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傳統擬家庭式學藝模式的改變。拜師儀式和生死契的消失,反映的是學童基本人權得到保障。曆史上之所以要拜師、簽訂生死契約,是學生(徒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情況下的無奈選擇,家長把孩子交給師傅,學藝危險性高,跟隨師傅外出,社會險惡不確定性強,在20世紀上半葉的戰爭年代更為突出,誰為未成年的孩子的人身安全負責?拜師儀式宣告孩子和家長關係的中斷,師傅承擔撫養和傳藝的責任,師傅為了減少自己的責任,才出現生死契約。而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得到製度的保障,法律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責任人,生死契約這種民間的責任追究方式就沒有了存在的社會基礎。買賣兒童更是為法律明令禁止,因此以買徒、收買養子女的形式也不複存在。以國家力量推行的現代學校教育,師生關係成為常態,二者的契約關係隨之取代了師徒人身依附關係、徒弟是師傅的私產,而老師因打罵學生而受到法律和社會輿論的指責,從而確保了學生的基本權益。因而,新模式為個體化創造了可能性條件。
2.國家力量對吳橋雜技的作用方式,決定個體化實現程度
首先,中國傳統社會是農本經濟,國家極力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嚴格限製遷移行為。雜技藝人棄農從藝的做法,有違這一原則,因而受到封建國家的排斥,從而造成雜技藝人邊緣化處境,而被看做“下九流”的雜技藝人在長期流動生活中,形成了一套不同於主流的價值觀念,按照布迪厄的慣習說,慣習不會因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輕易改變。正因此,雜技藝人才會在“文革”期間冒著風險演“黑雜技”,也正因此,改革開放後吳橋雜技才得以如此迅速地恢複和發展。
其次,閻雲翔分析國家對農村家庭領域的作用時談到,在“文革”期間,國家為了讓民眾由效忠於家庭轉變為效忠於國家,采取一係列剝奪家庭功能的措施,“發動對父權、男性中心以及傳統家庭觀念的批判”,並且分析了新婚姻法、嚴格的計劃生育以及相關家庭改造措施對家庭製度的改變,這些舉措破壞了傳統的家庭價值體係。而國家對吳橋雜技則沒有這麼深入的力度。新中國成立後國家為了加強對雜技和其他民間藝術領域的管理和控製,采取了兩種傾向的辦法。一是,新中國成立初期,采取一些保護藝人、改善學藝條件的措施,並將民辦雜技團體轉變為公立雜技團體。二是,反右傾和“文革”期間,否定雜技在社會主義價值體係中的地位,將雜技列為“社會主義毒草”,然而隻是限製雜技演出、壓縮雜技團體的編製、下放雜技藝人——令雜技藝人從事農業生產。可見,在價值觀念和思想領域沒有直接舉措,沒有從思想深處加以破壞或改造,因此雜技藝人江湖文化式的價值觀念並沒有改變,並延續了下來。
第三,吳橋雜技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證明國家力量作用程度有限。由於曆史上雜技的邊緣地位、當今國家力量對雜技的了解程度的限製等原因,導致出現一些國家力量沒有觸及到的角落。最明顯的是雜技學童文化知識的欠缺,直接為政府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在吳橋,雜技學校、團體歸文化局管,雜技藝術學校越級直接歸滄州市文化局管,其他本地民辦團、校都歸縣文化局管。又因為雜技藝術學校為中專院校,畢業給學生頒發中專畢業證書,所以又歸教育局管。而民辦團、校沒有中專文憑,所以不受教育部門管理,義務教育又不是文化局的職責。這樣,這些本該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孩子們公然沒有接受教育,導致新一代雜技演員普遍文化水平低,現代性技術無法加入。雜技、魔術與力學、物理、化學等密切相關,而即使最正規的雜技藝術學校也沒有開設物理和化學課,因為沒到開課的年段,學童已經畢業了。由於文化水平的限製,導致許多雜技演員麵臨再次擇業時的困窘。此外,作為高危職業,雜技藝人社會保障問題也有待引起重視。正是由於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一些潛在的學藝者流失了。當然,這是另外一個問題,非本文研究主旨。
綜上,吳橋雜技學藝傳統正在經曆由家族、家庭主導向個體化轉變的過程。而在學藝傳統在再造過程中,國家力量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家通過推行一係列措施,在製度上打破了學藝傳統的純民間運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