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公允價值在我國會計準則中的應用(下)(2 / 3)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使用公允價值的規定涉及到多個問題。

1.融資租賃的判斷標準

融資租賃的第4條判斷標準規定:承租人(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根據規定,租賃雙方將最低租賃付(收)款額折現到租賃開始日的價值,需要大於當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

2.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在確定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時,需選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此變化對承租人會計處理的影響,主要是比較標準的改變,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要與“公允價值”進行比較,將二者中的較小者,記入“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賬戶。如發生初始直接費用,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還要包括該筆支出。

3.租賃內含利率的確定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餘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由於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取代賬麵價值,改變了租賃開始日所認定的折現價值,所以出租人計算出的租賃內含利率必須滿足新等式,即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未擔保餘值現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

(二)與融資租賃中公允價值相關的問題

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租賃資產交還給出租人,承租人對資產餘值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未擔保餘值後的餘額低於擔保餘值,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賬戶,貸記“營業外收入”賬戶。因為在最初的最低租賃收款額中已包含了擔保餘值,因此當收回資產的公允價值小於擔保餘值時,從擔保人處收到的價值損失補償金不應計入營業外收入,而應衝減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借記“其他應收款”賬戶,貸記“長期應收款”賬戶。如果收回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擔保餘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尚未規定相關會計處理。如果收回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擔保餘值,可將其差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按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融資租賃資產”賬戶,按擔保餘值貸記“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賬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賬戶。

融資租賃的第4條判斷標準規定:承租人(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看起來該標準相當嚴密,但是,因為公允價值是預計數,實務中公允價值的確定有很大的選擇空間。企業可能利用這些量化規定,完成表外籌資活動,從而隱匿企業的真實負債。如果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使訂立的購價預計遠低於(小於或等於5%)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實質是融資租賃,就可以作為經營租賃會計核算。

七、公允價值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的應用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其中,金融資產通常指企業的下列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金融負債通常指企業的下列負債: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債券等。

金融工具可以分為基礎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基礎金融工具包括企業持有的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的款項、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來期間收取或支付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或義務等,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存出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客戶貸款、客戶存款、債券投資、應付債券等。衍生工具是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第一,其價值隨著特定利率、金融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第二,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動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第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與其分類密切相關。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5)其他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是指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通常,企業購買商品形成的應付賬款、長期借款、商業銀行吸收的客戶存款等,應劃分為此類。

(一)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會計處理中的應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著重解決了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具體包括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條件、分類、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以及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等,規範了包括金融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的金融工具交易的會計處理,要求企業將幾乎所有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將有助於如實反映企業的金融工具交易,便於投資者更好地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由於金融工具的價格經常性波動,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可靠性方麵要優於曆史成本,更有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動態地了解企業當前所持有金融資產的真實價值,有效評價企業把握資本市場投資機會、風險控製和變現能力,進而作出適當的投資決策。公允價值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得到了充分的運用。把公允價值引入到金融工具的計量中,從而能更真實地反映金融工具交易的實質,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金融工具初始計量都采用了公允價值的核算方法。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公允價值發生了變動,則把其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調整該資產的賬麵價值;類似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也是采用公允價值,但其變動是計入資本公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金融工具未實現損益計入當期損益,遵循資產負債表觀的全麵收益概念確認收益。在資產負債表觀下,收益的確認是基於對期初、期末資產和負債的計價,淨資產的增減部分就是會計損益,收益報告包括已實現損益和未實現損益,會計信息的全麵性、及時性和相關性高。公允價值計量和全麵收益觀均體現了資產負債表觀。

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其中,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2.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與金融資產的分類密切相關。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對於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第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第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彙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第三,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彙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在發生減值、攤銷或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的變動調整了該資產的賬麵價值,使其賬麵價值能夠及時反映出公允價值,有利於企業及時了解金融資產的財務狀況,但同時也對企業的所得稅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為在稅法上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成本,公允價值與成本之間勢必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在一定期間內,影響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而影響企業的現金流。

根據上述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已確認未實現的損益分別計入了當期損益和所有者權益,並在會計期末分別列報在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中。利潤表中既有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計量的已實現損益,也有未實現損益;而資產負債表中隻有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計量的未實現損益。利潤表中既有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計量的已實現損益,也有未實現損益;而資產負債表中隻有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計量的未實現損益。因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導致的已實現損益列報在“投資收益”項目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未實現損益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列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而導致的未實現損益列報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項目。

在資產負債表觀下,會計收益是指一個會計期間資產和負債(不包括業主投資和派給業主款)價值增減變動的差額。一項交易發生,首先對交易和事項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進行確認與計量,然後再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變化確認收益。收益的確認是基於對期初、期末資產和負債的計價,淨資產的增減部分就是會計損益,不需要考慮實現問題,因此,資產負債表觀要確認未實現損益。我國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計入當期損益,遵循資產負債表觀的全麵收益概念確認收益,會計信息的全麵性、及時性和相關性較高。

3.金融負債的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第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第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第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一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二是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上述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負債,應當按攤餘成本後續計量。

金融負債相關利得或損失的處理按照下列原則處理:第一,對於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第二,以攤餘成本或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在攤銷、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4.金融資產重分類相關的計量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所指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麵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對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餘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餘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麵價值。

5.嵌入衍生工具的確認和計量

嵌人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的處理原則:盡可能使嵌入衍生工具與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會計原則進行處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應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為劃分的類別不同(如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不會采用公允價值後續計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沒有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應當考慮能否將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出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要求企業在成為衍生工具合同的一方時,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並按公允價值對其進行後續計量。對於嵌入衍生工具,要求其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從混合工具中分拆,單獨進行會計處理。要求企業在成為衍生工具合同的一方時,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並按公允價值對其進行後續計量。對於嵌入衍生工具,要求其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從混合工具中分拆,單獨進行會計處理。

(1)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條件

允許企業直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其理由在於:第一,當一項混合工具包括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止一項時,仍要求企業將這些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分拆可能不符合“效益大於成本”原則。第二,企業實際操作中,包括了若幹衍生工具的結構化產品通常是要用衍生工具來對衝其所有或幾乎所有風險。至於這些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由於會計準則的要求而分拆,在風險管理中往往不太關注。因此,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指定混合工具按公允價值計量,以使風險對衝在會計處理上得以真實反映。第三,會計實務中,確定混合工具整體的公允價值往往要比確定分拆出來的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相對容易。

如果不加限製地由企業直接指定混合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又可能會被“濫用”。為此,下列情況下不能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第一,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第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貸款中的提前還款權,其允許持有者以與攤餘成本大致相等的金額提前償還貸款。

(2)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條件

混合工具沒有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應將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第一,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麵不存在緊密關係;第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其中,“緊密關係”是指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之間在經濟特征和風險方麵存在相似性。

企業在成為混合工具合同一方時,即應評價嵌入衍生工具是否應分拆出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處理。隨後,除非混合工具合同條款的變化將重大影響原混合工具合同現金流量,否則企業不能對是否分拆重新進行評價。企業在確定現金流量調整是否“重大”時,應當分析判斷與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兩者相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發生改變的程度是否重大,以及相對於合同以前預計現金流量是否有重大的改變。

由於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化、金融業務國際化、國際遊資的日益膨脹,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變動風險越來越大,從而使得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要大大高於簽訂一般經濟合同的風險。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由表外項目披露轉為表內反映,充分反映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動風險相當大的的特點,能夠定量地反映其對企業資產、損益的可能影響,滿足投資者或債權人的決策需要。

6.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確定

《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於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價格。

(1)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2)企業持有可抵消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采用市場中間價確定可抵消的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確定淨敞口的公允價值。

(3)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與類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獲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價格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的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4)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該組合內單項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5)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金額;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從可支取的第一天起進行折現的現值。

(二)與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相關的問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