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一樣。三種私人資本的動向如何,影響當前投資需求,更影響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為了理解的便利,我先說明,本文在費雪和張五常的意義上把“資產”定義為任何可能帶來收益的資源,而資產的市場價值,則為資本。至於“私人資本”,那就是由個人擁有的、能夠為其帶來未來收益的資產市值。

私人企業中的私人資本

第一種私人資本,是私人企業中的私人資本。這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之後直到改革開放前完全不可以在中國合法存在的資本。改革以來,“私人經濟、私人企業、私人資本”的合法性在實踐中逐步重新確立,直到1999年新修改的憲法承認私人資本構成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相繼公布的《合夥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大體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個體戶”、“私營企業”等名目下存在的私人資本,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回想80年代早期“陳誌雄雇工包魚塘”和“安徽傻子瓜子”的故事,私企的合法性在中國早已不可同日而語。目前全國私人企業的總數當在1 000萬家,從業人員在幾千萬上下,每年總產出約兩萬億,固定投資大約占全社會總投資的四分之一。很清楚,要不是中國棄置那些過時的教條,改變體製政策並修訂法律,私人企業斷然不可能在中國發展成這麼個規模。

一般而言,私企中私人資本的產權已經得到了清楚的合法界定。但是,把產權界定得一清二楚,無非是為了便於市場交易。要是交易受到非經濟因素的阻礙,再清楚界定的“產權”價值也會打折扣。當前私人企業中的私人資本首當其衝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市場禁入,也就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限製。

有一個管製條目,叫作“產業禁入”。各類政府管製機關,手中多有成文或不成文的關於禁止私企禁入(或限製)的行業目錄。根據為何?據說凡國家“戰略性產業”,私人資本進入就不宜。但是現實的市場活動中,人們隻見一個個具體的產品或具體的服務,哪裏見過什麼“產業”?舉個例子,衛星製造屬於“國家戰略性行業”應該沒有疑問。但是,溫州柳市鎮私人企業產生的合格低壓電器裝上了國防衛星,到底有何“不宜”?更一般而論,誰人真正見過什麼“產業”?當下時興的“跳舞機”,你說它算個什麼“產業”?家電業,還是運動器械業?其實,對於市場來講,跳舞機屬於什麼產業根本無關緊要,要緊的是它能不能滿足某種需求、質量如何、價格是否可以接受,以及相應的商業服務如何。人為劃定產業頂多為分類研究提供某種便利,但是我們可要曉得,當非驢非馬的騾子同時挑戰“馬”和“驢”的分類時,真正要改進的是那原先笨拙的分類,而不是騾子的存在。

問題是,一旦勉為其難的“產業分類”構成政府管製的內容,與什麼審批權掛鉤,超越“分類問題”的既得權力和既得利益就形成了。這時候,要是沒有主管騾子的部門和審批騾子的條例,騾子就不能合法地存活,除非它有辦法把自己化裝成馬或者驢。要是有人再來一通“產業高論”,認為馬比驢更加“戰略”,私人企業為驢尚可,但不得成馬,那麼對不起,凡是還想活出個馬樣來的真驢和已經化裝成驢的騾子們,隻好趕快研究化裝成馬的技術,並為此追加化裝成本。我不是說笑話,神乎其神的“產業政策”加“所有製壓製和歧視”,主要功效無非就是增加經濟活動中的“化裝成本”。

當前經濟問題的症結就在“戰略性行業”。多數人已經認可,非戰略性行業可以允許私人資本進入。但是戰略性行業,比如金融、電信、航空、媒體、出版、進出口貿易等,至多隻可以組織國有企業之間的競爭,而不準私人企業插足。我的看法,如果我們不是用“產業”這樣大而無當的概念來討論問題,向私人企業開放的空間還是大得很。比如金融,如果說由私人開辦全國性商業銀行不可想象,那麼地方性、社區性的私人銀行也斷然不可一試嗎?以資產抵押批量購買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來從事轉貸業務,可不可以呢?比如電信,全方位的基礎電信業務不對私人企業開放,某些環節譬如線路分銷可不可以開放?電信增值業務可不可以突破1993年規定的隻對國有和集體企業開放的限製,按照市場競爭優者勝出的規則,讓私人企業也有一個正式的、無須“化裝”就可得的機會呢?總之,對私人企業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可以考慮開放更大的市場空間,擴大市場準入。這樣才能進一步激發企業家精神,刺激私人投資,並進一步消除“戰略性產業”國有行政壟斷的弊端。同時,增強的市場競爭也可以加大私人企業優勝劣汰的力度,提高私人企業的整體素質。

與公有資源締約的私人資本

第二種私人資本,是清楚地屬於個人的財務資本或人力資本,通過一個市場性的合約,與國有或集體資本結合成一個企業。這類私人資本形態很多,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股份製公司、承包製公有公司(包括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製)以及各式各樣改製的公有公司,都包含著這類通過市場性合約聯係著的私人資本。媒體最近報道的江鈴汽車公司,其營銷業務通過長期合約全部由私人經銷商經營,也可以看作是私人資本通過合約進入“公有企業”的一種形式。事實上,私人資本作為要素進入國有或集體企業之後,純粹的“公有企業”已經變成基於市場合約的“混合製公司”。因此,我們也可以將第二類私人資本稱為“在混合企業中的私人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