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居處在中國農村的男權製中所起的作用不容低估。由於是結婚後女人進入男人的家庭而不是男人進入女人的家庭,男權製找到了它的基礎和依據。
寶森指出:“婚後居住模式被認為是男女不平等的一項重要特征,它同繼承權和財產權緊密相關,所有這三個方麵都顯然促進了社會性別的政治經濟。……父係繼嗣、父係繼承權以及從夫居婚姻是中國家庭的特點。”(寶森,255-256)朱愛嵐也注意到:“正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居住方式成為日常鄉土生活的社會性別化政治的決定性因素。”(朱愛嵐,46)
從文化人類學角度看,人類婚姻的起源和發展變化,與社會生產力和生產方式有關。婚後從夫居製度,即妻子“生活在她丈夫的氏族所占據的地域”( 塗爾幹語),起源於古代的對偶婚階段,興盛於父權製初期。從統計資料看,中國農村的婚後從夫居製從遠古傳來,一直沒有改變過。而且在現代農村仍然保持完好。從20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這將近40年間,初婚時與公婆在一起生活的比例幾乎完全沒有改變,始終占到所有婚姻的八至九成。
(熊鬱,283)
在初婚時婚後居處的模式上,後村有兩種情況:絕大多數是媳婦住婆家,極少數婚姻不住在婆家。
目前獨居的寡婦義的說法特別有代表性,代表了村中習俗對婚後居處的一般看法,她是這樣說的:
不住婆家住哪裏?要是住娘家還叫結婚呀?
勝的居住法是村裏常見的住法:
住婆家。他家窮,俺們都住土房,雙裏間(即指與婆婆合住一套房子,一個住東屋,一個住西屋,中間那間燒火做飯)。
守的情況也如此,她說:
住婆家,三間土坯房,俺倆和二小子住東屋;小叔子和大小子住西屋,小姑子住當中做飯的屋。
榮的情況和一般婚後住進婆家的媳婦略有不同:
住婆家。但是是自己蓋的房子。
立的情況更特別一點:
住婆家,兩套房,挨著,當中有牆頭隔開。
村裏僅有的幾例不住婆家的都是學校老師,因為學校提供住處才沒有住婆家的。例如,英是小學老師,她沒有住婆家:
在學校有間宿舍住。他在部隊時我們分居。他複員以後,和我一起住在學校宿舍。
敏也是小學教師,住在學校:
我不住婆家,住學校。
強的第二任妻子是由於村中大姓的壓力而不能住進婆家:
我們不住婆家,與丈夫在外打工。因為,如果在婆家住,他前妻的家人會天天罵大街。
潘允康等人曾針對目前中國城市依然保持較高的老人與子女的同住率做過研究,認為影響兒女婚後與父母同住的相關因素有三個:傳統文化的影響;兩代人相互間的現實需求;住房資源緊缺。但是在社會變遷的背景下,高同住比例反映的並不主要是前兩種關係模式,住房問題才是影響同住和家庭結構的重要因素。(潘允康等,1997)。農村的情況顯然不同,如果按照他們概括的三個影響因素,前兩種的重要性遠遠超過第三種。這種婚後居住模式既是傳統文化習俗的安排,也是現實生活中養老的需求決定的。
作為男權製存在基礎的婚後從夫居製雖然曆久不衰,固若金湯,但是卻有一個破綻:某家沒有生出兒子來。這在傳統社會中按照幾率也是有可能出現的情況,盡管是小概率現象。在實行計劃生育國策之後,生不出男孩的幾率大大提高了——過去如果前麵幾個都是女兒,可以一直生下去,直到生出兒子;現在生了兩個女兒就必須打住了。計劃生育政策推行得越嚴厲,無子戶出現的幾率越高。如果沒有兒子,隻有女兒,在村民心目中被視為“絕戶”的人家是抱養(買)兒子好,還是給女兒招贅好呢?周圍的人怎樣看待抱養的兒子,又是怎樣看待招贅婚的呢?
招贅婚是母係氏族社會對偶婚從妻居婚俗向父係氏族社會過渡期出現的,是對“從夫而居”的一種補充。早在商周之時,即有招贅婚聞名於世。輔助西周滅商的功臣薑尚,是見諸文字記載的最早的上門女婿,《戰國策·秦策五》、《說苑·尊賢》均有記載:“太公望,故老婦之出夫。”秦漢時代,招贅婚曾十分流行。《漢書·賈誼傳》載:“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唐代女子娶夫亦稱“贅婿”,宋以後改“贅婿”為“舍居婿”或“入舍女婿”。這期間隨宋明理學盛行於世,無子人家認為女子無贍養父母之力,於是為女兒招贅,以幫女兒履行贍養父母之責,故招贅亦稱招“養老婿”。元明戲曲、明清小說等,多有述及招贅現象。
有些村民認為招贅婚可以是一種選擇,49歲的民說:
俺覺得怎麼都行。俺二閨女在北京幹活,今年27了,別人給介紹一個對象,是貴州的。他家住在山溝子裏,閨女跟著他要是去山溝子,又那麼遠,幾年來不了一回,俺也不放心。他倆也不願意去那裏。現在他們在北京幹活,掙的錢俺給存著,給他們在咱這村裏要了一塊宅基地,蓋房結婚。以後在這裏落戶。將來他們有了孩子,放在家裏我給看著,他們在北京再幹幾年活,掙點兒錢,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