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計準則體係對企業財務報告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起到根本性的製度保障,堪稱是一次會計革命,但也存在不盡如意的方麵,主要體現在:一是會計準則體係中部分會計政策與資產負債表觀不符,應按照資產負債表觀的實質進行清理;二是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采用的具體方法尚未明確,導致實務操作中,存在隨意確定公允價值的現象;三是會計準則體係中存在大量的職業判斷,雖然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職業判斷時,必須以確鑿證據為基礎,但會計職業判斷的約束機製尚未健全。為了保障我國會計準則體係中體現的資產負債表觀的全麵落實,當務之急是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體係的不足之處。
第一節 清理不符合資產負債表觀的會計政策
我國會計準則體係充分體現資產負債表觀,但部分會計政策的製定與資產負債表觀卻格格不入,如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準則的後續計量問題,金融資產的分類問題等,具體表現包括:
一、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的清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有確鑿證據證明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其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可選擇曆史成本計量模式,也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投資性房地產這一會計政策的製定與資產負債表觀不符,一是對存在活躍市場、有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模式並不支持、不鼓勵,因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會計政策排列在曆史成本模式之後。二是當符合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時,也可以采用曆史成本計量模式。從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企業可以二選一,選擇那一會計政策都符合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準則的規定,但從實務操作角度看,如果甲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乙企業采用曆史成本計量模式,其結果在公允價值和曆史成本金額相差較大時,在甲、乙企業資產和淨資產規模相當的情況下,采用允價值計量模式比采用曆史成本計量模式下的企業資產總額和淨資產總額明顯增多,而且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企業資產總額與實際情況相符,因此,對投資性房地產準則進行會計政策清理勢在必行,即應取消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中的可選擇會計政策的存在,改為“有確鑿證據證明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其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禁止采用曆史成本計量模式,必須執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二、金融資產的分類的清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其特點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由上可知,企業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資產,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和貸款及應收款項的分類是合理的,但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分類,卻存在交叉的現象,兩種分類的共性均存在企業直接指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正常波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在實務操作中,企業對存在公允價值的股權投資本來是正常的業務,但一些企業利用直接指定的會計政策選擇權,人為進行會計政策操縱,將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短期內隨意出售,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分類毫無區別,這種人為金融資產的分類,不符合資產負債表觀。為了使金融資產的分類符合資產負債表觀,應對金融資產的分類進行清理,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新界定,即應當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必須持有一年以上,否則按照濫用會計政策對待,要求進行調整。
第二節 公允價值的估值方法選擇
由於經濟與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公允價值來計量資產及負債,而公允價值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交易價格,這就存在公允價值如何確定的問題。在對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常常用到估值技術。由於我國會計準則體係尚未規定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的具體方法,會計實務操作中,引起一定的混亂,為了完善會計準則體係的不足,簡要介紹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的應用,主要包括現行市價法、成本法和現值法。
一、現行市價法
現行市價法,是指利用市場上與計量對象相同或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比較分析,來確定計量對象公允價值的一種估價方法。利用現行市價法要求充分利用相同或類似資產的成交價格信息,並以此為基礎判斷和估計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現行市價法利用已被市場檢驗的實際成交價格來確定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市場價格,不論其來源如何,都被認為是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最好的反映。公開市場上的價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對於某些資產或負債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因此,現行市價法被認為是最為直接、最具說服力的一種公允價值獲取方法之一。
(一)現行市價法的適用範圍
就計量對象本身而言,現行市價法適用於交易活躍的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例如,企業對外銷售的產成品、半成品,可隨時變現的股票投資、債權投資,土地使用權,交易活躍的原材料等。
(二)現行市價法的前提條件
采用現行市價法獲取公允價值需要具備兩個基本前提條件:
1.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
公開市場是一個充分的市場,買賣雙方的交易是自願和平等的。由於排除了個別交易的偶然性,市場成交價格基本可以反應市場行情。按市場行情確定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更貼近實際情況,易為企業各利益相關者所接受。
2.資產及交易具有可比性
資產及交易的可比性指近期市場上要有與計量對象相同或相似的資產及交易活動作為參照物。這些已經發生了的交易活動的信息是確定計量對象公允價值的主要依據。
(三)現行市價法的基本程序
通過現行市價法獲取公允價值一般要經曆以下程序:
1.選擇參照物
現行市價法要求將計量的資產或負債與市場上交易的同類資產或負債進行比較並對其進行適當的價格調整。因而運用市價法有兩個方麵的內容需要確定:一是確定價格可比的資產或負債(即參照物);二是根據選擇的參照物的價格,對參照物的不可比因素進行調整,以獲得資產或負債的確定價格。運用現行市價法獲取公允價值,計量對象公允價值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參照物的成交價格,因此,參照物的選擇是很重要的。首先,參照物與計量對象要有可比性,即參照物與計量對象相同或相似。要求參照物在功能、市場條件等方麵要與計量對象相同或相似。參照物的交易日期與計量當日較近。其次,參照物在數量上應該選擇3個以上。參照物的數量越多,越能有效避免個別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和偶然因素對成交價格的影響,越能反映市場行情,確定的公允價值越準確。
2.將計量對象和參照物進行比較
選擇對資產價值形成影響較大的因素作為對比指標,在參照物與計量對象之間進行比較,找出差異較大的因素,然後將差異以差異額或差異率的形式進行量化。應比較的因素主要有:第一,資產的功能,包括資產的用途、性能等;第二,資產的實體特征和質量,包括資產的外觀、結構、役齡和規格型號、安裝、使用的材料、包裝、質量等;第三,市場條件,包括市場供求關係、競爭狀況等;第四,交易條件,包括交易批量、交易動機、交易時間等;第五,地域因素。由於不同地區市場供求條件等因素的不同,資產的交易價格也會受到影響。參照物與計量對象盡可能在同一地區。
3.調整以量化的差異
以各參照物成交價格為基礎上,將已量化的參照物與計量對象之間的對比指標差異進行調整,計算出根據某一特定參照物計算的計量對象公允價值的多個結果。
4.綜合分析確定公允價值
一般情況下,運用現行市價法會得到多個計量對象公允價值的初步值。一般慣例,正式的公允價值結果隻能夠有一個,可以采取下列兩種方法確定最終的公允價值:第一,對已取得的多個計量對象公允價值的初步值進行綜合分析,以其中最合理的值作為最終的公允價值;第二,如果參照物與計量對象的可比性都很好,計算過程沒有明顯的疏漏和疏忽,可以采用算術平均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等方法將初步結果轉換成最終公允價值。無論是以上述的哪種辦法確定出最終公允價值的,主要取決於會計人員對參照物的把握和對計量對象的認識。
(四)現行市價法的具體方法
現行市價法中的具體方法可以分為三類:直接確定法、間接確定法和相似項目法。
1.直接確定法
在活躍市場上能夠找到與計量對象完全相同的資產的情況下,可以活躍市場當日或近期的公開標價直接作為公允價值。活躍市場的公開標價一般是指當日或近期的成交價或收市價。活躍市場是指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市場:
(1)市場中交易的項目是同質的;
(2)通常可在任何時候找到自願的買方和賣方;
(3)價格公開。
活躍市場上存在大量的買方和買方,公開標價是買方和賣方根據當日的市場行情自願達成的交易價格。活躍市場上的公開標價符合公允價值的本質要求,易於查證,因此,是公允價值的最佳選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認為,活躍市場存在的公開標價是公允價值的最好證據。例如,上市的股票和債券可按計量當日的收盤價作為公允價值。這種方法法直觀簡潔,便於操作,但難以找到完全相同的參照物,使用範圍受到限製。
當找不到計量日的市場價格時,可以采用近期的市場價格,但是計量日與市價日之間由於時間的流逝和市場條件的變化而對公允價值產生的影響,應當可以加以考慮。當存在不止一個市場價格時,應當選取最有利於企業的一個市場價格。“最有利”意味著企業可以得到的最高的價格,換句話說,就資產而言,意味著更高的脫售價格,對負債而言,意味更低的清償或轉移價格。市場價格中存在與所計量的項目的權利與義務並不直接相關的部分,對於這一部分價格,應予以剔除。例如,某一資產的市場價格中可能包括的附加勞務的價格(如安裝費)。
2.間接確定法
當計量對象與參照物不完全相同,存在一項或多項差異時,可以用間接確定法獲取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間接確定法不要求參照物與計量對象必須一樣或者基本一樣,隻要求參照物與計量對象在大的方麵基本相同或者相似。間接確定法以參照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考慮參照物與計量對象在功能、市場條件等方麵的差異,通過對比分析和量化差異,調整計算出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假設參照物與計量對象有n個可比因素不一致,可以采用下列兩種方法計算公允價值:
方法一:
由於各個可比因素對參照物和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的影響成正比關係,多個可比因素對價值的影響成累計連乘效應,因此可用下列公式計算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
計量對象公允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修正係數1×修正係數2×……×修正係數n
這裏的修正係數可以用下列公式計算:
方法二:
分析各項可比因素導致參照物價格相對於計量對象的價格差額,然後以參照物成交價格為基礎,調整各個差額的影響,得到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公式如下:
計量對象公允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基本特征差額1±基本特征差額2±……±基本特征差額n
間接確定法應用比較廣泛,是確定公允價值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但是,由於該方法對信息資料的數量和質量要求較高,對計量人員的估價經驗、市場閱曆和估價技巧要求較高。如果沒有足夠的信息資料和對計量對象的充分了解和把握,很難準確估計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
3.相似項目法
相似項目法是當找不到計量對象的市場價格或計量對象無活躍市場時,以和計量對象類似的項目價格為計量基礎,並對差異進行適當調整來確定公允價值。相似項目法是一種替代方法。由於受商品交易量、商品用途、市場發達程度等因素的限製,有些資產並沒有活躍市場。在這種情況下,若活躍市場上存在與計量對象性能、結構或用途較為類似的資產,且有公開標價,也可以用類似資產的公開標價為基礎,進行差異的調整來確定公允價值。
在判定一個項目是所計量項目的類似項目之後,並不意味著其市場價格就成了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或者成為該項目公允價值的參考價值,還應該將計量對象與類似項目進行比較,找出差異較大的因素,並將差異以差異額或差異率的形式進行量化,再對類似項目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
二、成本法
成本法首先估測計量對象的重置成本,然後估計計量對象的貶值,最後用重置成本減去貶值來確定計量對象的公允價值。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購計量對象。用成本法確定公允價值的理論依據是生產費用價值論,即公允價值由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之和構成。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賣方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是基於買方獲得或構建一項具有類似效用的替代性資產所付出的成本,並對已發生的貶值進行調整後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