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皇帝專製國家體製下,土地私有製的“皇權是最高的土地所有權,皇帝是最高的地主”的內在規定性是皇權從土地和農業生產活動中攫取社會剩餘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來源。在這一曆史邏輯下,曆朝曆代皇帝專製政權大都把“農本商末”、“重農抑商”奉為基本國策,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工商業也因此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社會上缺乏有利的投資場所便成為常態,當達官貴人、富商大賈乃至小生產者手中積累的貨幣資本走投無路而又不能“窖藏”起來的時候,土地兼並的曆史就開始了。土地兼並所造成的兩極對立發展到頂點時,不可避免地引發社會政治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導致社會經濟的周期性“大破壞,大反複”。在土地兼並的周期律麵前,曆朝曆代皇帝專製政權無一不通過對地權運動的幹預來抑製土地兼並之害,達到治理經濟周期律之效,隻是其幹預方式逐漸從直接介入土地所有權運動向間接介入土地所有權運動演變而已。
(3)當我們把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經濟社會變革以及當代的轉型發展置於華夏文明史超長期變遷框架中予以關照時,可以看到,在社會主義國家的形成和演變過程中,國家與社會從計劃經濟體製時期的高度重疊,國家幾乎掌控和壟斷著社會的全部資源,逐漸發展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化,人身權、財產權等公民的私權利越來越得到有力保障,社會逐漸趨向自主、自覺地運行。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催生了土地集體所有製後,勢必也要經曆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權力與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在質態上從交織在一起,到逐漸走向分離的演變過程。因此,在當代中國從傳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城市社會的轉型中,如何處理好國家與人民在土地權益及相關製度安排上的訴求,將成為影響甚至決定中國轉型發展成功與否的標誌性變量。
2.2當代中國轉型發展的曆史方位
上一節的分析顯示,當代中國的特殊社會形態以及國家在轉型發展中發揮作用的機製,特別是經過29年改革後的今天中國仍然是一種政府主導型經濟發展模式,是有深厚的曆史傳統的。
2.2.1憲政體製國家萌動、計劃經濟試驗與市場取向改革
在華夏文明史上,皇帝專製國家的基本結構曆時兩千年沒有根本變化。
直至我國清王朝末年,皇帝專製國家的基本結構才開始鬆動。1902年,慈禧太後下詔變法修律。1906年,清政府頒布實施“立憲”的上諭,提出“仿行憲政”,預備立憲期為9年。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對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清末“預備立憲”第一次將憲法、議會引進中國政治體製之中,以往的無可爭議、不受約束的皇權要受到憲法的約束,以往“君權神授”、“皇統承繼”的皇權必須得到憲法的界定,皇帝的行為必須符合憲法。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正式成立。1912年2月12日,清帝遜位。從此,中國曆史上延續了數千年的皇帝專製國家徹底結束,憲政體製國家開始登上了中國曆史舞台。憲政體製國家具有三個基本規定性:
(1)憲法規定著國家和產權的基本結構。國家最高統治者的職能和執政行為是由憲法界定和約束的。在憲法的約束下,國家實施產權的界定和保護,為社會成員提供“公正”、“秩序”等服務。憲政體製的國家接近契約理論描述的國家模型,它把國家對產權的可能侵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2)國家通過一套自上而下的非人格化的官僚機構為社會提供“公正”、“秩序”等服務,以此換取收入來維持國家的正常運轉。從國家最高統治者到最基層的行政官員,不存在個人之間的授權和侍奉關係,其崗位職責和施政行為概以法定。“國”與“家”截然不同,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界限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