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重新定義:從組織創新到製度創新
深層改革遇到的困難不是借用某種技巧就可以快速解開的。因為當我們進入到深層構造內來觀察問題時,又發現缺乏有效的現代商業中介組織來不斷降低初級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所帶來的交易費用上升。確切地說,農價改革遇到了組織危機,而這方麵不像農戶家庭經營那樣,有現成的傳統組織資源可供我們利用。
我國在組織資源方麵所接受的曆史遺產是一種兩極的構造:中央集權製的政府和家庭宗族。兩極之間,既缺乏社區或地方自治的傳統和經驗,也從未出現自由市民為主體的城市。龐大而複雜的行政係統通過非官非民的鄉村一級而與分散、孤立的家族相聯結,缺乏有效的中間組織,而呈現出一種特殊的脆弱性。行政垂直係統高度集中國家資源不斷創造的輝煌業績,總以日益膨脹的管理費用為代價。一旦越過家族所能承受的界限,控製就失效和陷於混亂。新中國成立,我國一改一盤散沙的舊貌,實現了空前的統一,這是自19世紀以來,從未有過的有利政治條件。中國基本上依靠自己的力量,發動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進行了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國家工業化方麵的突出成績。30多年的曆史表明,中國有很強的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見周其仁,1993),這在一般的發展中國家是很難得的。國家政權在黨組織的幫助下深入到了鄉村範圍,破壞了在鄉村地主基礎上的舊的等級,通過對新組織的建立,家族和血緣關係也受到很大的抑製,從而高強度地動員了大量的地方資源。但是,這種從中央到地方最基層的新的組織結構,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協調和控製過分依賴於垂直的行政係統,在權力過於集中時,也嚴重束縛了地方和基層的主動性和活力,使控製和協調的成本增加,效率下降。另一方麵,由於這種調控方式使我國的組織結構十分單一,層次雖然不少,但這些中間層次缺少利益的獨立性,在組織內部和組織之間缺少職能分化的機製,因此在分權時,各種組織很難通過相互協調的自組織過程來改善社會整體協調的能力和效率。“放——亂——收”周期性地重演並不是放的決心不大,而是我國既有的組織資源嚴重不足,認識這一點對把握農村深層改革任務具有決定意義。
新組織的要求幾乎從責任製剛剛開始實行時就萌生了。從農戶耕地連片、換工協作、合購耕牛和機械到形形色色的新經濟聯合體,自組織過程一直在進行著。原來完全隸屬於政府的各農村經濟技術職能部分,也邁開政企分離甚至“恢複民辦”的步子。一係列經濟組織都進行了適應性改組,同時又重建了一大批形式各異的公司、協會和中心。經濟發展內在的壓力已推動人們投入積極的組織創新。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迄今為止,農村已有的組織創新基本上還局限在非正規組織領域內花樣翻新。這裏所謂的非正規組織,係指無須明確行為規範,同時各成員對規範遵守與否也沒有統一的社會性強製為擔保。這種組織在現實中,就是以血緣、鄰裏、親友、門路等初級社會關係網絡為依托,以人情等特殊媒介(而不是貨幣和法律這樣的一般媒介)黏合起來的,它們具有極大的靈活性且非常容易產生,所以幾乎遍地都有。這種組織的局限是:選擇對象受天賦條件約束極強,無法在更大的範圍內優化;組織的內部關係主要靠初級的社會規範來維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事人的交情和個人道德,因而極不穩定;組織的社會地位得不到正式的確認,使外部世界對它難以產生穩定的預期。這一切都導致非正規組織領域內的創新成果無法積累,不足以承擔大規模節約組織費用和交易成本的重任。
改革在正規組織領域內至今沒有獲得實質進展。這個領域有兩個特征:第一,組織成員的行為有統一而明確的規範;第二,各成員違反組織的行為規範,要受到社會強製性的處置。如前所述,我國雖有強大的正規組織傳統,但其中的行為規範及約束體係,卻長期唯一地服從縱向的行政隸屬。脫離行政權力係統就不正規,這差不多已成為我國不成文的“憲法”。這種正規組織類型的單一化,正是深入改革的主要障礙。農村改革以來,“政企分開”的綱領終難實行,關鍵是我們的“企業”一旦與政府分開,除了到非正規組織領域內尋找血緣、人情關係等非正規的保護和承認(如個人、家庭承包),再也沒有一個可容它作為正規組織存在的空間了。我們民族的曆史上,還從來沒有為既超越家庭宗法關係的羈絆,又不依附於行政權力的獨立經濟組織,提供過正規保護和約束規範的記憶。僅有堅決的放權決心,是無法彌補這種先天性缺陷的。
非正規組織領域的變革達到一定的臨界點,也產生出正規化的內在要求。因為明確而統一的行為規範及對遵守規則的強製約束,是任何從事大規模商品交易組織的必要條件。這時它們也感到沒有了“第三空間”的痛苦,正規化隻好到原有的縱向行政隸屬係統中去完成。這樣農民在非正規組織領域裏的大量創造,如基於獨立權利的合作或聯合、合夥人企業、股份公司、民間金融和各種橫向聯合等,一旦有了正規化的要求,首先就要完成“掛靠”,即為自己找到一個行政上級。新組織幼芽非得犧牲自己商品經濟的特性才能合法化、正規化。所以生活中老有新東西產生,但總是老也長不大;長大了的,多少就變了味兒。無論何種形態,用經濟分析的語言來講,都是無法大規模節約交易費用。
市場機製的全麵而大規模運用,為什麼同正規組織領域內超越傳統的創新密切相關呢?這就要聯係對市場經濟發生過程的重新認識來回答。事實上,前文論及的市場深層構造的兩大支點,即獨立的財產權利和契約基礎上的商業法規,固然能夠支撐起古典的市場,但隨之而來的市場縱深發展,又對所謂“以均衡價格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設置了時空限製。價格形成及供需雙方的反應調節過程,都要花費時間。時間有價值,信息要有代價,這就是“交易成本”概念的由來(亨利·勒帕日,1986,9)。市場的空間範圍越大,經濟過程越複雜,交易費用就越高,古典市場也隨之成為一種代價昂貴的構造(亨利·勒帕日,1986,11)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失靈”。為了克服這種失靈,各種市場組織的發育被提上了商品經濟的現代化曆程。企業是最早一種內部不用市場規則而用命令、計劃和等級製,但又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組織。最簡潔的解釋是,企業節約了交易費用(羅納德·科斯,1937)。隨後,一係列企業間的中介組織更有了長足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大大更新了“生產勞動”和“分工”的種類和內涵,創造了股份公司、現代銀行體係、證券交易所、批零市場、期貨交易直至信息服務網絡等一係列新組織。它們的共同特點是以節約交易費用為存在理由,同時又不破壞市場深層構造的基礎。這方麵最重要的製度創新是企業法人製的確立,它使任何節約了內部組織費用的大組織,都享用早期市場製度對個人財產權利提供過的那種保護。
早期市場分散的小私有權經過組織發展成大私有權,它把市場關係推向全球的同時,也以壟斷、技術停滯和通過對小私有權的侵犯造成巨大的社會不公平,危害到市場機製本身。政府幹預經濟的時代到來了,它導致稅收、金融和財政等製度的又一次創新,不僅全麵更新了市場機製的規則,甚至對絕對的財產權利——主要是大私有權——也作了使之不再完全排他,但仍由法規明確這種不完全程度的限定。這一切已為現代各國市場經濟打上共同的烙印。不過,市場與組織之間的博弈並未因此結束。政府幹預經濟帶來投資衝動銳減、福利病盛行以及國有企業的低效率,引來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的尖銳批評。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絕不僅僅是這場世界性博弈的旁觀者。我們應當從中得出對自己有用的結論:第一,市場的深層構造並非一經生成就不再變化,它一直沒有停止從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的演化;第二,較高級的市場組織形態中包含著其低級形態的最基本規定,如股份公司揚棄了絕對排他性的私有權,但明確界定其不完全性的所有權卻依然得到保持;第三,基於明確而不完全財產權的商業法規,較之於早期的體係要豐富得多,但它仍然是統一的,對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都具有社會強製的約束;第四,在不同時代、不同社會製度下市場經濟組織的個別經驗中,包含著人類解決關於自己經濟生活方麵困難所積累的共同文明財富,隻要善於借鑒,後進國家能夠直接麵對極為豐富的“組織規範”,有可能對如何建立本國市場的深層構造,做出更優的選擇。
從這樣的角度來思考深入農村變革的方向,我們就不能滿足於僅僅在非正規組織領域中日新月異的創新。改革的重點必須移向正規組織領域,而全部關鍵則要在這個領域裏創建起能夠接納擺脫了非正規組織和行政隸屬這兩種傳統約束的新經濟組織的製度規範,為大規模節約交易費用、徹底完成統購統銷改革鋪平道路。
依據現有的認識,能夠支持新的正規經濟組織空間確立的根本基礎,還是市場深層構造的兩大因素:包含有現代內容的財產權利體係和完備的商業法規。在這兩個方麵展開工作,對中國都具有某種超經驗性的和極不確定的風險,這裏隻能簡略地涉及某些關鍵性的困難。
在財製權利製度方麵,第一個根本問題是所有製的法律表現是否隻是具有形式的意義。理論經濟學似乎已經養成撇開所有製的法律表現去談論“本質”問題的學術偏好,但中國的問題恰恰是各種所有製都極度缺乏自己的法律表現。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製的革新變化得不到相應的法律肯定(如農村承包經濟牽動幾億人的根本利害,但至今仍無一個完備的法律),倒退性變化也就難以製裁。
第二個問題是如何對待財產形成中的“非勞動收入”。任何國家,更無須說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如果“非勞動所得”在財產形成中的權重過高,都會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不良影響。但是,何謂“非勞動收入”,比如經營活動和商業性“中介”活動是否可算“勞動”,以及怎樣確定各種不同勞動的量,都有大量的混亂認識需要清理。在商品貨幣的形式下,“非勞動收入”如銀行利息是和股息等構成了商品生產的重要組織媒介。現實中貨幣關係的迅猛發展已經使紅利、股息、租金(包括地租)等一係列“非勞動所得”的形式在事實上得到應用,如何在社會觀念和法律上對待這個問題,成為我國財產製度確立中的一個敏感方麵。市場經濟的經驗表明,對“非勞動所得”加以法律程序,如征收所得稅的限製,這樣做的管理成本顯然要小,問題是我國如何應用這種經驗。
第三個問題是如何確立公有財產的權利體係。這同目前仍隸屬於行政權力的“企業”獨立化密切相關,集體公有財產的成立、估取、收益和流轉的法律細節規定和程序的有效性,取決於它們對各個成員個別利益的承認方式和對真正合作的鼓勵程度。全民財產(如國營糧食企業)的權力不完全性如同股份公司不完全的私人屬性一樣是明顯的事實,但不同規模和不同產業的全民財產不完全性的程度差別,用明確的法律語言來規定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還應考慮到,對不完全國有財產權利的法律調整,甚至在最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也缺乏完全成功的先例。
在商業法規方麵,首當其衝的是理順利益關係與建立市場規則的先後順序問題。流行的看法是利益不理順,規則就建不起來。但沒有規則,利益恐怕永遠理不順。比如目前從省到鄉級政權都擁有的封鎖市場權,如果不先通過一個簡略的“反封銷法”來加以初步約束,那麼,即使是“雙軌製”策略也未見得真行得通。在各種規則中,如何約束財政向銀行透支的程序,以及限製行政權力施行任意的超經濟強製,對於市場關係的確立最為重要;其次,如何為日益活躍的信用經濟提供簡便而有效的法律保障,也顯得格外緊迫。從初級商業信用到高級的金融往來,對於旨在節約交易成本的新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無疑有重要作用。但是,缺乏嚴格的法規容易導致連鎖毀約甚至欺詐橫行。當務之急是對從事信用活動的當事人設置資產審查和擔保的程序,防止傳統無組織勢力利用信用手段危害市場和公眾利益。在更廣泛的基礎上,我們必須從清理最基本的商業活動規範做起,如從事買賣活動,必對社會負有維護公平競爭的種種義務,抑製“無商不奸”的傳統習俗對改革中不規則擾動的放大效應。總之,這裏需要大量的建樹,而缺乏文明商業的傳統和經驗,沒有清醒的、傾向堅決的輿論與對商業道德的基準的支持,專業人才的稀缺和幾乎社會性的對“規則”的輕視,必然構成這方麵的重重障礙。
從組織創新到製度創新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多樣化和規範化的關係。為了衝破舊有體製及其價值觀念的束縛,多樣化的改革實踐顯然減少了風險,提高了成功的可能性。同時,中國幅員遼闊,經濟政治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也是多樣化改革模式的客觀基礎。不過,對多樣化的肯定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因為整個舊體製的交替過程,總在較深層次上有一些共同的問題,要靠共同的製度和組織規範才可能真正解決。如果找出的似乎僅僅是隻適用於一地一時的答案,那麼,這種解決方式就難以製度化,難以向更普遍的範圍推廣,進步的速度可能因此大大減緩。對於具有極強的中央集權統一傾向的我國而言,地方模式也屬於非正規組織領域,因此,前文的觀點在這個問題上也是適用的,隻在非正規組織領域內允許創造和突破,否則永遠不會得到製度性成果。例如,目前包括溫州模式在內的各個地方模式都尚未完全解決明確的財產法權體係的問題。因此,所有地方模式的穩定、鞏固和繼續發展,都應進一步麵對在深層構造中具有同樣性質,因而也需要同樣的解決原則才能解決的問題。豐富多樣的個性中所包含的內在穩定的共性,是農村深層改革中十分值得注意把握的命題。
最後,我們特別強調借鑒。比較現代化的研究表明,現代化關係大規模變革的階段,都包括兩個基本的革新過程:轉化,即改造在現代以前已經存在的特質;借鑒,即參照適用於自己的模式建立新的製度和價值標準。區別在於,那些已具備現代化主要前提的國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轉化;而缺乏某些必要前提的國家,轉化的機會較少,借鑒的必要性就相應增加了。中國在全球現代化過程中的落伍,與拒絕借鑒和學習有極大的關係。因此,善於獨立地借鑒一切有用的國際經驗,顯得格外重要。正像馬克思主義絕不是背離人類文明大道的產物一樣,實踐中的社會主義也沒有可能閉門在孤寂中完成自身的創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著手進行現代化的國家都麵臨大量的新知識,這些知識簡直無法像19世紀末的日本那樣在一代人的時間裏加以吸收。中國人應當睜開眼睛看人類文明已提供的創新成果,實行勇敢的拿來主義。在借鑒中保持民族的一體性而不使社會解體,這對促進接收現代文明知識具有更大的意義(西裏爾·E·布萊克等,1984)。後包產到戶階段是創新的階段,麵臨著十分繁重的深層構造改革的使命。8年成功的改革給它以鼓舞,而停頓下來舍棄前功危險,則給它以鞭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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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刊於2008年1月21日的《經濟觀察報》。
[6] 本文是與《經濟觀察報》記者馬國川的對話,刊於2009年1月19日。
[7] 本文是作者在天則經濟研究所、廣東人文學會紀念改革開放30年研討會上的發言,文字經本人修訂,刊於2008年10月9日的《南方周末》。
[8] 本文於1986年10月完成初稿,12月完成修改稿,參加撰稿的除本書作者外,還有戴小京。文稿經發展研究所諸多同事討論、修訂,曾以“發展研究所綜合課題組”名義發表於《經濟研究》,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