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的定價悖論導致成交困難。按照贏利潛能估計的、可以為私人資本接受的國資價格,要是低於國資賬麵淨資產值,就是“國有資產流失”,不可以合法成交;反過來,等於或高於賬麵值的國資,其市場贏利潛能又不為私人投資主體看好。能夠成交的,僅限於高於賬麵值且還具有市場贏利潛能的國資。那可是真正的“黃金資產”。問題是,這樣的黃金資產,不是已經成交了,就是還沒有開放。我的看法,國資定價悖論對於政府被過度拖累在國企解困問題上,要負很大的責任。但是,國資管理方麵的一個有罪推斷,一個定價悖論,是不是也表明,動員更多的私人財務資本和人力資本與國有資源訂約,在我國還有很大的餘地,值得繼續改革,繼續努力。
公有企業裏的私人資本
第三種私人資本最不成形,但又幾乎無處不在。這就是在所有公有企業中,尚未得到清楚的產權界定,尚未有合法締約權的人力資本。按照我的理解,人力資本天然屬於個人。像人擁有的體力,掌握的知識、技能,以及努力、負責、創新、冒風險、對潛在市場機會的敏感等,總是附著在個人身上,並且隻歸本人調用。問題是,事實上屬於個人的人力資本,並不一定被法律承認並受到法律保護。於是,實際上控製著人力資本的個人,可能因為法律不保護他的人力資本產權,而不將事實上隻受其控製的人力資源充分貢獻出來。
傳統的國有企業搞不好,根本問題是沒有把“國有企業”也看作科斯所講的“一組市場合約”,其中固然有屬於國家的資源,比如財務資本,但也有不屬於國家而屬於私人的資源,比如經理和員工的人力資本。即便國家擁有企業全部的財務資本,也要與屬於私人的人力資本訂約,通過市場性的合同,承認並保護個人人力資本的產權,承認其價值。否則,國有財務資本怎麼能夠保值增值?現在講國有企業要利用勞動力市場(包括經理市場),而不能靠行政機製配置資源,大家都接受。其實,所謂勞動力市場,就是承認工人、技術專家和經理的人力資本產權,並且用法律保護其交易的製度安排。
所以,第三種私人資本,早就存在於所有公有企業之中,隻是尚未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轉化為法律上的私人產權。因為尚未完成轉化,所以爭取向市場原則轉化的有之(表現在各地改革公有製企業的大量經驗中),利用事實上對公有資源的控製權,加速“搗糨糊”的有之,“做和尚撞鍾”混過大好時光的也有之。
私人資本的起源
這最後一種私人資本,竟然是我國所有形態私人資本的起源。曆史上看,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中國的一切資源差不多都歸了“公”。怎麼20年後,平地就冒出一個私人企業部門,又冒出更大的一個私人資本與公有資源合約在一起的混合經濟呢?我的理解,除了外來戶,中國本土的私人資本統統來源於天然屬於私人的人力資本。比如在人民公社體製下,當然不承認“勞動的努力”屬於農民個人。結果,事實上控製著“努力”資源的農民就在人民公社的公田裏偷懶。農民偷懶的結果是饑餓和食物匱乏。於是,明裏暗裏的包產到戶從1957年起就沒有完全斷過。最後,還是農民擁有的人力資本產權與人民公社的公田達成了一個被普遍接受的承包合約。
城裏的事情複雜一點,主要是工商業企業的資產比土地更容易貶值,對規模經濟效果更敏感,因此必須承認企業家。但是,基本的邏輯在城裏和鄉下都是一致的:不承認私人的人力資本產權,公有經濟中的人力資本就怠工;當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無法承受普遍的怠工時,事實上的私人人力資本就在一個個初級的自發合約中獲得承認,並擴大市場性合同的締約權;最後,私人可以通過與公有經濟的合約合法地賺錢和儲蓄,可以將私人資本再投資於私人企業而形成第一種私人資本,也可以繼續與公有資源訂約而再形成第二種私人資本。
當然,由於沒有原發性的產權和契約,公有經濟的產權變革,必定伴隨著汙泥濁水。相當一部分公有資源的實際控製者,在轉型中攫取了遠遠高於他們“應得份額”的錢財,並且形成了與行政權力結盟的另一類“私人資本”。這類伴隨著公共權力被濫用而成型的“私人(官僚)資本”,構成了對轉型時期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汪丁丁闡釋過,作為一種權利(right),產權首先必須正確(right)。中國的教訓是,僅僅有經濟改革包括產權改革,並不能解決關於“正確”的社會可接受的一致標準。全麵解決產權問題需要在更全麵的行政和政治改革方麵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