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量的有關中國能源效率的研究文獻中,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中國的能源效率不高,與世界先進水平具有較大的差距”。例如,有的文獻斷定,“2007年我國能源效率隻相當於歐盟國家20世紀90年代初的水平,與能源效率強國日本相比就差得更遠,僅相當其30年前的水平”。
但是,筆者要對這些已有的結論提出質疑。能源效率指的是能源的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係。這一效率的重要性超出了以往任何一個經濟指標,提高這一效率已經成為各個國家政治和經濟政策的核心議題,以致世界銀行認為它是“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重要的衡量指標之一”。文獻在比較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能源效率時,往往使用單位產值能耗這一指標。 人們之所以常用“單位GDP能耗”,最主要的原因是這兩個數據的可得性高,隻要將當年的能源消費總量除以當年的國內生產總值GDP,就可以計算出一國的能源強度。 事實表明,用單位產值能耗進行的國際比較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持不同觀點的人們之所以在這個環節上爭論不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按彙率計算的GDP很難真實地反映各國的實際情況。
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曾經按上述原則計算了我國的GDP能耗。根據該研究所計算的結果,“日本在2000年每百萬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131噸標準煤,歐盟是214噸,世界平均水平是377噸,而我國能源消耗則高達每百萬美元1 274噸標準煤。按照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的結論,日本的能源效率高出我國97倍,中國的能源效率比歐盟低6倍,即便是在世界平均水準上,中國的能效也低得令國際社會吃驚。”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的結論不僅在中國引起嘩然,即便是西方國家也認為它的研究一定是出了什麼差錯,因為說中國的能源效率與其他國家有如此大的差距有悖常識。為解決這一難題,按購買力平價(PPP)對國別能耗的比較應運而生。按照這一方法的計算結果顯示,2000年中國的能耗隻比日本高20%,比OECD國家的能耗均值還低8%。
接下來的困難是,怎樣彌合名義彙率下的GDP與購買力平價下的GDP之間的鴻溝。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計算,2005年我國按購買力平價計算的GDP為94 100億美元,而按名義彙率核算的GDP是22 200億美元,二者竟然相差4.2倍。名義彙率下的GDP與購買力平價下的GDP之間之所以有如此大的鴻溝,是因為購買力平價比值本身就充滿了爭論。按世界銀行的說法是1美元約等於1.78人民幣,但我國的學者則認為1∶3∶5比較合適。因此,在學術界,對於究竟應該按照哪種方法測算中國的能源效率,至今還爭論不休。
總之,能源效率的國際比較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迄今為止尚沒有一個公認的結論。因此,無論是依據產值能耗對我國能源效率的分析得出中國能源效率遠遠落後於他國,還是依據購買力平價的分析得出中國能源效率處於國際先進水平的結論,都是缺乏說服力的。例如,Smil(1990)的研究得出結論:中國的重工業向輕工業轉變是能源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那麼,這裏我們要問的是,難道重工業就比輕工業的能源效率低嗎?Kambara(1992)的研究認為:“1980~1990年中國能源效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是行業結構的調整,結構調整在這裏所占的權重超過了50%,一些高耗能行業向低耗能行業的轉移促進了中國能源效率的提高。”劉暢和崔豔紅(2008)的研究結論是,第三產業的發展可以顯著降低能源消耗強度。
上述文獻顯示,由於人們通常將GDP或者產值作為衡量能源效率的因素,往往容易陷入“碳數量陷阱”,就能源消耗談能源消耗,從而得出一國經濟能源消耗的越少、產值越高,就越低碳的結論。我們不能想象,一個國家為了減少能源消耗,就盡可能地擴大第三產業的比重,就盡可能地使其產業結構輕型化是明智之舉。用GDP測量一國的能源效率,其主要缺陷是它並不能測量潛在的能源技術效率、能源與勞動間的替代關係和產業結構的變化都會影響能源與GDP之間的比值。
如本章第一節所述,我們認為使用產品或勞務的實物量取代GDP作為分母,考察我國能源效率更具有合理性。例如,使用噸標煤/單位產品(高耗能行業)、噸標煤/單位采暖(或空調)麵積(建築物用能)測算能源強度,在此基礎上的國際比較更有說服力。采用單位產品能耗等微觀指標所反映的結果雖然客觀,但微觀數據采集較為困難,而且不同的工業部門需要進行分類統計和彙總,難以形成一個宏觀的能源效率指數來進行評估,因此我們能夠做的通常隻是對某些產業的產品能耗水平進行比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