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政策保障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住房保障係統,製定並確保多層次住房供應製度的建立。其次是要加強對保障係統的監管,確保其有效運行。新加坡國營房產在經營過程中得益於政府的全程監控,使公共住房“物盡其用”,社會整體居住水平達到了較高的標準,在居住領域有效緩解了階層之間的差異。其經驗對於解決我國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領域存在的難以保證惠及群體,以及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一係列後續問題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政府應該在住房保障政策之外設立專門的非營利機構,負責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出售的全程監管和後期的維護管理。
(3)開發和規劃手段
曾經有學者提出對新開發住宅區實施高、中、低層次住房的混合開發,將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聚集到同一住區甚至同一幢住宅樓中,但事實證明,這種理想模式不僅不為市場接受,也不受居民的歡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的“大混居、小聚居”,是在大範圍內接納局部居住分異的模式,這種模式比較適合城市中心區的舊城更新,具有比較好的實施基礎。需要強調的是,“大混居、小聚居”模式要求控製更新或開發的規模,強化城市規劃和土地出讓過程中的調控力度。
(4)社區文明建設
社區文明建設包括社會公德、個人職業技能的培育,幫助人們正確對待個人與群體、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提高弱勢群體的就業技能和社會適應能力,幫助人們樹立健康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對外生變量的調控固然是必不可少的社會控製手段,然而為了縮小城市整體居住形態的差異,減緩分異的速度,或者抑製已經發生的分異現象可能帶來的後果,除了向弱勢群體“輸血”以外,更重要的是增加這部分人群及其所處社區的“造血”能力。
中國城市的社會轉型釋放了大量的能量,延續、突變,乃至斷裂等係統演化特征集中呈現於轉型期的城市居住形態。本章最後,借用美國著名心理學家E·弗洛姆(ErichFromm,1955)的一句話來歸納社會整合的內涵:“誘導社會的成員去做那些要想使社會正常延續就必須做的事”,是“使社會和文化得以延續的手段”[美]E·弗洛姆著;孫愷詳譯。健全的社會[M]。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86。
城市居住形態演化的經濟過程
住房市場的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西方國家不同,當代中國的城市經濟在向市場體製過渡的進程中出現了明顯的“分水嶺”時期,住房製度的市場化轉型便是其中最為突出的表現之一。從城市整體居住空間的格局,到居民個體的居住心理與生活方式,住房由福利到商品的性質轉變正在改變著中國城市的居住形態,不僅引發了社會、文化和思想意識等諸多領域的變革,更牽動著每個家庭。
本章從住房的商品屬性和住房市場的非均衡性著手,分別從市場活動(開發和消費)、市場機製(需求和供給)和市場主體(居民、開發商和政府)等不同的側麵,分析經濟要素是如何對城市居住形態的演化發揮作用的。6。1住房是特殊的消費品
英國拉夫巴勒大學的經濟學家巴頓(K.J.Button,1976)在其著作《城市經濟學:理論與政策》中指出:“房屋一般屬於耐久性消費品範疇,房屋的消費是供人們住在其中而取得滿足和福利。……住房市場符合自由市場的某些標準,但具有很多特殊性,這些特殊性為我們造成一些困難,而(也)由於這些特殊性產生了住房問題。”K.J.Button.UrbanEconomics:TheoryandPolicy.London:Macmillan1976.中譯文本《城市經濟學:理論與政策》.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作為特殊的消費品,住房具有以下特性:①住房固定占有一定的土地和空間資源,具有綜合消費功能。它為個人和家庭提供棲息之所,為勞動力和人口再生產提供物質空間。住房建成後,有效使用期較長,屬於耐久的固定性消費品。②住房產品類型多樣。按建築類型分,有獨立式、集合式;按占有方式分,有自有、租用;按所有製分,有公有和私有住房。這就決定了住房市場既受到市場機製的調節,受供需關係變化的影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③住房支出是家庭開支中最大的單項支出。由於價格昂貴,部分低收入群體難以承擔,政府不得不進行幹預,以保證社會的穩定和公平,使部分住房具有福利特點。④住房是社會勞動產品,經濟屬性之外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屬性,表現在住房生產和再生產的過程中,也表現在住房短缺、貧富差距等問題中。這些差異使我國關於住房經濟性質的認識經曆了一個曲折的過程。
住房的商品屬性
新中國成立以前,上海是中國最早出現房地產市場的城市之一,房地產業一度是上海城市經濟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初期,政府承認住房作為實物耐用品的商品性質。1949年8月《人民日報》新華社信箱發表了“關於城市房產、房租的性質和政策”的評論。評論指出:“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勞動的產品。在商品生產的社會裏,房屋就是一種商品。””私有房屋的租賃,是借貸資本的一種特殊形態。”中央政府對城市房地產和房屋租賃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則:①承認私人房產的所有權,保護產權所有人的正當合法經營;②允許私人房屋出租,租約由主客雙方自由協議;③政府有責任保護城市的房屋,並有權督促房主進行必要的修繕。直到1956年對私有製生產資料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之前,城市住房的買賣和租賃仍然得到政府的承認和保護,政府對私有住房進行登記,明確產權狀況,允許私房上市交易,城市住房的商品性質是明確的。
通過沒收屬於官僚資本和國民黨政府的城市房產,以及由國家開始投資建設職工住宅,上海的住房市場逐漸向與國家宏觀經濟相適應的公有製機製轉化。1956年以後,通過對房地產業和出租私房實行贖買(即社會主義改造),私有土地日益減少,私有土地買賣逐漸消失。城鎮住房逐漸過渡為福利品,由政府進行生產和分配,住房的商品屬性被否定。由於住房投資沒有回報,而公共資金的來源又相當匱乏,居民的居住條件難以得到明顯改善。上海市區人均居住麵積1952年為3.4m2,1978年為4.5m2,27年間隻增加了1.1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