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地根經濟:中國轉型發展的一個研究範式(1)(3 / 3)

(3)周天子個人收入最大化與社會總產出的最大化隻有鬆散的聯係。

周天子是當時最大的領主,有大量公田,稱為大田、甫田、南畝,每年產出穀物,以百室或千倉或萬箱計數,這是周天子收入的主要來源。這部分收入是通過農夫助耕實現的。《小雅·甫田篇》所謂“倬彼甫田,歲取十千”,說的就是天子所屬助耕農夫不下萬人。周天子除通過農夫助耕獲得自己的主要收入外,還對那些不參加助耕的臣屬通過一種稱為“徹”的稅法取得貢賦。

《孟子·滕文公篇》所謂“周人百畝而徹”,說的是不參加助耕的臣屬納貢的辦法。“助”是周天子收入的主渠道,“徹”是輔助性的,這就意味著周天子個人收入最大化與社會總產出的最大化隻有鬆散的聯係,而與穩定、順暢的統治秩序息息相關。因此,較夏、商兩朝,周天子對社會總產出的關注程度提高了,但仍然存在漠視社會總產出的邏輯空間。

我國曆史上的奴隸製生產方式還沒有來得及充分展開、發育成熟,就被封建的農奴製生產方式所取代,這是一次劃時代的製度躍遷。在這次躍遷中,實現了國家暴力從界定和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到界定和保護領主對農奴的管領權的轉變。於是,勞動者從在奴隸製生產方式下沒有人身自由,而且本身也屬於奴隸主的財產的奴隸,轉變為在井田製度之下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且擁有部分獨立財產的農奴。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最主動的因素,這一次製度躍遷必然會極大地調動農業勞動者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農業生產力的發展。

在天下共主製國家中,國家通過井田製,在界定和保護了奴隸主對農奴的管領權的同時,也就界定、建立和保護了土地的原始狀態的產權,確立了對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秩序。站在世界曆史的角度觀察這一製度躍遷,西周初年興起的井田製度與歐洲中世紀莊園製度大致相同,建立在井田製度之上的封建主義生產方式在西周一朝直至東周前期得到了充分的、典型的發展。在歐洲,大體上從公元2世紀開始,到5世紀時,作為封建生產方式基本結構的莊園製度才得以確立;直至中世紀(公元10-15世紀),最純粹的封建製度才得到發展。因此,在華夏文明史上,建立在井田製度之上的封建的農奴製生產方式早在公元前11世紀就已經確立,這一製度創新較之西方社會提前一千多年,使華夏民族第一次享有壓倒性的製度比較優勢。

2.1.3土地私有製、自由民和皇帝專製國家

在戰國年間,伴隨著周室衰微,國家界定和保護臣民管領權的力量日趨衰弱,列國諸侯紛紛脫離朝廷,並開始以強並弱。自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六國的一百四十年間(公元前359-前221年),秦用武力蕩平了建立於井田製之上的“頒賜臣民”和“封授土地”關係,天下共主製國家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皇帝專製國家登上了曆史舞台。皇帝專製國家具有三個基本規定性:

(1)國家以界定和保護土地私有權為交換條件取得賦稅。在生產力水平進一步提高和土地資源開始變得稀缺的曆史條件下,國家對人口的爭奪開始轉向對土地的爭奪。秦始皇統一六國的曆史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剝奪六國諸侯及大小封君對所頒賜臣民和封受土地的支配權,使農奴成為自由民,並代之以“以郡統縣,郡則直隸於中央”的郡縣製,從而使全國的人民和土地都直接通過郡縣製而集中於中央政權的曆史過程。由於秦始皇把全國範圍內的土地和賦役集中於中央,才得以把土地頒給自由農民,並“令黔首自實田”,國家對他們的土地予以保護。因此,皇權的肇始和地主土地私有權的形成是一枚硬幣的兩麵,皇權是全國範圍內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地主的土地私有權與皇權在質態上是交織在一起的。皇權是土地私有權的最大保護力量,同時也可能是土地私有權的最大侵犯者。

皇帝專製的國家依靠高度集中的“暴力潛能”,催生和界定了土地私有權,並得以以最低的交易費用來保護土地私有權。國家通過對土地私有權的保護,確立“安全”與“公正”的社會秩序,來換取賦稅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