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離婁章句下(2)(2 / 3)

解讀

本章接著前麵讚揚孔子,特別提出著《春秋》一事。關於《春秋》和孔子的關係,現代學者還在爭論。孔子去世(前479年)距孟子出生(前385年)不足百年,那時人們就認定《春秋》是孔子所作。

在《滕文公章句下》第九章,孟子說:“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古代有采詩製度,幫助天子了解民情,後來據收集的民歌編成了《詩經》,其中寓有對時政的褒貶之義。後來采詩製度沒有了,孔子為了褒貶時政,編寫了《春秋》,是借用了《詩經》所蘊涵的褒善貶惡的大義。

孟子一再讚揚孔子作《春秋》的精神,是在批判“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的現實,希望人們(包括國君)回到仁義之路上來。

原文

孟子曰:“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小人之澤五世而斬。予未得為孔子徒也,予私淑諸人也。”

譯文

孟子說:“君子的流風餘韻,五世以後就斷絕了。小人的流風餘韻,五世以後也斷絕了。我沒有能夠做孔子的門徒,我是私下裏向諸位先賢學習來的。”

解讀

孟子是以儒家的承前啟後的接班人自命。雖然未能親聆聖人孔子的教誨,做孔子的門徒,但自己生活的年代距聖人不足五世,根據“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小人之澤五世而斬”的曆史規律,聖人之澤還沒有斷絕(子思的門徒等還在),所以自己有幸能夠私淑諸人,實現了自己的抱負。究竟私淑何人?孟子沒有說,但肯定是孔子——曾子——子思儒家的正統傳人。

孟子的話很謙虛,但其中含有很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原文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可以與,可以無與,與傷惠。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

譯文

孟子說:“可以拿,可以不拿,拿了就傷害清廉高潔(就不該拿);可以給,可以不給,給了就傷害仁惠(就不該給);可以死,可以不死,死了就傷害勇敢(就不該死)。”

解讀

元朝的儒者金履祥說:“此必戰國之世,豪俠之習性,多輕施結客,若四豪(按:指孟嚐君、平原君、信陵君、春申君)之類;刺客輕生,若荊、聶之類,故孟子為當時戒耳。”看來孟子這番話是有為而發。

孟子提出“三無”,首先是“無取”。為什麼“可以取,可以無取”,任你自由選擇時,卻“取傷廉”呢?因為其中有不應該取的理由。既然不應該取,你卻“取”了,這還能說是廉潔嗎?“無與”和“無死”也是同樣道理。在“與”與“不與”的選擇中,因為其中有“不與”的理由,對方並不是非得到你的賜予不可,這時你的賜予,就背離了仁惠。生死是人生的大事,既然這件事沒有你獻身的價值,你卻輕易地舍棄自己的生命,這種死,不是“勇敢”。

孟子的“三無”主張是針對時弊的,為人們如何正確對待“取和與”、“生和死”指明了方向。因為戰國時代的風氣是崇尚豪爽,可以一擲千金;讚美勇敢,可以視死如歸。孟子認為,這樣的“一擲千金”,這樣的“視死如歸”,隻考慮個人的“聲聞”,並沒有考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沒有太大的意義與價值。

那麼,“取”與“與”、“生”與“死”有沒有一個選擇、決定的標準呢?孟子在這裏沒有說,孔子明確地告訴我們(用譯文):“君子對於天下的事情,沒有一定要怎樣幹,也沒有一定不要怎樣幹,而是服從於義理(義理要求怎樣幹就怎樣幹)。”在《論語》裏,孔子讚揚衛國的賢大夫公叔文子兩件事:一件事是他做到了“義然後取”;另一件事是他推薦自己的家臣僎(zhuàn)到朝廷做官。這也是一種“與”,公叔文子的“與”基於“知人”、“忘己”,所以是合乎義理的。公叔文子的“取”與“與”受到了人們的稱讚,人們稱他是忠貞廉靜之士(見《論語·憲問》第十三、十八章)。

原文

逢蒙學射於羿,盡羿之道,思天下惟羿為愈己,於是殺羿。孟子曰:“是亦羿有罪焉。”

公明儀曰:“宜若無罪焉。”

曰:“薄乎雲爾,惡得無罪?鄭人使子濯孺子侵衛,衛使庾公之斯追之。子濯孺子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執弓,吾死矣夫!’問其仆曰:‘追我者誰也?’其仆曰:‘庾公之斯也。’曰:‘吾生矣。’其仆曰:‘庾公之斯,衛之善射者也;夫子曰吾生,何謂也?’曰:‘庾公之斯學射於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學射於我。夫尹公之他,端人也,其取友必端矣。’庾公之斯至,曰:‘夫子何為不執弓?’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執弓。’曰:‘小人學射於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學射於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雖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廢。’抽矢,扣輪,去其金,發乘矢而後反。”

譯文

逢蒙跟羿學射箭,把羿所有的射箭技術都學到手了,他就想:普天之下隻有羿比自己強,因此就幫助寒浞把羿殺死了。孟子說:“這件事羿也有罪過吧。”

曾參的弟子公明儀說:“好像沒有什麼罪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