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以郡統縣,郡則直隸於中央”的郡縣製之下,“國”與“家”異型同構,“家”中有“國”,“國”中有“家”。《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有淳於越對秦始皇所言:“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在秦始皇開創的郡縣製之下,諸子功臣不再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他們要靠國家的賦稅來供養。至此,華夏文明史上的國家形態初步具備了現代國家的基本要素。在中國曆史上,在社會底層,家庭、宗族和村落是在血緣關係基礎上形成的一個完備的自組織係統,倫理是使這個自組織係統維持秩序和平衡的基本力量。在社會上層,維持“以郡統縣,郡則直隸於中央”的郡縣製正常運轉的一個重要力量就是禮製。由於倫理和禮製一脈相承,君臣和父子如出一轍,君為父,臣為子,因而皇帝專製國家是一個放大了的“家”。因此,與國家起源的契約論大相徑庭的是,皇帝專製的國家本質上卻是家庭在時空上的延伸和擴展。
由於“國”與“家”異型同構,皇帝專製的國家對產權的界定和對社會秩序的掌控就無須僅靠暴力為後盾,家庭、宗族和村落發揮著獨立於國家政權組織的治理作用。秦王朝消滅了諸侯勢力,以建立於土地私有製之上的郡縣製度取代之,“暴力潛能”由國家最高統治者高度壟斷,加之“國”與“家”異型同構,皇帝專製的國家結構具有高度的穩定性。
(3)國家的兩個基本目標具有高度相關性。由於“國”與“家”異形同構,加之皇位繼承製對皇帝自然壽命的社會延伸,國家最高統治者始終是社會總產出最大化的最大收益者,皇帝專製國家的兩個基本目標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和一致性。因此,從邏輯上講,國家最高統治者有動機摒棄短期行為,追求社會總產出的長期最大化。秦王嬴政統一六國,自稱“始皇帝”,認為秦的統治可以傳之萬世,原因即在於此。
在皇帝專製國家體製下,地主獲得了對土地的排他性支配權,一反《禮記·王製》“田裏不鬻”的原則得以自由買賣土地。奠基於土地自由買賣之上的地主土地私有製,蕩滌和破壞了建立在“田裏不鬻”之上的井田製度所維係的人身依附關係及其相關的禮法、習慣、傳統和各種基本原則,由於土地授受關係而客觀存在的農奴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也因此消失了,使社會成員的人身自由得到了進一步的解放。與之不同的是,歐洲的莊園製度以及豎立其上的農奴製生產方式一經確立,就曆時一千年而沒有發生變化。
直到14、15世紀,西方的莊園製度才趨於崩潰,封建的土地授受關係才逐漸由建立在自由買賣之上的土地私有製所取代。可見,與中國早在公元前3世紀地主土地私有製就已經發育成熟相比較,西方的地主土地私有製的確立,要晚接近兩千年。正是這場肇始於戰國年間,成型於秦漢兩朝的土地製度創新,從而相對明晰而有保障的土地私有權製度的確立,使華夏民族再一次享有壓倒性的製度比較優勢。
早在漢朝,中國北方就已經廣泛使用鐵製的耙、犁。西漢時期犁鏵已帶有犁壁,美國研究世界耕犁曆史的權威波爾萊塞說:“構成近代犁的具有特征的部位,就是和犁鏵結合在一起,呈曲麵狀的鐵製犁壁。它是古代東亞所發明的。十八世紀才從遠東使入歐洲”。南北朝時,隨著北方人口南遷,小麥在南方傳播、推廣。到唐朝時,南方稻麥複種製度產生並發展,至唐中葉,一年二熟製在江南已初步推廣,個別地區出現一年三熟。與農業文明相伴隨的,是科學技術和工業文明的發展。火藥、指南針、造紙和印刷術,被弗朗西斯·培根認為是加速了西方從黑暗時代向現代社會轉變的最重要發明,都源於中國。到11世紀末,據估計,鐵的產量已經達到了150000噸。如果以人均產量計算,這個數據是當時歐洲水平的5~6倍。在13世紀,中國就已用水力紡線機來紡織麻線,這種機器的先進程度不亞於公元1700年歐洲同類機器的水平。到14世紀,中國可以說是世界上最開放、技術上最先進、經濟上最強大的文明國家。
皇帝專製國家在創造了輝煌的農業文明的同時,由於土地私有製隻有維持“皇權是最高的土地所有權,皇帝是最高的地主”的結構特征,皇權從土地和農業生產活動中攫取社會剩餘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在這一曆史邏輯下,工商產業的興起和發達,就意味著作為最高地主的皇帝從而皇權統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空間的壓縮乃至喪失,因而曆朝曆代皇帝專製政權無一不把“農本商末”、“重農抑商”奉為基本國策。也因此,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工商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社會上缺乏有利的投資場所便成為常態,每當達官貴人、富商大賈乃至小生產者手中積累的貨幣資本走投無路而又不能“窖藏”起來的時候,土地兼並的曆史也就開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