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的經濟體製改革,從1978年安徽、四川等地又一次實行包產到戶算起,已經過去了整整8個年頭。這場動機和手法都比較樸素的改革,扭轉了當初深陷於“貧窮社會主義”困境的農村經濟政治形勢,促使中國農村生產力引發了一場令世界矚目的偉大解放。
像曆史上許多重大的改革那樣,包產到戶後所引發出來的問題,比它直接解決了的問題來得更為廣泛和深刻。正當國內外輿論普遍肯定中國農村改革大功告成的時候,更深層的改革任務卻連同著它們極為繁難的特性一起,一下子從農村現實中露了頭。越來越多的農民、農村工作者和研究者,都用不同的方式表達著對農村麵臨的新問題的困惑,表達著對解決這些新問題前景的困惑。這個絕對不應掩飾和回避的現實,表明大規模發展現代商品經濟,超越了中國農村以往積累的全部經驗。
正視中國農村發展麵臨的深層改革任務,並探索其解決之道,是對包產到戶8年的最好紀念。深層改革任務是由改革的曆史引出的,因此,重新清理近年的曆史線索,可能有助於對新任務的把握。
財產權利和身份自由:農民的雙重解放
農村改革的主體是農民。改革解放了生產力,最根本的是解放了生產者。包產到戶編年史的中心線索,是農民狀況的變化。在經濟方麵,財產權利具有根本的意義。
改革前的中國農民隻擁有很少一點歸他們所有的財產。1978年每個農戶平均擁有3.64間住房,估價不超過500元;年末擁有32.09元儲蓄;有很少一點實物儲蓄,如餘糧和存欄家畜;還有數量微不足道的一點簡單農具。估計全國農民自有財產不足800億元。此外,農區每戶有0.5~0.7畝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但由農戶占用,原則上限於自給蔬菜和部分口糧;牧區還有少量自留畜。考慮到當年全國農民對國家銀行、信用社和社隊集體負有數額可觀的債務,那麼,改革前的中國農民幾乎已近於農村無產者。這是1956年高級社取消了農民入社土地分紅製度以來20多年曆史的一個結果。
那時,農村財產的唯一主體是人民公社集體。根據抽樣調查,1978年每個公社擁有固定資產305.9萬元,推算全國總額為1 614.6億元,全國的集體耕地估值為12 665億元。此外,還有55.6億元集體存款和若幹公共存糧。抵消掉集體所負債務之後,人民公社財產總額共約14 335億元,其中地產占88.4%。
幾乎一切財產都歸集體公有,作為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社會主義改造“要求過急、速度過快、工作過粗”的產物,遺留下一係列嚴重問題。農民在理論上是集體經濟的主人,但他們與集體財產之間的實際關係卻始終未能名副其實,“政社合一”的體製導致財產權利對行政權力的附屬。即使後來所謂的“三級所有”,也由於其內部各層權利界限的天然模糊性,構成了人民公社時代“平調”之風不絕於史的製度性原因。在每一級集體內部,公有財產的形成、支配及其收益的分配,普遍沒有形成穩定的、有法律保障的規範,靠急風暴雨式的政治運動充當集體財產的保護神,至少到了大規模的“四清”運動中就已被看清根本不可能奏效。事實上,“集體的、公有的財產關係”並沒有普遍構成改革前廣大農村的真正現實,相當一些地方,集體財產的勞動農民公有性質完全被侵蝕得麵目全非。這當然無法使農民建立起對集體經濟的基本信任,他們甚至不把集體財產看作是自己也有一份在內的共有財產。那時最通行的行為表現是:農民與“公共財產”相結合來從事勞動的積極性低落,集體大田的生產率差不多隻及農民小塊自留地的1/7~1/5;農民對社區範圍內的公共事務和利益的興趣和責任感沒有持續培植起來;部分農民,隻要有機會就會參與集體財物的侵占和蠶食。
改革前的農村經濟體製,對農民擇業、遷移和改變社會身份的自由,也設置了種種束縛和限製。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前,農民招工、搬遷和謀生的自由還比較大,但隨後發生了一係列逆轉。50年代末的“大躍進”終於導致60年代初近2 000萬人口重新回到農村,從此農村的非農化和城鎮化基本停滯了。人民公社的口糧製度、工分製度和戶籍製度都朝著嚴禁農民流動的方向完備起來,農民被強製束縛於他們生身的土地上。到了“用無產階級專政來辦農業”的時代,不僅農民改變社會身份的自由喪失殆盡,而且連農民怎樣當農民的自由也在相當程度上遭到剝奪。此時的農民盡管“無產”,但絕不可能“像鳥一樣自由”,結果對經濟發展和人口素質的提高產生了深遠的不良影響。
1978年全國農民人均年度純收入為133.57元(《中國統計》,1985,第9頁),比1975年增長60.62元,年平均遞增率隻有2.9%(《中國統計》,1985,第5~7頁)。是年約有2億人口尚不得溫飽。當時一個貧困地區的省委在一份報告中寫道:過去我們不僅剝奪了農民的財產,也剝奪了農民的自由,這是造成農民貧困狀況幾十年改變甚少的兩個重要根源。農民之所以至今還沒有起來打扁擔,主要是由於我黨在戰爭年代與農民有過非常牢靠的血肉關係,後來又結束了戰爭,建立了人民政權,並給了農民幾十年和平生活。但如果今後還不對過去的農村政策做出重大調整,農民終究會起來打我們的扁擔。這篇警世之言的適用性顯然超出了貧困地區的範圍。
幾億農民的財產權利缺乏基本保障,身份自由受到嚴格限製,不能完全用意識形態方麵對馬克思學說的“誤解”來加以解釋。經濟方麵的根源是我國國家工業化麵臨的特殊困難及對解決問題方式的選擇。工業化需要巨額資金的積累,在落後的農業國,積累的主要來源當然隻能是 “農民的貢賦”。貢賦可以是公開的,例如日本明治以後的重租重稅;也可以是隱蔽的,例如價格剪刀差。中國選擇的是後一種形式:采用農產品的國家定價形式,從農民手中低價統購,又對城市居民和工業企業低價統銷,用以維持大工業的低工資和低原材料成本,提供不斷產生超額利潤的條件,最後又通過大工業利稅上繳,集中起國家工業化的建設基金(宋國青、羅小朋)。這就是統購統銷製的經濟內容。但低價統購總要引起農民的不滿,由此采用的一係列配套措施有其內在的必然邏輯。
在生產領域,歸並農民獨立的土地權利,嚴禁土地流失以抑製地租對農產品價格上升的推動作用;限製農業勞動力流動,壓低勞動的機會成本以維持農產品的低工資成本。
在分配領域,對農民一手低價統購,一手低價供應農用生產資料和無償投資作為補償;對城市的居民,則一手配給低價食物和其他福利,一手保持低工資。
在流通領域,實行購銷的國家壟斷經營,關閉市場、限製區際交易、嚴禁長途販運。
統購統銷服務於國家工業化的積累目標,形成了一套相當完善的製度。它在農村的組織基礎,就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小蒙,1986)。
這樣看來,改革前農民的權利和自由狀態雖然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現代化的特征,卻是服務於現代化(工業化)進程的基本目標的。據估計,30年來在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形式內隱蔽的農民總貢賦為6 000億元以上,這是中國農民對國家工業化做出的曆史性貢獻。
問題不在於農民貢賦的曆史必要性,而在於貢賦方式的效率。統購統銷製總的政策方向是抑製商品經濟在我國的發展,但落後國的工業化卻時時感到商品經濟猛烈的衝動。原有經濟體製非伴有意識形態和政治方麵的高壓不可,否則自發的商品經濟浪潮足以改變早期國家工業化的經濟流程。高強度的資源動員奠定了我國工業化的物質基礎,但工業化成果的消化和工業化效率的提高卻必須依托於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見周其仁,1993)。在農村,剝奪農民財產和限製其身份自由對生產力的禁錮還在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創建之初就被發現了,甚至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縣就萌發了第一次包產到戶的浪潮。爾後20多年時間內,“資本主義”批而不絕,“小生產勢力”打而不倒,都從反麵度量出原有體製僅僅是對經濟生活內在矛盾的一種壓製,而絕不是一種解決方式。囿於此期間國家政權的使用方向與社會體製的需要不相一致,甚至背道而馳,因此,改革沒有可能成為現實。農民對人民公社體製的反抗,消極地體現在極低的農業生產率上:農產品供給的匱乏、農民的貧困以及國內市場的狹窄,成為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瓶頸。年積月累的現實似乎可以說明一切都是先天的自然:天氣就是這樣,土地就是這樣,農民就是這樣,農業就是這樣,誰有辦法去改變?
改革成為改變當時狀況不合理程度的一麵鏡子。20世紀70年代末,首先在群眾長期窮困、不得溫飽的地方揭竿而起並迅速見效的包產到戶,才顯露出種種問題原來有另一種解決的途徑。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思想路線的鼓舞下,包產到戶的潮流隻用了兩三年的時間便席卷全國,它像閃電一樣揭示出一個基本事實:幾乎全體農民都擁護對人民公社製度進行根本性改革。1984年底,全國569萬個生產隊中,繼續維係原有統一經營方式的不足2 000個,僅占0.04%,其餘全部包產、包幹到戶。
包產到戶並沒有高舉“改革所有製”的大旗。但是,承包產量從一開始就以分戶承包集體財產(主要是地產和農機具)為必要前提。其結果大大刺激了總產出和剩餘產品的增加,反過來又給了農民把歸自己所得的剩餘產品再行投資,並逐步形成私有財產的權利。承包集體財產與農民自有財產形成之間的內在聯係,雖然很晚才引起注意,但回過頭來看,這正是農村財產關係變革的起點。
隨後,原有集體財產的存在形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它表現在:(1)集體所有的不動產,主要是幾乎全部的耕地,以及相當一部分水麵、草場、山林、荒灘等,都已承包給農戶獨立經營,收益在農戶和集體之間分成,承包的年限在1984年後普遍已延長到15年以上。1985年全國耕地價值20 000億元,平均每個農戶承包占有地產10 500元。(2)另一部分集體的牲畜和大中型農機具等,經折價處置,實物流轉到農戶,折價款則留歸集體,1985年末,推算已流轉到農戶的集體資產當在200億元以上。(3)原社隊企業的固定資產,部分承包給企業集體或經理(廠長)經營,部分作價折股歸還生產隊或農民,並吸收新的股份重新組成新的企業實體,部分折價轉賣給農民個人。1985年末,全國鄉村兩級企業實體固定資產原值750.38億元,其中約90%以上已運用各種形式承包或折股。
改革重建了農戶私有的財產權利。根據住戶調查資料,1985年全國平均每個農戶擁有的生產性固定資產、私人住房、現金和儲蓄存款、餘糧等項加總額為3 812.77元,推算當年全國農戶總資產在7 000億元以上。這部分財產增長最為迅速,按相同口徑計算已經比1981年增長了1.68倍,年平均增長27.37%。
適應擴大經營規模的要求,在部分財產基礎上,形成了一批超越家庭範圍,但又截然不同於原有集體模式的新經濟聯合體、合作企業和私人企業等新的財產主體。1985年,全國合乎統計指標要求的新經濟聯合體共48.47萬個,擁有固定資產48.81億元。同年,由部分社員聯營的合作企業、其他形式的合作企業等共擁有資產估值210億元。此外,農村私人企業也正在發展,據對1985年全國129.3萬個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專業戶的統計,其中每戶雇請幫工、徒工8人以上的共18 169戶,平均每戶雇工10.97人。這批專業戶實際初具私人企業的雛形,推算資產總額約為10億元。
上述變化交織成一幅中國農村財產關係的新畫麵。為了有個總的把握,我們用來源不一、且精度都有限的數據勾勒出當前的總圖景:農村財產總額為30 000億元,其中20 000億元地產為集體所有,農戶獨立承包經營;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共2 700億元,其中農戶擁有的占55%,新聯合體占1.78%,原有集體占42.43%,私人企業占0.07%;非生產性住房共約5 000億元,農戶占90.6%。此外尚有2 000億元以上貨幣及實物儲蓄,農民家庭占60%以上。
現在農民的財產,大部分為非生產性的房產(占62.42%),生產性固定資產隻占20.79%。在農戶自有的生產性固定資產中,役畜、大型鐵木農具和農林牧漁機械又占57.4%,外加一部分現金和實物,這些都必須同承包的集體土地相結合,才能從事生產活動。改革前集體通過統一經營和對收益的直接支配來實現對土地和其他財產的所有權,現在主要通過獲取農戶上交的承包金來實現。1985年平均每個農民向集體上交的承包金額為10.79元,全國總上交為90億元;加上全部鄉村兩級企業賬麵上交集體的利潤67.73億元(實際數額不限於此),集體年度的財產發包所得當在150億元以上,比1978年集體提留(103億元)增長了45.6%。因此,這場8億農民深深參與其中的財產變革,盡管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財產重分的因素,但其主流卻是在迅速增長的財產總量中,形成新的財產主體。
肯定農民的財產權利,相應就要求擴大農民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在中國,幾億農村勞動力麵對20億畝耕地,經濟活動的空間顯然過於狹小。因此,擴大農民的經營自由,就不能僅限於擴大從事農業活動的自由,而必須擴大農民從事非農產業活動,進而擴大改革其社會身份的自由。1978年以後,中共中央、國務院陸續發布了一係列重要政策文件,逐步解除了原有體製對農民經營自由的重重禁錮。從肯定多種經營方針,明確社隊企業的地位,承認多種所有製和經濟形式的存在,允許土地轉包,繁榮小集鎮政策,直到允許農民進城經營各類工商服務業,甚至自理口糧落戶,這都是過去幾十年間不可想象的方向性改變。
1979~1985年,我國已有4 577.2萬農村勞動力從農副業活動轉向非農產業活動;同期,城鎮人口淨增12 700萬,此外還有約幾十萬至上百萬農民作為流動人口常年停留於城市中謀求各種營生;農村年度外出的臨時(合同)工勞動力達600萬;城鎮每年擴大就業的人數中來自農民的約有100萬左右。就是說,近年約有1/5的農民改變了就業範圍、居住地點和實際社會身份,使得他們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和社會交往方式等多方麵發生了質的變化。1989年農村鄉鎮勞動力的分類已達12個大門類,其中非季節性和臨時從事農林牧副漁業以外的勞動力占19%。這些在實際上已經扮演著新的社會角色的“農民”,隻有兩點還不同於原體製下的城市人口:(1)沒有由國家全包下來;(2)還在某種程度上保留與土地的聯係。但是,他們顯然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民了。這標誌著占中國人口80%的農民,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變換職業和社會身份的自由有了顯著的提高。
財產權利和身份自由,是包產到戶變革中的兩大法寶。它們喚起幾億中國農民對土地的熱愛、對勞動的熱情和對生活的憧憬。1979~1985年間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高速增長,不僅超出了自身曆史的常規,而且超出了戰後各大國的常規。促成這次超常規增長的條件很多,包括累積的物質條件、潛在的市場容量和財政因素等。但是,這一切,若無農民的積極性,都不足以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改革是我國農業超常規增長的真正秘密。這個事實有助於總結在農民占人口多數的國家裏,如何從事社會主義事業的教訓:無論如何不應該憑借政權的取得而去剝奪農民的財產和限製農民的自由。在社會主義時代,如果試圖把農民剝奪成無產者,然後再強製其參加“社會主義建設”,那麼,這樣的主張必定要遭受到農民群眾消極的,但卻是最難於製服的反抗。無論哪裏這樣做,總要付出農村社會生產力停滯不前的代價。而任何地方隻要敢於起來糾正剝奪農民財產的錯誤,都能在短期內獲得巨大的經濟和政治方麵的矯正效益。
衝突和摩擦:農村商品生產的初級發展
農村多種主體的產生和財產結構的重建,農民隨社會分工的發展而顯著提高變換社會身份的自由程度,要求農村商品貨幣關係必須有較大發展,才能合乎形勢的需要。1979~1985年,全社會農副產品收購總額增長了2倍。如加上農民內部通過集市完成的交易額和鄉村非農產品的出售量,1985年我國農村總的商品率已達到63.9%,農民人均現金收入占總收入的65.3%。目前全社會50%以上的購買力在農民那裏,社會零售商品總額的60%以上銷向農村。同時,全社會市場貨幣存量的60.42%也在農民手裏。中國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還從來沒有同如此大規模的商品交易和貨幣利用聯係在一起過,這的確是一個曆史性的飛躍。
有意義的是,農村商品貨幣聯係的發展甚至也從財政壓力中獲得推動。1979年國家大幅度提高了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這項重大的措施發揮了顯著的作用。但是,僅有調整性的處理還不足以解決問題。新提上去的農產品購價,不僅依然不能靈敏地反映農產品價值和市場供求形勢的變化,而且由於維持銷價基本不動,形成了財政上巨額的農產品購銷倒掛。以致越是豐收,財政問題、貨幣問題和通貨膨脹問題就越尖銳,這樣悖理的現實給醞釀中的全局改革罩上了某種陰影。1984年末,農民提供的商品農產品數量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極大值,而我國農產品的最大買主——國家,卻陷於購不進、銷不動、存不下、調不出的重重困擾之中。財政作為國民經濟的中樞神經,發出了再不改弦更張,連過日子都困難的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