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地根經濟的產權基礎(1)(1 / 3)

當代中國轉型發展進入地根經濟的特殊階段之後,土地成為政府主導轉型發展的關鍵抓手和著力點,國家開始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地根經濟作為中國轉型發展的一個特殊階段,其現實基礎就是中國的獨特的土地產權製度。隻有全麵認識和把握中國現行土地產權製度的結構、特征和演變趨勢,才能正確理解和把握當代中國的轉型發展。

什麼是製度?不同學科或不同學者對製度的定義可謂眾說紛紜,乃至大相徑庭。製度作為人們生產和生活的行為規則,在這一點恐怕沒有什麼異議。就人們的行為規則來講,依效力強弱,依次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黨的政策和社會習俗,等等。本文擬主要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黨的政策層麵,討論中國土地產權製度的框架、結構和邏輯線索。

3.1中國土地產權的基礎構造

中國的土地產權製度在世界上恐怕是獨一無二的,它緣於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後的土地改革。在1950年土地改革中,新政權把從地主沒收來的大部分土地分配給農民,剩餘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前者幾經變遷,形成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土地,即集體土地;後者形成全民所有製土地,即國有土地。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和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是公有土地,因此,土地公有製就成為中國土地製度的基礎製度安排。這一結構的科學內核和最大價值,就在於它賦予了土地所有權的社會性和公益性,從而一舉解決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曆史難題,為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奠定了可靠的製度基礎。有學者甚至認為,由於國有土地的數量非常有限,往往無法滿足發展和建設的需要,國家一直賦予集體土地以公益儲備性的方式來彌補國有土地的不足,因此,我國集體土地的用途是雙重的,既用於滿足所有權人的實際需要,又用於公共(益)儲備(王興運,2005)。這一觀點雖有片麵性,但並不毫無道理。今天,土地公有製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石和基本標誌之一。

中國土地產權基礎結構有兩個彼此聯係的特征:一方麵,土地公有製以“既是你的,也是我的,從而是大家的”的所有製形式賦予社會成員通過勞動獲取收益的平等機會,從而取消了土地對勞動的統治權、對生產過程的控製和對剩餘的索取權。尤其是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在快速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過程中,土地公有製在協調和整合個人利益方麵賦予中國政府得天獨厚的優勢,是中國在21世紀實現和平崛起的基石;另一方麵,“既是你的,也是我的,從而是大家的”的財產占有製度往往畸變為“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而是大家的”的村社共同所有製。在這種情形下,土地產權主體缺位、土地利益關係模糊等,從而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低下乃至造成人為的浪費就可能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影響中國的可持續發展,也有損於中國的國際形象。因此,對於土地公有製我們不能死守教條,而必須堅定不移地按市場經濟要求改革土地公有製,使之興利除弊。由此我們不妨認為,如何堅持並改革土地公有製是當代中國轉型發展麵臨的最大課題和挑戰,也因此21世紀中國的發展很可能“成也土地公有製,敗也土地公有製”。

3.2中國土地產權體係中的基本製度安排

在土地公有製的框架裏,國家意誌與社會成員個體意誌交錯、滲透於其間,土地的社會性和私人性相互融合,形成了中國特色土地製度體係。這個製度體係是不斷演變、發展著的,經過近30年改革開放,法製化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中國特色土地製度體係呈現出相對穩定的狀態。目前,中國特色紛繁複雜的土地權利體係是由《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一係列法律規範構築而成的。從結構解析的角度看,所謂中國土地產權製度,它不是一個空泛的土地公有製概念所能表達的,而是由不同層麵、不同方麵、不同環節的具體製度安排相互銜接、相互配合而構成的一個複雜係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