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地根經濟:中國轉型發展的一個研究範式(2)(2 / 3)

在土地兼並規律之下,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以及土地經營權與土地所有權的不斷分離的過程,是一個消解和“沉澱”社會資本的過程。由於土地兼並切斷了貨幣資本向生產資本轉化的通道,社會經濟最終就必然要陷入一種發展遲滯的狀態之中,尤其當土地兼並所造成的兩極對立發展到頂點時,不可避免地引發社會政治經濟危機的周期性暴發,導致社會經濟的周期性“大破壞,大反複”。在土地兼並的滾滾狂瀾麵前,無論是作為製度供給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製度需求者的社會,都試圖變革和創新地權製度,為生產力發展開辟道路。於是,在曆朝曆代,皇帝專製國家大都通過對地權運動的幹預來抑製土地兼並之害,其幹預方式逐漸從直接介入土地所有權運動向間接介入土地所有權運動的方向演變。

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前期,由於皇權和土地私有權在質態上交織在一起,皇權是直接幹預土地分配和農業生產的主導力量,從而治理與土地私有製相伴而生的土地兼並這一痼疾,也就成為皇權的一項重要職能。秦統一六國後隻存在十幾年,土地兼並尚未來得及展開。到漢武帝時,經過七十多年的休養生息,戰國時期出現的土地兼並問題再度顯現。武帝斷然頒布緡錢令,沒收了中等水平以上的富商大賈、地主豪強的土地,從而掌握了遍布全國的大量公田。盡管漢武帝采取了有力措施堵塞兼並之路,但土地兼並問題還是一直向前發展,到漢哀帝時,土地兼並再次引起朝野關注,哀帝采師丹的建議,實行限田製,即按照各個人的官階、品級、地位,限製占有土地的最高額,超出這個限額即為違製。西晉王朝統一南北之後,社會趨於穩定,土地兼並又重新高漲起來,西晉政權頒布“占田”法令,具體規定了諸王、公侯、官吏和一般人民的占田額。北魏政權建立初期,在公田之上多次實行計口授田,把土地分配給農民耕種。至太和九年,北魏政權總結計口授田的經驗,頒布均田令。北魏出現的均田製度,曆經北朝、北齊、隋,每經一次改朝換代這個法令必重新頒布一次。唐代的均田製,對從親王、百官和府兵到平民百姓的受田限額及還受辦法、土地買賣等等,都有詳細規定。

至唐代天寶年間均田製破壞後,地主土地私有製大踏步地前進了,皇帝專製國家抑製土地兼並的思路和方式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從直接幹預土地資源配置逐步地轉向通過賦稅製度間接幹預土地資源配置。在封建社會前期各代,賦稅的征收主要是按丁、按口、按戶進行的。至唐後期,唐德宗時,楊炎提出並實施兩稅法,兩稅製不以丁身為本,而是以土地和財產為計征依據。楊炎“兩稅法”,包括“田畝之稅”和“居人之稅”,其中“田畝之稅”是按畝征收,而“居人之稅”按戶等高下(根據擁有財產多少確定戶等)征收。“田畝之稅”和“居人之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史稱“兩稅法”。從明初至中葉,明王朝的賦役製度基本上沿用唐宋以來的兩稅製。明萬曆9年,內閣首輔張居正把一條鞭法作為法定製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改變了曆代“賦”和“役”並行征收的製度,實行“賦”和“役”合並而一概征銀,而且賦役征收依據的重心從“丁身”向土地轉移。清代的攤丁入畝,是更徹底的一條鞭法。從雍正元年至7年,攤丁入畝逐漸推行於全國。攤丁入畝製度的確立,標誌著兩稅法以來賦役合並的徹底完成,最終使人頭稅歸入了財產稅,賦稅製度成為封建國家間接幹預地權運動和土地資源配置的主要杠杆。

2.1.4結論

綜上,站在當代中國的轉型發展的角度,對華夏文明史上地權、國家和經濟周期律的大跨度梳理和詮釋,可以給予我們的啟示和思考是:

(1)在農業社會中,地權製度從而土地的歸屬、占有和利用規則係統是影響甚至決定國家結構及其上層建築係統的核心變量。華夏文明史上國家形態的更迭和嬗變,是地權製度演變和生產力不斷發展的結果。伴隨著國家結構形態從部落聯盟製向天下共主製、再到皇帝專製國家的轉換,國家的上層建築係統也從界定和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轉向界定和保護領主對農奴的管領權,再轉向界定和保護地主的土地私有權。在兩千年皇帝專製國家體製下,從前期的皇權與土地私有權在質態上交織在一起,到後期逐漸分離開來,土地私有權逐漸走向獨立和強化;與此同時,上層建築領域也從“國”與“家”不分,“公”與“私”交織,到“國”與“家”逐漸分離,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界限趨於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