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的說法表明,當她自己的父母得病去世時,女兒隻是在父母得病時去伺候,在父母去世時給慰問金或喪葬費,當然也分不到財產;在她的婆婆得病時,也主要是兒子(她的丈夫,丈夫的兄弟)花錢,女兒(大姑子、小姑子)的花費是象征性的。她說:
都是兒子的。女兒沒有繼承權。生病時兒子拿錢,女兒伺候。俺爹去世時,親友送的紙禮兒(方言,指慰問金——作者注),都給兒子。一般不多,有幾千到一萬多。女兒分不到錢,還要給兒子寫紙禮。以前少,現在一年比一年多,現在寫賬都到1500元了。俺婆婆病時,花了一萬多,也是俺家和大伯哥負責,幾個大姑子、小姑子一分錢沒花,連她們這些日子的吃喝住用都是俺們負擔。婆婆去世時,幾個大姑姐寫賬300元,被村裏人笑話。俺娘家爹是去年死的,俺寫了600塊錢——俺姐姐非要寫600,俺是想多寫些錢,她們不幹。結果俺三個兄弟把倆姐姐攆出去了。在墳上還罵她們,沒罵俺。他們知道俺是想多拿錢的。姑娘家寫賬多,兒子們臉上光彩。
有時,女兒因為特殊原因也負擔贍養費用,但是這隻是例外,她也並不會因此而獲得財產繼承權。英就屬於這種情況,她說:
女兒沒有繼承權。父母的醫藥費我和哥哥各承擔一半。因為我有工作,能掙錢。哥哥是農民,日子窮。因為這事,嫂子一直對我很好。
榮說:
財產哥哥和弟弟分。沒有俺們女孩的份。
國說:
女兒嫁出去就是別人家的人,在財產繼承上是沒有的。養老也是兒子全都負責。
勝說:
打老輩子傳下來的規矩,閨女哪有繼承權啊!你問這個不是閑的嗎(意思是:這還用問嗎)?(父母病了誰拿錢)兒子拿。誰讓他們是小子?俺要是小子,俺也拿。
臣說:
女兒沒有繼承權。(父母重病或去世的費用)兒子負擔。女兒去伺候。
有的女人不但沒有覺得女兒沒有繼承權的習俗有什麼不妥之處,還按照男權社會的思維邏輯推出女兒要是覬覦父母的財產是一種要不得的讓人恥笑的想法。敏(小學教師)說:
那不掙錢的閨女還沒繼承權哩,俺這掙工資的要是光琢磨老人撇下的舊房,不讓人笑話啊!養這種閨女有嘛(什麼)用?照顧(老人)是肯定的。費用咱這裏的習慣就是小子管。到老人不在了,辦喪事寫帳時,閨女多寫點兒錢就行了。
樹說:
女兒哪來的繼承權?就說你吧(調查員是女性),你是閨女家,將來你老人不在了,你好意思回來跟你兄弟分家產啊?你家三套房,給你一套,你好意思帶著女婿來住啊?父母病了,閨女伺候,小子花錢。
亮說:
財產兒子繼承。俺光管伺候,不管花錢。有他們(兒子)了,哪個也比俺混的強,哪用著俺的。別說俺沒有,就是有,也不拿錢。
喜說:
女兒沒有繼承權。兒子分擔費用。這是傳統。
平(35歲,村裏大商店主)說:
閨女哪來的繼承權?再說,當父母的把家產給閨女,自己心裏也不舒服,感覺是把自己家的產業給外人了。要不老輩子時,沒閨女的戶家,寧肯把家產給侄子、堂兄弟,也不給自己的閨女呢!我常看父母。等老人病了,當然去伺候了,花錢的事再說。費用是兒子分擔。
立說:
男的繼承。女的哪有資格繼承?費用兒子分擔。
生說:
農村老人去世,繼承權是兒子兒媳的。閨女伺候,兒子拿錢。
自由戀愛與人“私奔”的耀說:
俺家情況特殊(指與父母脫離關係),就算不特殊,女孩也沒有繼承權。費用兒子分擔。
鳳說:
東西錢財都是兒子的。在老人眼裏,女兒是外人,不是自家人。費用兒子分擔。
祥說:
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誰家的家業舍得給外人?隻有兒子才有繼承權。費用由兒子分擔。
隻有那些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才能將財產傳給女性。守的家裏沒男孩,她隻有一個妹妹。她們姐妹倆都嫁給了本村的小夥子,所以破例可以繼承家庭財產:
有繼承權,和妹妹均分各種費用。
青的情況類似:
家裏沒男孩,有繼承權。
按照婚姻法,夫妻婚後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而且配偶和子女都是家庭財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後村,有財產不僅不給女兒而且不給妻子的情況。妻妾共處的來的家庭共有三個兒子(妻兩個兒子,妾一個兒子),她的丈夫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三個麵粉廠給一個兒子一個,不打算給妻妾留。配偶沒有財產繼承權,都給兒子。這種做法隱含的意義是:兒子是自家的骨血,而配偶是外人:
他說過,這三個麵粉廠,將來按賺錢情況,分給三個小子。沒偏沒向,一人一個。俺和他那一個,都沒資格分財產。
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是違反繼承法的,因為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這裏,習俗又一次壓倒了法律。
一位19世紀的西方觀察家對中國人的養老留有這樣的印象:“從理論上講,中國人對於尊敬老年人的確附加了重要意義……兒子也確實在贍養年老的父母。但就我經驗所及,在履行這一義務時,幾乎沒有什麼真正的愛或尊重可言。這一責任與其說是源於真正的情感,倒不如說是源於中國的繼承法,後者除了規定財產的傳承外,還授予一家之主終身對其家人擁有並行使某些權力和特權。”(轉引自寶森,304)
這位觀察者看到了中國文化中繼承與贍養的互換關係。贍養則繼承,不贍養則不繼承,這個邏輯雖然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卻是現實生活的邏輯,習俗的邏輯。既然女兒沒有贍養父母的責任,也就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在我們看到農村女兒和兒子繼承權的不平等以及與之配套的觀念習俗時,應當看到其背後的邏輯,即女兒和兒子在贍養父母的製度安排上的區別。這是婚姻製度、婚後居處製度的必然結果,不是僅僅法律條文的改變就能改變得了的。
此外,也由於婚後居住製度的安排,農村的父母會認為女兒是別人家的人,或早晚要從家人變成外人,財產當然不能給外人,於是出現寧給侄子不給女兒的怪異想法。正如前麵提到的村婦平所說:“要不老輩子時,沒閨女的戶家,寧肯把家產給侄子、堂兄弟,也不給自己的閨女呢!”其實,從把女兒當外人的邏輯出發,財產寧給侄子不給女兒就一點也不怪異,而是很自然的想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