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政府調節與資源配置(4)(1 / 3)

由此可見,在企業不是獨立商品生產者的條件下,如果政府調節的目標是促進社會資源的配置趨向合理,那麼政府首先需要做的事情,是設法讓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而不是對資源配置的過度調節,否則,資源配置的不合理狀況將會加劇。

三、“警戒線”的設置和“最後手段”的備用

不管經濟是否處於非均衡條件之下,也不管這種經濟的非均衡是屬於上述第一類還是屬於上述第二類,政府在資源配置過程中或在經濟調節過程中,有兩件事是不能忽略的,一是在經濟方麵設置“警戒線”,二是在經濟方麵保留著“最後手段”並準備在必要時加以運用。這兩件事充分表明了政府在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這裏所說的經濟方麵的“警戒線”,是指政府根據預定的目標以及發展規劃,從經濟穩定、經濟增長、社會協調的角度來考慮,製定必須采取幹預措施的限界。這意味著,如果經濟運行在這一限界(即“警戒線”)之內,即使經濟中有某種不穩定的表現,經濟增長過程中有某些不足之處,或社會協調方麵存在著某些問題,政府仍然可以不幹預經濟,而讓市場去處理經濟中的上述問題。如果經濟運行越過了這一限界(即“警戒線”),政府將有責任對經濟進行調節,使經濟運行回到“警戒線”之內。

政府在經濟方麵設置“警戒線”,實際上是使自己處於主動的地位,即政府掌握了調節經濟的主動權。政府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調節措施,采取什麼樣的調節措施,調節措施的強度如何,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消已經采取的調節措施。換言之,在政府不必進行調節時,政府不進行調節;在政府可調節可不調節時,視具體情況而決定是否調節;隻有在政府非調節不可時才進行調節——這些都體現了政府行為的適度和政府調節的靈活性。

“警戒線”本身不僅是可變的,而且還可以有一定的彈性,即一定的上下限。當政府把所要達到的目標分解為各個具體的指標時,政府所設置的“警戒線”也就分解為與各個具體指標相聯係的“警戒線”。比如說,在失業率、物價上漲率、財政赤字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外債總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等方麵,都可以有一定的上下限。在“警戒線”的上下限之間,屬於政府可調節可不調節之列。與每一個具體指標相聯係的“警戒線”的上下限,將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製定。

這裏所說的政府在經濟方麵保留著“最後手段”並準備在必要時加以運用,是指除了通常運用的財政調節、金融調節、價格調節、彙率調節等手段以外,政府在必要時還可以動員一切非常規的手段來幹預經濟生活。非常規的手段,包括價格和工資的管製措施、外貿和外彙的管理措施、緊急或特別的稅收措施、商品的配給措施,以及對某些經濟活動的特殊管製措施等等。非常規的手段還包括物價凍結、收入凍結、外彙凍結等。政府保留這些非常規的手段並準備在必要時運用,決不意味著政府可以輕易地運用它們。要知道,這些“最後手段”的存在,表明了政府調節經濟的決心和力量,表明了政府決不會聽任經濟無休止地惡化下去。這是政府可以運用的一劑烈藥。它的副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價格和工資的管製、外貿和外彙的管製等等,都是對經濟正常運行有害的調節措施,是對市場機製的破壞。尤其是物價凍結、收入凍結、外彙凍結等,都會導致社會震蕩,不利於資源配置的合理化。因此,輕易地運用這些調節手段,無疑會給經濟帶來損失。但即使如此,政府仍然需要保留這些“最後手段”,並準備在必要時運用它們,這是從“兩害相比取其輕”的角度來考慮的。

假定經濟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瀕臨於解體或大動蕩的關鍵時刻,常規的經濟調節手段已經被證明效果不大或基本上不起什麼作用了,在這種關鍵時刻,政府麵臨著如下選擇:或者讓經濟的大動蕩繼續下去,聽任經濟遭受更加嚴重的損失,或者使市場機製的作用受到某種破壞,但為了整個經濟的長遠利益,政府運用非常規的調節手段來進行非常規的調節。政府必須選擇後者而放棄前一種選擇。再說,經濟問題往往與社會問題、政治問題結合在一起。諸如失業率過大、物價上漲率過大、生活必需品的供給嚴重不足等等,都不僅僅是經濟問題,它們同時是社會問題、政治問題。從社會安定和政局穩定的目標來看,政府保留這種“最後手段”也是符合社會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