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麵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一般企業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
一般企業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金融資產。應收款項是以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以攤餘成本計量的應收款項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應收款項的賬麵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其中,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應收款項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
一般企業應收款項在計量時,應將應收款項按照重要性原則,分為金額重大和單項金額非重大兩種形式。其中,對於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其賬麵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對於單項金額非重大的應收款項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確定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也可以與經單獨測試後未減值的應收款項一起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劃分為若幹組合,再按這些應收款項組合在資產負債表日餘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根據應收款項組合餘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的壞賬準備,應當反映各項目實際發生的減值損失,即各項組合的賬麵價值超過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金額。
企業應當根據以前年度與之類似的、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組合的實際損失率為基礎,結合現實情況確定本期各項組合確定計提壞賬的比例,據此計算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但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應收款項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的價值已恢複,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麵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應收款項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
(三)商業銀行貸款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
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應根據本銀行的實際情況分單項金額重大和非重大的貸款。商業銀行貸款是以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以攤餘成本計量的商業銀行貸款發生減值時,應當將商業銀行貸款的賬麵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
商業銀行對於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應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貸款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者將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貸款,也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貸款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
商業銀行在進行貸款減值測試時,可以根據自身管理水平和業務特點,確定單項金額重大的標準。比如,可以將本金大於或等於一定金額的貸款作為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此標準以下的貸款屬於單項金額非重大的貸款。單項金額重大的標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商業銀行采用組合方式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的,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模式和數據支持程度,選擇合理的方法確認和計量減值損失。
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商業銀行貸款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商業銀行的貸款價值已恢複,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麵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貸款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
(四)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確認和計量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企業從二級市場買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減值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賬麵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具體方法參見一般企業應收款項減值的確認和計量。
(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確認和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分析判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準備,應當注重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是否持續下降。通常情況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的下降,或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後,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於非暫時性的,可以認定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允許通過所有者權益轉回。
(六)金融資產減值相關問題討論
金融資產減值的計提,較好的解決了各類金融資產的不同特性,使減值後的金融資產質量有了較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企業“人為”將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其公允價值的正常波動產生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僅影響企業所有者權益的金額,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應收款項的減值卻計入當期損益,導致整個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確認和計量的不匹配。二是基礎金融資產和衍生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應有明顯的差異,因為衍生金融資產仍存在沒有報價的情況,其市場風險較大,對其計提減值應細化規則,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體係與企業所得稅法各自相對獨立,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之間必然形成一些差異。為了協調二者之間的差異,會計準則要求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為了體現資產負債表觀,使資產的質量同實際經濟業務相一致,《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提減值並且符合條件的允許轉回。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十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複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同時計入所得稅費用(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作為所得稅收益)或衝減資本公積(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增加了資本公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以後,如果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複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複核。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存在的問題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提和轉回較為複雜,《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僅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提和轉回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有待後續出台操作細則,如所得稅準則並沒有給出遞延所得稅減值的各種跡象,實務操作中,隻能依賴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積累的職業經驗,而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的計提和轉回完全由企業操作,這樣,會形成通過操縱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和轉回的方法,操縱會計利潤。因此,建議財政部盡快出台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計提和減值轉回的補充規定。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的減值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企業應對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進行減值計提,以使出租人的資產質量得到較好的保障,體現資產負債表觀。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條規定,出租人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擔保餘值進行複核。未擔保餘值增加的,不作調整。有證據表明未擔保餘值已經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將由此引起的租賃投資淨額的減少,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賬戶,貸記“未擔保餘值減值準備”賬戶,同時,借記“未實現融資收益”賬戶,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賬戶。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租賃投資淨額是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收款額及未擔保餘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複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如果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餘值得以恢複,應按未擔保餘值恢複的金額,借記“未擔保餘值減值準備”賬戶,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賬戶。同時。按照原減值額與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淨額的增加額之間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賬戶,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賬戶。
在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時,對前期已確認的融資收入不做追溯調整,隻對未擔保餘值發生減少的當期和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淨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計算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七、損餘物資減值的確認和計量
損餘物資是指保險人對非壽險保險事故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後取得的原保險標的受損後的財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規定,如果保險人承擔的賠償保險金責任時,沒有將取得的原保險標的受損後的有關財產折價給受益人,則該資產屬於保險人的損餘物資,在滿足確認的條件時,應納入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保險人取得的損餘物資是對其發生賠付支出的補償,因此,在確認損餘物資時,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同時衝減賠付支出,其中,同類或類似資產,通常是指與損餘物資的性質相同、功能相近的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定,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損餘物資等資產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因此,保險人取得的損餘物資的跌價準備的計提與轉回操作參見存貨準則相關內容。
八、資產減值的計提和轉回可能成為企業調節利潤的工具
盡管新會計準則體係對於通過減值準備操縱利潤的方式已經有了很大遏製,但是“巨額計提,大額轉回”的現象在市場中依然存在。2008年,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準備的規模巨大,其中,存貨減值準備非常突出,這包括原材料的減值和產成品的減值。此外,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以及金融企業的貸款撥備也不容忽視。資產和存貨的減值計提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金融危機的衝擊以及經濟波動所致,但是一些公司通過操縱減值來左右利潤的行為仍然反映出在經營和管理方麵的問題。從會計製度的規定上看,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單純利用減值準備調節企業利潤隻是短期行為,而公司的主營業務水平是無法通過“數字騰挪”得到改善的。
由於2008年下半年大宗商品價格從高位大幅下跌,加之市場環境嚴峻,許多上市公司高價位庫存大量增加,因此年報不得不計提大量的存貨跌價準備,這成為影響去年年報業績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Wind資訊的數據統計顯示,2008年全部上市公司存貨跌價準備合計達到830億元,占全部上市公司淨利潤8210億元的比例10%以上。但隨著世界經濟的見底回穩及我國經濟的逐步回暖,大宗商品價格及一些普通商品的價格都出現回升,因此,去年底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有不少被衝回,從而成為提升中期業績的因素。
第三節 計提減值準備後不允許轉回的資產
一、計提減值準備後不允許轉回的主要資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涉及到的計提減值準備後不允許轉回的資產包括: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商譽和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一)資產發生減值跡象的判斷標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上述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我國和國際會計準則一樣總體上采用了經濟性標準。判斷標準分為外部信息來源和內部信息來源。《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列舉了可能發生減值的七種情形,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判斷標準基本相似,使會計人員在實務中更易於操作,資產發生減值主要跡象包括:
(1)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於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2)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3)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4)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5)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6)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於或者將低於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淨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於(或者高於)預計金額等。
(7)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二)資產可回收金額的計量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隻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麵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由此可見,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屬性采用公允價值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公允價值如何衡量、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預計和現金折現所采用的折現率對資產減值測試就無比重要了。
1.公允價值的確定
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確定,對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即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
2.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
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壽命和折現率等因素。
(1)預計的資產未來現金流量
預計的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下列各項:第一,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第二,為實現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現金流入所必需的預計現金流出(包括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現金流出)。第三,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到或者支付的淨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應當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交易時,企業預期可從資產的處置中獲取或者支付的、減去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時,企業管理層應當在合理和有依據的基礎上對資產剩餘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狀況進行最佳估計。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遞增的增長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遞增的增長率為基礎。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5 年,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更長的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在對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的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所使用的增長率除了企業能夠證明更高的增長率是合理的之外,不應當超過企業經營的產品、市場、所處的行業或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平均增長率,或者該資產所處市場的長期平均增長率。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當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也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企業已經承諾重組的,在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預計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數,應當反映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其中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通常應當根據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進行估計;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所確認的因重組所發生的預計負債的金額進行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