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
1月中旬 召開全省財政工作會議,要求繼續實行緊縮財政政策,狠抓開源節流;大力組織收入,有保有壓;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確保收支平衡。
4月24日-26日 在桐鄉市召開全省第五次財政收入億元縣(市)會議。
7月9日 《浙江省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出台。
8月16日 《浙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公布。
10月9日 《浙江省鄉鎮財政總會計製度》製定,自1990年起執行。
1991年
1月12日-18日 召開全省財政工作會議。會議要求認真貫徹國務院增收節支措施,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積極支持生產發展;加強稅收征管和財稅檢查監督,大力組織收入;實行緊縮政策,體現過緊日子精神,保編製內人員經費,適當增加農業、教育、科技的投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大體維持上年水平,壓縮價格補貼和流動資金,其他各項支出,有的維持上年水平,有的有所壓縮;厲行增收節支,堅持量力而行,確保收支平衡。
6月20日-23日 在黃岩召開全省第六次財政收入億元縣(市)會議。
9月2日 《浙江省省級公費醫療改革試行辦法》出台,改革當時公費醫療經費“統包統付”的管理辦法,逐步實行公費醫療經費以醫療單位為主,享受單位、享受人員適當掛鉤共同承擔的管理辦法。
11月16日 浙江省施行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1992年
1月14日-18日 全省財政工作會議在杭州召開。會議提出適當加快“利稅分流”和“分稅製”改革試點。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貫徹落實搞好大中型企業的政策措施;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征管和財務監督;堅決實行緊縮政策,厲行增收節支。
2月28日 浙江省《省級會議經費綜合定額包幹辦法》出台。
5月22日-23日 在蘭溪市召開全省第七次財政收入億元縣(市)會議。
6月9日 財政部通知在1992-1995年期間,中央把浙江省(不含寧波)列入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試點地區。
7月3日 省政府印發關於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的通知,決定自1992年起至1995年,省對各市、地、縣(不含寧波)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
1993年
4月12日 省教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發文調整教育附加費計征率,從1993年5月1日起,教育附加費從“三稅”的2%提高到3%,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仍減半征收。
5月22日-24日 在上虞市召開全省第八次財政收入億元縣(市)會議。
6月9日 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後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從1993年5月1日起,“商品零售”和“其他飲食業”兩稅目的稅率由3%提高到5%,對提高稅率增加的收入,60%歸中央財政,40%歸地方財政。
11月19日 浙江省施行財政部製發《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堅持“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和“專款專用、有借有還”的原則,從1993年12月1日起試行。
12月15日 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對浙江省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改革的原則和主要內容是: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範圍;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稅收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並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係,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管;科學核定地方收支數額,逐步實行比較規範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製度;建立和健全分級預算製度,硬化各級預算約束。
1994年
1月10日-15日 召開全省財政稅務工作會議。會議研究部署1994年的財稅工作和財政體製改革、稅製改革。會議要求全麵貫徹黨的十四大和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深化財稅體製改革,積極支持其他各項改革,堅決貫徹落實加強宏觀調控的各項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經濟發展戰略和重點,積極籌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的調整,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教育、科技的發展,努力培植財源,增加財政收入;根據“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和綜合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壓縮一般性的財政開支,確保地方不打預算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