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考慮政府調節效應的不平衡問題及其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政策效應的不平衡表明,當政府為了預定目標而采取影響資源配置的措施時,雖然主觀上想影響微觀經濟單位的投入或產出行為,但這些調節措施並不是那麼靈活的。價格剛性、工資剛性、就業剛性、福利剛性等等的存在,使得政府隻能達到或接近某一方麵的調節目的,而難以達到另一方麵的調節目的。比如說,即使政府花費較大的努力,要想把價格降下來,把工資降下來,把就業人數減少,或把福利支出減少,都不易做到。換言之,如果說在某種情況下,惟有把價格、工資、就業率、福利支出在國民收入或財政支出中的比例降低才能實現資源的比較合理的配置,那麼政府的力量實際是有限的。再說,正如前麵已經分析的,由於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和居民作為儲蓄主體各有不同的動機,而且居民的儲蓄動機要比企業的投資動機複雜,因此政府的調節措施在影響投資方麵所取得的效果要比影響儲蓄方麵所取得的效果明顯。這意味著,如果說在某種情況下,惟有把儲蓄轉化為投資或者惟有使儲蓄少轉化為投資才能實現資源的比較合理的配置的話,那麼政府的力量實際上也受到了限製。
最後,應考慮政策效力遞減對於社會資源配置的影響。這種影響也許更能顯著地反映出政府調節的局限性。要知道,在市場中,投入和產出的主體主要是各個微觀經濟單位,它們之所以采取這種資源組合方式而不采取另一種資源組合方式,是同預期利益的多少聯係在一起的。政府的調節無非是想通過財政、金融、價格、彙率等手段來改變微觀經濟單位的預期利益,從而改變微觀經濟單位原定的資源組合方式,使它們選擇符合政府預定目標的資源組合方式。政府的這種意圖究竟能否達到,不依政府的願望為轉移,而要取決於下述三點:
第一,政府的調節措施是否足夠有力?是否能夠改變微觀經濟單位的資源組合的決策?
從政策效力遞減的角度來看,對這一點不得不有所懷疑。政府的調節不一定有足以改變微觀經濟單位資源組合決策的力量。何況,即使政策初始實施時有這種力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政策效力遞減了,政府改變微觀經濟單位資源組合決策的力量也就減弱了。
第二,微觀經濟單位在衡量自己的利益與損失後,會不會接受政府的調節而改變原來的資源組合決策?
雖然政府的調節能夠給微觀經濟單位帶來一定的好處,但如果微觀經濟單位按照原定的資源組合來投入和產出卻能得到更多的好處;或者,雖然不接受政府的調節會使微觀經濟單位受到一定的損失,但如果微觀經濟單位放棄原定的資源組合方式所受到的損失更大,那麼在這些場合,微觀經濟單位很可能不會受政府調節的影響而改變資源組合的原有決策。在政策效力遞減的條件下,微觀經濟單位仍會堅持原來的資源組合方式。這正是政策效力的局限性的表現。
第三,微觀經濟單位是否采取“反對策”或預防性措施?
如果把微觀經濟單位對於政府的某些調節措施所采取的“反對策”考慮在內,或者把微觀經濟單位通過對政府行為的預測而采取的預防性措施考慮在內,那麼在資源配置方麵,要想讓微觀經濟單位按照政府所預定的目標進行投入和產出,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以上三點,從總的方麵來看,由於政府行為非理想化的存在,對資源配置的政府調節即使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會受到種種限製,使政府不容易達到預定的資源配置目標。
3.資源配置過程中政府
行為的適度與優化
一、第二類非均衡狀態中政府調節資源配置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