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附錄一 浙江省1978-2007年財政工作大事記(1)(1 / 3)

1978年

2月10日 省革命委員會根據財政部規定,將屬省掌握的審批減免稅的部分權限下放。下放給地(市)革命委員會掌握審批的是:專門利用廢舊物品做主要原料生產的企業,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工商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縣辦“五小”企業,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減或免征工商稅一年,期滿仍發生虧損需減免稅的,另作審批。下放給縣(市)革命委員會掌握審批的是:除生產煙、酒、棉紗三種產品的新辦社隊企業,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減免工商稅、所得稅一或兩年;對未經批準或違法從事工業、商業、運輸、建築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征收“臨時經營”工商稅。

各地報省審批的減免稅事宜,由省財政局批複。

2月 召開全省財政工作會議。

11月25日 浙江省執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1)凡全麵完成國家下達的八項年度計劃指標以及供貨合同的工業企業,可按職工全年工資總額5%提取企業基金;(2)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按其直屬企業彙總計算,盈虧相抵以後的利潤,超過年度利潤指標的部分,可分別按5%、10%或15%的比例提取企業基金;(3)企業基金主要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彌補職工福利基金的不足和職工獎金。

12月2日 浙江省執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減輕農村稅收負擔問題的報告》。減免稅從1979年開始。

1979年

3月1日 浙江省貫徹國務院決定,從3月份開始,提高部分農產品收購價格,並實行價格補貼。

5月18日-6月3日 召開全省財政工作會議,學習中央工作會議精神;傳達全國財政和稅務兩個會議精神,聽取省委書記鐵瑛、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李豐平在省委工作會議上的報告。省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王博平到會講話。會議分配落實今年財政收支計劃。

7月 全省稅收大檢查彙報會上提到:這次檢查從19日分組出發,檢查了杭、甬、溫和紹興、海寧、衢縣、餘姚、溫嶺、麗水、定海7個縣,曆時21天,查出問題:(1)欠稅漏稅嚴重,全省到6月底止,欠稅達8300多萬元,漏稅方麵,杭州市1-5月檢查1106戶,有漏稅的817戶,占73%;(2)逃稅、抗稅現象也有發生;(3)個別區、社領導幹部法製觀念淡薄;(4)有的地方征收管理較鬆,少數地方有違反稅收政策的現象。

1980年

2月1日 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幹”財政管理體製的通知》,從1980年起實行。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在收入方麵:中央所屬企業的收入、關稅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歸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屬企業的收入、鹽稅、農牧業稅、工商所得稅、地方稅和地方其他收入,歸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經國務院批準,上劃給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其收入作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歸中央財政,20%歸地方財政。工商稅作為中央和地方的調劑收入。省人民政府於4月24日發出通知,從1980年起,對地、市、縣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幹”的財政管理體製。

8月12日-18日 在建德縣召開部分地、市、縣財政局長座談會,研究探討新的財政體製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尋求解決的方針和具體措施。

10月31日-11月10日 召開全省財政局長會議。叢貴珠同誌傳達趙紫陽總理在國務院全體會議上的講話、姚依林副總理在全國財政廳局長座談會上的講話。會議貫徹全國財政廳長會議和農業、行政事業財務會議精神,研究新財政體製執行情況和改進意見,安排今冬明春工作。

1981年

1月26日 浙江省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為確保1981年財政收支平衡、消滅赤字,必須對財力的分配和使用采取集中統一的原則,嚴格財政管理和財經紀律,力求迅速由被動轉為主動,實現經濟的穩定。

3月7日-17日 召開全省財政工作會議。會議學習中央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研究落實全年財政收支預算,及加強稅收和企業財務管理等問題。

1982年

3月4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查清偷漏欠稅情況和加強稅收工作的報告》。遵照國務院要求,浙江省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部門做好工作。稅務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和加強。實行地方政府和上級稅務部門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上級稅務部門領導為主,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要征得上一級稅務機構同意。各地在精簡中不要合並稅務機構,削弱征管力量。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減免稅收。各級稅務機關要秉公執法,克服管理偏鬆、監督不力的狀態。要積極促進生產,大力組織投入,為平衡國家預算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