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的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可能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資產。如果這些資產均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並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則應將各項資產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並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即在對固定資產的總成本進行分攤時,需要以各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分配標準。此時,運用了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
2.分期付款取得固定資產的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質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3.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一條規定,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4.通過非貨幣性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二條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5.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二條規定,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也就是說,債權人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6.通過企業合並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二條規定,通過企業合並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第十四條規定,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於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也就是說,被購買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固定資產在滿足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7.棄置費用采用現值的計量
《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複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複環境義務等。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但不屬於棄置義務的固定資產報廢清理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費用處理。
(二)與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有關的問題
1.曆史成本為主的計量屬性是適應現實的必然性要求
從曆史成本為主、其他計量屬性為輔的應用現狀來看,對於曆史成本的缺陷會計界在不斷地進行“漸進式”的改進。雖然目前曆史成本依然是固定資產計量最基本、最主要的計量屬性,但曆史成本一統天下的局麵已在逐漸改變。對於特定項目、在特定的計量階段和環節上已經采納公允價值和現值等其他計量屬性。從各種計量屬性的特點來看,在目前的會計環境下,對於資產的計量,任何一種會計計量屬性都不具有絕對地、排他性的優勢,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仍然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會計計量屬性。國際會計準則對於固定資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為主,從而出現了相關的價值重估問題,情況比較複雜,分別在價值重估條款,賬麵金額的收回條款中予以規範。其中對於公允價值的使用,我國會計準則采用了適度、謹慎地引入,主要考慮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許多固定資產資產還沒有形成活躍市場,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固然重要,但應當以可靠性為前提,如果不加限製地引入公允價值,就有可能會出現人為操縱公允價值的現象。
2.固定資產適當引入公允價值與會計信息及會計目標有關
對資產會計計量屬性的選擇,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會計理論問題,需要考慮不同計量屬性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會計目標等因素。資產計量屬性的發展還取決於會計目標的變化。早期的會計目標一般定位於受托責任,曆史成本概念對於評價受托責任情況的角色相對較為充分。決策有用觀的觀點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的創新,目前該觀點已經成為研究財務會計報告目標的主流觀點。在此目標下,公允價值等計量屬性進入會計計量屬性的可選範圍。固定資產適當引入公允價值能夠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滿足投資人等決策者的信息需要。
五、公允價值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中的應用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製該生物資產;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一)公允價值在生物資產會計處理中的應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對生物資產的計量以曆史成本計量為主,但允許企業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
1.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六條規定,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可見,生物資產在初始計量時,主要采用曆史成本基礎,但適當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
(1)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2)通過非貨幣性交換取得的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十四條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生物資產,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生物資產的成本。
(3)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也就是說,債權人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生物資產,應當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4)通過企業合並取得的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十四條規定,通過企業合並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第十四條規定,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於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也就是說,被購買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生物資產在滿足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2.生物資產的後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的規定,生物資產通常按照成本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除外。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生物資產,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一是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活躍的交易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1)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2)可以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3)市場價格的信息是公開的。
二是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同類或類似,是指生物資產的品種相同或類似、質量等級相同或類似、生長時間相同或類似、所處氣候和地理環境相同或類似。
(二)與生物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有關問題的探討
1.國際會計準則中生物資產計量對中國的啟示
《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提出了生物資產的概念,並提出主要采用公允價值對生物資產進行計量,以公允價值作為生物資產計量的基礎。生物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資產,生產周期長,對企業的價值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如果仍以曆史成本表達,則違背了會計信息相關性的原則,不能達到為決策者提供有用信息的目的。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充分考慮了生物資產價值變化的這一特性,從理論上看是科學合理的。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作為生物資產的計量基礎,反應了當今世界會計界的一種傾向,越來越多的人關注企業的價值,而不僅僅是企業的曆史成本。但是我國在實踐中,我國尚不具備統一完善的生物資產市場,生物資產公允價值的取得比較困難。在現階段,我國可以通過建立統一完善的市場和信息服務體係,創造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條件,使其發揮傳遞可靠會計信息的作用,以滿足經濟國際化對生物資產會計信息的需求。
2.未涉及生物資產損益核算問題
生物資產具有生產周期長、在整個生產周期中投入和產出不均衡等特性,致使生物資產的損益核算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係規定,企業損益核算有嚴格的標準,造成某些農業企業如林業、生產周期較長的養殖業企業各會計期間的收益分布極不均衡,也會涉及到企業的稅負不平衡。如果周期過長,前期的虧損不能得到彌補,進入收獲期後稅負極高。
六、公允價值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的應用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製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無形資產準則規範。無形資產同時滿足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滿足可靠地計量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公允價值在無形資產會計處理中的應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明確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由此可見,在對無形資產進行初始計量時,所采用的基本計量屬性為曆史成本。但是,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資料的相關性,適當引入了公允價值。無形資產在初始計量中適當引入了公允價值,在後續計量和處置中仍然采取曆史成本計量。
1.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2.分期付款取得無形資產的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質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3.通過非貨幣性交換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五條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無形資產,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無形資產的成本。
4.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五條規定,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也就是說,債權人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5.通過企業合並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規定,通過企業合並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第十四條規定,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於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也就是說,被購買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在滿足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6.通過政府補貼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五條規定,通過政府補貼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貼》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也就是說,通過政府補助取得的無形資產,如該資產附帶有關文件、協議、發票、報關單等憑證注明的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不大的,應當以有關憑證中注明的價值作為公允價值;如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如沒有注明價值、且沒有活躍市場、不能可靠取得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名義金額為1元。
(二)逐步建立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的環境
國外公司治理相對規範,監管體係完備、資本市場發展相對成熟相適應,因此,國際會計準則對於無形資產都采用的是以公允價值計價。伴隨以知識經濟為主導的國際競爭的加劇,企業競相開展研究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活動。專利權、特有技術秘方、工程軟件等無形資產相繼出台,無形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顯著,但是麵對激烈的國際競爭,由於我國相關無形資產計價體製的不健全,導致企業在國際無形資產的交易、並購、重組中無形資產作價過低、資產外流等現象頻頻出現,所以明確我國當前無形資產計價方麵的問題,引入公允價值計量顯得非常重要。我國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用環境並未完全建立,國際接軌是方向,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國應在今後逐步建立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的計價環境。
七、公允價值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應用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有時也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一種非經常性的特殊交易。交易雙方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方麵可以滿足各自生產經營所需,同時可以減少貨幣性資產的流出,節約資金。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隻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高於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