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別不平等的問題上,持有男權自然天生論的人很多,例如韋斯特馬克。他說:在最低級的未開化人和最高級的文明人中,我們發現家庭都是由父母和子女組成的,而且,父親是家庭的保護者和供養者。(韋斯特馬克,42)按照他的理論,男權製在所有的社會都是最自然的秩序。其實,如果硬要分辨哪種家庭秩序是“自然”的,一對一關係並不是唯一的自然關係,群交也曾是人類社會天然關係的一個形式。
男權製之不“自然”的另一個證據是它並不是從始至終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變遷,在世界各國,男權製家庭在近幾十年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這種變化表現在包辦婚姻的減少;平均初婚年齡的提高;婚後小家庭比例的增高;婚後生活衝突的減少等。
在傳統中國,女人在夫家的地位是低下的,而且是幾千年一貫製,從班昭的《女誡》就沒有改變過:“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違也。” 女人的三從四德是幾千年的行為規範。所謂三從是指: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所謂四德則指:婦德,不必才明絕異也。幽閉貞靜,守節整齊,行已有恥,動靜有法。婦言,不必辨口利辭也。擇詞而說,不道惡語,時然後言,不厭於人。婦容,不必顏色美麗也。盥洗塵穢,服飾鮮潔,沐浴以時,身不垢辱。婦功,不必工巧過人也。專心紡織,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奉賓客。(閔家胤,181-182)
在調查夫妻權力結構的過程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家庭實權擁有權是最好的指標,因為無論是決策權還是家務勞動分工的指標,對於夫妻平等與否的測量都存在許多問題。而家庭實權擁有的主觀感受這個指標卻更直接、更準確地反映出夫妻權力關係的實際狀況。
從部分東方國家和西方國家的家庭實權擁有者這個指標的對比中,可以看出很有趣的差別: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和瑞典這樣的西方國家都是夫妻平等為主的模式:平權家庭占五成至七成;而日本、韓國和菲律賓這樣的東方國家都是以男權為主的模式:男權家庭占四成至七成。中國的情況與這兩個模式都不同:夫妻平權占四成至五成,處於東西方之間;夫權占兩成,也是處於東西方之間;妻權占三成,是全部入選國家中最高的。
在下麵九個國家家庭生活中兩性地位的比較上,在男女平等這一欄,中國是第二高,占六成,僅次於瑞典;在女性較優越這一欄,中國是最高的,占二成,遠遠超過其他國家。男性優越的兩欄也幾乎是最低的,不足二成,僅次於男性優越占一成的瑞典。 (單藝斌,225)
在全國城鄉男女對家庭地位的感受這個指標上麵,城鎮男女兩性和鄉村男性的感受差不多,唯一感受不同的群體是鄉村女性——正好是我的調查對象。鄉村女性感受自己家庭地位很好的比其他群體低一成,而感覺一般的比其他群體高一成。相比之下,鄉村女性是所有群體中對家庭地位自身感受最低的群體。
在城鄉夫妻家庭境遇比較當中,農村妻子在個人消費多少、有好吃的先照顧誰、性生活決定者這三個指標上是所有群體中最低的;在家務勞動承擔者這個指標上是所有群體中最高的。換言之,無論中國家庭夫妻權力關係與傳統模式相比發生了多麼大的變化,農村妻子這個群體是所有群體(城鄉男女兩性)中最落後的,變化最小的,最無權的。
在全國婦女地位調查中發現,家事由夫妻共同決定已經占到半數,甚至許多家庭還出現了由妻子作為主要家事決定者的情況(一至二成),由男性作為主要家事決定者的家庭已經降低到兩至三成。在家庭日常事務的決定者的比較中,城鄉有很大差異。在決定家庭經濟支配方麵,夫妻共同決定的比例農村比城鎮低近一成;丈夫為主的比例高一成多;妻子為主的比例低近一成。在決定勞動分工方麵,夫妻共同決定的比例農村比城鎮低近兩成;丈夫為主的比例高兩成;妻子為主的比例低一成。
一項專門針對農村夫妻的權力比較的研究表明,夫妻平權的模式已經占到六到八成,而男權模式在農村已經下降到一到三成。妻子對各項事務的決定權與丈夫相比雖然還有些微距離,但是這個調查結果與傳統的男權夫妻模式相比,已經有了根本性的變化。
在後村調查中,我們在家事決定權的問題上提出的問題是:家裏的事情(如蓋房、子女婚姻,買大件商品等)由誰決定,有沒有不征求女人意見的情況。調查發現,大多數夫妻都屬於平權模式,但是男權模式還在一些夫妻中存在。
夫妻平權的模式有這樣一些事例:
開小賣部的26歲的國說:
大事還是兩個人商量以後在再拿主意。
菊的家庭是一切事情上都是夫妻商量決定,她說:
商量著來。一直到商量出相同的意見。商量出來就行了。
33歲的生說:
倆人商量,也得考慮實際情況,家裏收入就那些個,光想做大事不行。我過日子細,一般他聽我的。前年想買摩托車,今年想買拖拉機,我都沒同意。家裏條件不行,過年(明年)再買,就不用借錢了。也有的時候聽他的。誰說的在理,就聽誰的。
俊的夫妻關係也是誰有理聽誰的:
誰說得對就誰決定。強絆一會兒,誰有理誰說了算。
平家是夫妻平權,有時也參考老人的意見,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