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隻要不放棄在土地資源配置上的發言權和決定權,政府就能夠掌握調控中國轉型發展的主動權和主導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本項研究提出並作出了當代中國轉型發展進入地根經濟的特殊階段的判斷。
2.3.3地根經濟的初步實踐
當代中國轉型發展進入地根經濟的特殊階段,既是中國轉型發展的特殊規律使然,同時也與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特殊性及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獨特地位息息相關。
土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是由氣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共同作用形成的自然綜合體。作為人類勞動的作用對象,土地是人類勞動凝結於其中的自然、曆史和社會的綜合體。土地不僅承載著體現私人權利的個人利益,也體現著資源安全、生態平衡、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社會公共利益。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相對於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其他生產要素,其迥異之處就在於土地利用活動具有高度的外部性,當事人在土地上從事的經濟活動,其行為效果無法由當事人概括承受。1976年聯合國的《居住報告》就明確指出:“土地不應被當作一般資產對待,它不應由個人控製,不應屈服於市場的壓力和無效率。土地的使用方式,應有社會的長遠利益決定。”
從國際經驗看,隨著全球經濟總量和人口數量的激增,特別是在工業化和城市化浪潮中,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日益加劇,在這一趨勢中土地利用活動的外部性也日益突兀。近現代以來,與土地利用活動中的高度外部性相適應,英美法係國家得益於其財產權製度的開放性和彈性,“土地產權是一束權利”方便了當事人靈活創設新的權利,吻合了土地權利多元化要求,有利於克服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大陸法係國家則通過土地所有權社會化運動,對土地所有權施加限製,並通過擴張和強化土地他物權製度,實現從“從以所有為中心到以所用為中心”的轉變。不僅如此,除土地產權製度作出反應和調整外,土地市場的發展也明顯不同於勞動力、資本、技術等要素市場。適應土地利用活動具有高度外部性的要求,當今世界各國,即便是市場經濟國家,土地資源配置也大都采取規劃和市場並舉的方式,通過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等空間規劃的製定和施行來彌補“市場失靈”,對市場參與配置土地資源的空間進行程度不等的幹預和控製,促進土地利用朝社會期待的方向發展。由於資源稟賦不同,各國空間規劃參與土地資源配置的形式、程度和強度也有所不同。但是,政府主導並以法律為保障強製實行的各類空間規劃在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著重要的、導向性的調節作用,卻是世界通例。這種情景,與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相比則大異其趣。
在土地資源配置和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中,市場力量和土地規劃兩者都不可缺少。通常,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礎設施用地、城鎮化用地、農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等,都是通過土地規劃手段配置落實的。在城鎮化用地中,城市規劃又進一步對市政用地、公共交通用地、居住區用地、商業區用地等做出空間安排和配置,城市詳細規劃甚至對宗地的具體用途、容積率等作出規定。而對於土地的具體開發利用活動,包括開發商、開發技術、開發時機的選擇等,則由市場機製決定。經驗事實是,在土地資源配置中,一方麵,規劃與市場以融合的形式發揮調節作用,呈現“共生”狀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另一方麵,規劃與市場各自的作用空間又呈現出“此消彼長,此進彼退”的對立狀態。空間規劃與土地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共生和競合關係,在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上又有很大不同。如何將空間規劃的剛性與市場機製的靈活性結合起來,是世界各國政府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過程中麵臨的共同的、永恒的難題。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從我國國情和實現國家長遠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出發,中國有必要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製度,以彌補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失靈”,最大限度地消解土地利用活動的外部性對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侵害。特別是,我國正處於快速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的關鍵轉型發展階段,加上高度緊張的土地資源稟賦,在全球格局中中國要想發揮後發性優勢,實現大國的和平崛起,勢必要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製度,通過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用途管製政策等參與土地資源配置是一種曆史的選擇,是不依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