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九章(2 / 3)

上海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熊月之認為,石庫門的保護不僅限於建築實體,更在於石庫門所承載的地方文化:“很重要的一塊(內容)是石庫門裏的生活方式。雖然上海急速發展,但在生活方式上,我們自覺或不自覺地仍然保留了傳統的東西。從這個方麵說,對生活方式的研究比保護建築更能發掘石庫門文化。”作為20世紀上海居住形態最重要的文化遺產,石庫門的保護儼然已經成為上海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如何在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延續精神文化傳統的魅力,提煉21世紀上海作為國際性都市的獨特居住文化,是人們期待從不同的石庫門保護模式中得到的啟發。

製度文化形態

無論在傳統社會還是現代社會,人們之間必須通過一定形式的契約關係調節共同利益、規範群體的活動方式。社會發展進程中要求建立的約定越來越詳盡和多樣,也越來越多地受到約定對象以外的其他係統功能和要素的製約。在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居住群體間的利益製約關係,及與之對應的社會規範體係,如住房製度、技術標準、法規體係以及行為規範等內容,構成了居住形態領域的製度文化。

從係統學的角度來理解,政策既是社會衝突的產物,也是新的社會衝突的來源。新製度主義者(Newinstitutionalists)用“內生性”來描述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以及人際交往所受到的社會綜合條件的製約,這些條件具有曆史的延續性,並與時間和地域緊密相關(Amin1999;Martin2000;North1992),其實質是對“知識、價值觀和道德規範”的繼承。因而,無論是社會學者、經濟學者還是技術專家都”強調社會和經濟成長的漸進式演進”(Cumberetal2003)和將這一過程置身於特定文化條件下的必要性。於是,在人文精神的引導下,提高製度和技術領域的文明程度成為保障社會健康、和諧發展的關鍵因素。

英國社會學家吉登斯(AnthonyGiddens,1981)在《結構化與現代化》中指出:所謂製度是指“深入而持久地在時間與空間(通過規劃與資源)中建構社會係統的連續性實踐”。[英]安東尼·吉登斯。結構化與現代化[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15其實踐的目標是在多層次的複雜矛盾之間尋求平衡和有序,而實踐的過程則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特點。政策製定有其難以擺脫的偶然因素和主觀因素,其文化屬性決定了這一過程並非絕對意義上的科學程式的選擇。生活世界中的“互動”一旦被解讀為競爭、共生等社會結構變遷的主要途徑,製度文化便成為協調城市社會與空間形態演變的重要資源。居住主體在生存、生活與發展的競爭中不斷提高著需要的層次,創造性或自發地生成穩定社會結構的新機製和新的製度要素。新的居住形態取代舊的,總是以改進或推翻原先不合理的因素為切入點,從這個意義上說,製度的建立是居住形態係統持續、協調發展的機製保障。

1)住房政策

居住形態本身的存在和狀態蘊涵著社會個體與群體構成關係的某種理智和理性,這種理智與理性的存在是依賴於製度的保證與維護的。迄今為止,在世界上的任何製度下都有弱勢群體,在主流製度體係中無法獲益甚至利益受損的群體隻能依靠製度化的扶持,這也正體現了製度本身的理性和對社會整體的意義。

住房政策是政府幹預居住形態的主要手段,關係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宏觀住房政策導向的轉變是城市居住形態演變的重要約束條件。對住房建設的政策性幹預需要綜合考慮城市宏觀經濟發展與區域城鎮人口流動、城市居住空間結構的現狀與曆史、居住人群的構成和供需結構的特征等因素。這其中,既包含推動居住形態走向健康有序的積極因素,也包含阻礙其良性發展的製約因素。厘清各種相關因素的關聯和作用的機製,使政策力轉化為協調居住形態自身行動的準則,既是製定政策的前提也是對實施效果評價的最終標準。

以市場為主導的住房供給模式為滿足居民各種不同的住房需求提供了一個強大的平台。在這個平台上,產權是交易對象,貨幣是媒介,價格是信號,公平競爭是運行規則,徹底改變了中國城市住房福利性配給的局麵。從住房改革推行至今的總體情況來看,以市場為主導的住房供給模式對城市居住形態的整體質量提升和多元化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在較短的時期內顯著改善了城市居住條件的總體水平;第二,以房地產市場作為住房供給和配置的平台,更好地滿足了城市居民對住房的多樣化需求;第三,通過發展住房經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整體環境的改善;第四,有力地推進了市政工程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包括交通、綠地、文化、衛生等在內的城市公共服務水平顯著提高。然而市場化的住房供給在目標群體上將一部分沒有相應支付能力的人群屏蔽在外,同時,由於相關法律和產權製度,以及監管製度不夠健全,住房製度改革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了不少問題,其中一些問題甚至可能產生危及整體發展的負麵效應。

首先,以市場交換準則為核心的住房製度所麵向的群體是能“自食其力”解決居住問題的城市群體,而低收入階層、弱勢群體難以得到製度的有效保障。盡管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已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係的目標,但對供給對象、供給渠道和流通環節等都未作明確規定,因而遠未達到預期的效果。

其次,改革初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未能實現同步協調發展,住房政策在運行中存在自身和外部條件的雙重漏洞,典型的表現就是權力與資本的結盟。一方麵造成供給與需求雙方在權力層麵的不對稱,導致城市住房產業保障城市居住需求這一基本功能無法正常履行;另一方麵,默許利益集團對土地和公共資源的搶占,加劇了城市貧富分化在空間和社會心理層麵的隔離。

另外,在宏觀住房發展規劃缺位、市場監管不到位、市場趨利性本質等綜合因素的作用下,房地產開發追求大房型、高價位和一次性銷售利潤,導致住房價格持續上揚,供給結構與有效需求結構之間出現不平衡參考丁鍵教授2008年接受《理想空間》記者訪問時的觀點。

針對住房製度改革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國家開始采取有針對性的彌補措施:2003年關於調整住房供給結構的通知,2005年關於抑製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2006年的“國六條”關於“70/90”政策的通知,以及2007年關於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屬於社會保障與福利範疇,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我國目前最主要的兩種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密集出台的文件清晰地勾勒出政府對住房發展的幹預所經曆的以政策調控為主的製度建設過程。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場與政府關於住房供給事權劃分導向的轉變,即逐步明確由政府為主為中低收入者提供社會性保障住房,其餘住房需求則通過市場開發得以滿足。表7.1我國住房體製改革的重要文件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