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有趣的起源問題,隨處可遇。英國人的拍賣,從低價位向上開叫,但是荷蘭式拍賣卻反其道而行之——從高價向低叫,它們各有什麼來曆?中國曆來多有名酒,而古代並沒有現時這套煩不勝煩的評審製度,那麼“名”又是怎樣形成的?美國人講民主,上至總統、下至數十戶人家的小鎮鎮長,都要競選、換屆、限製連任,但是他們的大法官——司法體係的最高仲裁者和法律解釋人——卻是終身製,這樣奇怪的“製度組合”,到底源自何時,又源出何處?
對我來說,最富有挑戰性的問題莫過於:在普遍的公有製經濟裏,私有產權是怎樣起源的?我在別處提過,私產條件下出現局部的公產,不但不是什麼難題,而且還很正常。李嘉誠向北京大學捐了一座圖書樓,私產不就立刻轉為公產了嗎?就是不捐贈,數個人願意將各自的私產合並到一起,要“共產”一下過過癮,也是可以的。無論他們要搞“公社製”、要吃大鍋飯,甚至要評工記分——隻要不強製別人一定加入,沒有什麼不妥當。
在自願的條件下,“私產變公產”原本與私產原則毫不衝突。但是反過來,在一個曾經嚴絲合縫的公有製經濟裏——在那裏人們沒有選擇產權與合約形式的自由——要“長出”局部的私產來,就不那麼順理成章了。
對上述“私產如何在公產製裏起源”感興趣的人,要是有幸能夠觀察中國的改革開放,實在生逢其時。我們想不起來,還有誰有這樣的機會,可以在不到一代人的時間內親眼目睹如下曆史的發生:個體戶和私人經濟從躲在“法外世界”裏勉強圖存,到合法地成為“補充”,再到成為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到通過憲法登堂入室!
是的,經驗裏麵大有名堂。大約1993~1994年之際,為了完成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學位論文,我在華北幾個村子裏“蹲”過半年左右收集資料,又到其他一些地方的農村走馬觀花。觸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勾起了對20世紀80年代在杜老帳下從事農村調查的回憶。回到洛杉磯,我試了幾次也不能把心思集中在學位論文上,知道不可再勉強自己。幹脆把“正事”撂下,一頭紮進農村產權改革的題目,寫個不停。
半個月後,終得“大作”一篇——印出來有4萬多字,實在過長了。文章有沒有意思,要由他人評說。我自己比較滿意的,是那篇文章提出的問題。從有效的產權離不開國家保護這一點出發,文章發問:國家可以保護產權,也可以侵犯產權,那麼,究竟是什麼力量驅使一個曾經深深地侵入農民私產的國家,轉向默許、承認農民私產,並進而提供合法保護呢?
這可是一大難題。老話所講“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也是一個難題。但是這裏遇到的,遠不是一位普通的先生,而是諾斯說過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組織”——國家!看看幾十年來的農民產權史吧。發動土改的,是國家;土改之後,把農民私產三下五除二“合並”成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的,也是國家;20世紀80年代之後,同意把“公田”——人民公社之田——長期承包給農民私人耕作的,還是同一個國家。各位讀者,國家對待產權的態度如此截然不同,值得好奇吧?
我的探察從20世紀60年代的大饑荒開始。那是一場國家侵入農民私產達到頂點造成的——劉少奇當年說得對——“人禍”,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數目應該是人類曆史上的一項紀錄。從來說“民以食為天”,那真正的意思是一旦民不得食,“天”——秩序和穩定——就要塌下來!我以為,大饑荒遏製了國家政權繼續入侵農民產權,轉而在“一大二公”的體製裏出現了農民的自留地和自留經濟。那是一個不容小視的“創新”:一小部分公地的使用權清楚地界定到農戶手中。
出乎意料的是,公地經濟在自留地出現後反而更加“攏不住”農民了。為什麼?因為從此農民可以從激勵不足的公地裏“節約”他們的努力,而用於自留經濟。這就是說,在公地裏開了一小塊自留地,農民的努力就有了“出口”。結果,農民改革人民公社產權製度的談判籌碼增加了,因為他們可以依托自留地自由配置勞動和努力。
當然,其他條件也都是重要的。局部的、屢禁屢起的包產到戶,即便僅僅存在於“法外世界”,也還是為產權變革準備了“經驗條件”;惡劣的天氣包含著可置信的饑荒威脅,很容易暴露“隻論方向,不講產量”的荒唐;若幹地方政府率先宣布保護改革,幫助包產到戶邁上“地方合法化”的台階;最後,黨和中央政府的經濟指導思想,從“凡是”轉向“實事求是”,掃清了農民重建私產的思想障礙。總之,在這些條件的配合下,農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權就在公社經濟裏完成了“起源”——產權不過是農民、社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互相作用過程的“副產品”。
根據上述經驗,我當時的推測很樂觀:同樣的經濟邏輯將推動農民的產權改革繼續向前。是的,那些推動土地使用權“到戶”的力量,為什麼不同樣可以推動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到戶”呢?
我當時看漏了一點。由於私人的土地使用權普遍得到承認和保護,當年始終伴隨人民公社體製的饑荒和農產品不足的威脅,從整體上消失了——那其實是推動產權改革的原發性力量。所以也難怪,從此土地產權改革就止步不前,“冬眠”一場至少10年。
不可操作的產權?
國內大市場的底部空虛,占人口七成的農民幾年以來收入無甚增加,把整個國民經濟憋得很難受。這情形,如同當年發生包產到戶一樣,是可能“逼”出一個新局麵來的:產權界定長一寸,農民收入增數成,市場容量擴一圈。如是,總可以對刺激內需作點貢獻吧?
如此“前途”,人們居然視同無物。原因是什麼呢?本文以為在客觀形勢早就成熟的條件下,主觀因素——觀念、理念和思維方法——要負主要責任。在影響農民收入的一係列事件當中,這是一個思想方麵的事件。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耳朵裏聽到的關於農民收入狀況的解釋,似是而非的可是不少。容我舉幾例來論證一番吧。
一種意見說,農業產出難有大的增長,因此農民收入要較快地增加,是不切實際的。這個意見有三個地方是錯的。其一,“農民”在中國,不是一種職業——“從事農業活動”,而是一種社會身份。即便已經常年從事非農業經濟活動的,隻要戶口在農村,就還是農民。因此,即便農業產出真的難有大增長,也不應該是農民收入難以增加的理由。
其二,雖然農業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一般會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是農業的絕對產出,還是可能大大增加;而食物在開支結構裏的下降——我已經在前麵的專欄文章裏說過了——並不遵循線性的規律。我自己的估計,依賴土地較多的糧食作物可能減少,但是菜、瓜果、花和養殖產品——更多依賴於勞動力和技術的——是可能增加的,甚至出口還可能有大的增加。兩項合並,來自農業的收入,是能夠增加的。條件是:政府要把強製種植糧食的政策從根本上取消。在浙江,糧食購銷體製又一次放開了。我們可以看看,這樣一來,農業收入是否也可以增加。
其三,講農民收入就是“勞動收入”,不全麵。是的,農民是勞動人民,但是在市場製度下,勞動人民也可以獲取“非勞動收入”。例如,放棄資源——無論勞動力、知識、土地、房屋還是錢幣——的自用而讓渡為“他用”,就可以有“權利所得”。要補充一句,“產權所得”是可能“滾動發展”的。放棄土地自用而獲取的地租,可以成為進城打工的盤纏,也可以作為小買賣的本錢——那是另外一筆“產權所得”發生的條件。
另一種意見說,反正“功夫在農外”——靠城市化帶動農民轉業來增加收入——因此,農村產權再界定清楚也無大用。這個意見,前半部分“是”,後半部分“非”。世界上的城市化,需要的大量資本,一部分來自農村。日本明治維新後土地買賣推進城市化,是一例。老上海的故事裏,董竹君借用紹興200畝沙田地契抵押借款,得以對付商業危機,對創辦錦江飯店大有幫助,又是一例。隻有農村勞動力集中到城鎮,沒有農村資本向城鎮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
還有人士聽到“土地流轉”就緊張,以為“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將卷土重來。他們忘了當代的一項基本現實:沒有立錐之地的城市工商業從業人員,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貧者。何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時候獲得一筆“讓渡產權的收益”,對另謀高就的農民也不無小補。
“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屬性從來不曾提供過任何保障。土地對農民的價值,是由土地的產權界定——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狀況決定的。清楚界定到農戶的土地權利,才是保障;即便農民變賣了土地,保障還在。
有人詰問:要是農民為了一時之急需賣了土地,他不就完了嗎?這個問題的意思是,其他人會比農民本人更加關心他們自己的長遠利益。還有一層意思,那就是允許農戶擁有土地的轉讓權,會比現在的體製——有人以“集體”的名義賤賣土地,然後將賤賣所得的很小一部分給農戶——還要缺乏保障。不知道讀者怎樣想,我以為這兩點都錯。
最驚人的言論是——據說是台灣一位要人對內地的告誡——“一定要在土地私有化之前把工業和城市的基本建設都搞完”!如果這是對的,那麼人民公社大刮“共產風”的時期一定是建設的大好年代了。有誰可以告訴我們,那個年代的“建設”到底留下了什麼呢?資源的無主狀態隻能刺激胡來、蠻幹、濫用、“虐待”和破壞,是不是更符合實際呢?
還有人先驗地以為,產權呀產權的,未免不著邊際,還是挑一些“可操作”的辦法來解決問題吧。一項可操作的政策,就是“減輕農民負擔”。我讚成減輕農民負擔。就是治標,也讚成,因為畢竟聊勝於無。我隻是認為,減輕農民負擔不但不能替代“進一步清楚界定農民產權”,而且要以產權界定為基礎。
人們應該問一問,那離了譜的農民負擔,究竟是怎樣發生的?我的觀察,最基礎的環節就是“糧食統購”。本來,中國農民對“皇糧國稅”以外的“苛捐雜稅”,不一定非交不可。但是在糧食統購——糧食隻準賣給政府糧站——體製下,基層的種種附加負擔都可以委托糧站“代扣”。糧站離開了基層組織的“協助”,要完成糧食統購難上加難。於是誕生了天衣無縫的“共謀”:糧站獨家收購農民要出售的商品糧,然後“代扣”並與基層組織“分賬”。在許多地方,農民“賣”給糧站糧食,分文也得不到。
很清楚,糧食統購製對農民產品買賣權的“入侵”,使得超重的農民負擔得以發生。也很清楚,隻有進一步清楚地界定了農民自主出售糧食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至於“集體”控製著農戶的農地調整、宅基地審批,特別是“農轉非”土地的轉讓權,構成一些地方幹部恣意妄為的“權力基礎”,也是清楚的。
另外一項更加宏偉的辦法,那就是大辦國家工程。是的,隻要國庫大把撒銀子——哪怕是舉債得來的銀子——大辦國家工程,雇用千千萬萬農民工,對於提高農民收入是會有幫助的。撇開“擠出效應”不談,從曆史上看我們的那些“大辦”,為什麼總是乏善可陳?而現今如此之多的“豆腐渣工程”和“工程腐敗症”,還不能讓“大辦”的偉論打點折扣嗎?愚見以為,離開對產權的清楚界定,在當前政紀政風的條件下,少辦國家工程才是上策,大辦是舍安求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