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是古代繼承權的兩大類別,前者以上奉祖先祭祀下傳血統為目的,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女性絕對無繼承權;後者唐至清各代法律隻承認嫡庶子男平均分家財,女子在習慣上得享嫁資。惟有戶絕(母家無男子並無同宗繼承人)之遺產可由女兒承受。但在室女與出嫁女承受份額不同。如唐宋律規定,戶絕遺產由在室女繼承,若無在室女則扣除喪葬花費,由出嫁女承受三分之一,餘者給死者生前曾與之同居三年以上的近親,無近親則收入官府。明清律雖然隻有親女繼承遺產的規定,而無在室女與出嫁女之別,但在司法實踐中仍按唐宋規定,出嫁女隻能承受三分之一的財產。(閔家胤,311-312)
在中國進入近現代之後,頗具革命性的新繼承法已經形諸文字。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無論性別,隻要是合法繼承人,無論兒子女兒都有平等的繼承權利。但是,法律不過是更為正式、更受廣泛人群認可的升華了的習俗,在現代化程度不高的社會中,習俗作為非正式的規範在調整人際關係、社會關係時,往往比正式的規範法律更具效力。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未進入現代化的村落中,習俗的力量往往會壓倒法律的力量。從人們對已出嫁的女兒繼承家裏財產的態度上可以明顯地看到這一點。正如費孝通早在祿村調查時就注意到的那樣,盡管新法律給予了女性同男性一樣的平等繼承權,但在農村地區沒有人理會這一點。
按照農村的社會習俗,一直是由兒子們平分父親的財產,女兒一般沒有繼承權。女兒對家庭財產的繼承隻表現為在出嫁時可以得到一份嫁妝,有時它是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女人的另一個待遇是:守寡的母親可以在老年得到贍養。但是二者都得不到正式的財產份額。家庭財產和家係是通過兒子傳遞的。因此,如果農村家庭沒有兒子,往往會過繼或收養一個兒子。
一直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從農村的普遍實踐中,還是人們對女兒繼承權的看法、觀念中,女兒都是沒有財產繼承權的,也被認為是不應當擁有財產繼承權的。產生這種觀念的原因多種多樣。因傳承年代久遠,人們(尤其是農村人)之所以不把遺產給女兒的原因,最直接也最荒誕的是,女子一旦結婚,她立即變成她的父母、她的弟兄、她的姐妹的“親戚”,變成了別人家的人,“潑出去的水”。而兒子不同,即使結了婚,分了家,還是自己家的人。後村調查驗證了這些(參見第三章第5節“與娘家的關係”。)
看,認為女兒應當與兒子平分遺產的人還不到兩成,而人們不知道,這恰恰是法律規定的劃分父母遺產的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城鄉差異非常明顯,城市人有41%同意這樣分遺產,而農村人隻有14%同意這樣分配。最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認為兒子女兒應當平分遺產的男性都多於女性——女性不但比男性更不了解自己的權利,而且還可能把自己放棄平等繼承權當作一種謙讓或高尚的舉動呢。選擇“最好不要”的人有一成半,選擇“不應該要”的人竟占到三成半,在農村更高達四成。
認為女兒不該繼承財產的觀念是最典型的男權製家庭觀念,在這種觀念中,女兒並不是家庭的平等成員,而是一個外人,她不應當擁有和兒子一樣的權利。持有這種觀念的在城市人中占兩成,在農村人中占到五成半。在前一個問題上呈現的令人遺憾的模式再次呈現:女性認為女兒不應該有繼承權的比例再次超過男性。自己名下享有的權利自己不知道,反倒是男性比女性更多地了解女性應有的權利。
看,城市人與農村人在財產分配上有不同的看法:城市人首選養老做得好的子女,其次是平分給兒子和女兒,主要分給兒子的觀念已經是極少數人的想法;而農村人還是首選分給兒子,其次才考慮平分給兒子和女兒和養老的因素。
在後村調查中發現,幾乎所有的女兒全都沒有繼承權,隻有一個例外:家裏沒有兒子,這個時候女兒可以獲得繼承權。財產的繼承與養老的責任緊密聯係在一起,幾乎所有的女人的父母都不用她們養老而隻是兒子養老。當然女兒會分擔照顧父母、伺候得病父母的責任,但是養老和看病的錢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兒子承擔的。
在繼承和養老的問題上,農村人的做法和想法與現行法律完全相悖:繼承法規定女兒有財產繼承權,但是沒有女兒能夠得到繼承權;同樣,贍養法規定女兒有為父母養老的責任,但是也沒有女兒承擔這個責任。人們的做法在這兩件事情上是高度一致的,他們所遵從的規則已經是一種習俗。這個習俗長期以來沒有改變,但目前正隱約有改變的征兆,這主要得益於男女平等的進一步深化和社會進步的影響,現代文明、現代社會的諸多理念,正通過那些受過高等教育的農村男女,向他們所出身的鄉村幅射。就在我寫作這個調查報告期間,後村發生這樣一件事:不久前後村一位女大學生(畢業後在城裏工作)的母親因重病住院,花費兩萬多元,是她與弟弟均攤的。她主動承擔醫藥費的同時,還要特別向家人宣布:將來不會和弟弟“爭”家產。而此事招致同村姐妹們的冷諷熱嘲。從這個事例來看,女兒贍養老人走在了女兒分享家庭財產繼承的前麵。有新近的社會學調查表明,在農村,女兒已經用各種方式越來越多地承擔起贍養老人的責任,但是在財產繼承方麵,無論從社會實踐還是人們的觀念上,女兒還是沒有也不應該繼承家庭財產的。
然而,在城市,這個習俗已經改變了:女兒有繼承權,也履行贍養父母的責任。這說明,隻要婚後居處從從夫居製改變為新居製,隻要把女兒和兒子同等看待,習俗就可以改變。但是,女人婚後的從夫居是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的居住安排,沒有改變的需求,也沒有改變的動力。這種居住製度的傳統安排就決定了女兒無法獲得繼承權,也無法盡贍養父母的責任。
農婦鬆的說法很有代表性,她明確意識到在女兒的財產繼承權上的城鄉差異:
繼承權沒咱的事。咱農村和城市不一樣。俺常看父母。等老人病了,當然去伺候了,花錢的事再說。費用是兒子分擔。
農婦來的父親有公費醫療,她分擔了喪葬費用,但即使如此,她並沒有遺產繼承權。她說:
父親看病,他有醫療費,公家報銷,兒子都不用管。去世時,寫帳的多(指給慰問金的人多),俺們姐仨一人寫了300元,在當時都是最高的,給哥哥們臉上增光。哥哥們最後分錢、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