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虧小家庭普遍取代了大家庭和家族,即使女兒還是普遍沒有財產繼承權,至少在那些沒有兒子來繼承財產的家庭,女兒可以行使繼承權,而不必由侄子去繼承了。

目前調查到的資料中,被調查到的93個婦女回答沒有繼承權;隻有6人回答有。這6人中,3人父母沒有生男孩,2人父母健在,1人的哥哥上完大專在城市居住。

按照目前的調查結果,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後村,女孩和自己父母、兄弟的關係,是“親戚”關係,和男孩相比,絕大多數女孩沒有繼承權。在考慮這個問題的實際重要性時,還有一些應當考慮的因素,否則這個結論就有些武斷。

首先,所謂“遺產”究竟是什麼,有多少使用價值。

村裏的老人絕大多數沒有退休金。他們過了六七十歲,沒有勞動能力了,把口糧地分給兒子種,兒子替他種地、交稅,管他們吃飯。而老人去世後,戶口沒了,土地也被村裏收回;老人所留下的“資產”,不過是幾件穿過的衣裳、幾件破舊的過時的桌子椅子,或者外加幾個碗、碟、盆,值不幾個錢。在後村的調查中發現,少數老人可能會留下一套老得沒法住的破房,兒子們早就有了自己的寬敞住房,一般老人留下的房子就空著,沒人住,時間長了就倒塌了(農民的平房使用期限一般在二三十年,老人住了一輩子,到去世時房子基本沒有使用價值了)。在我們的調查對象中,有三位在2006年8-9月間家裏有老人去世,其中兩位老人的舊房子,在老人在世前就被兒子自己花錢翻蓋成了新房,老人留下的遺產是:用過10多年的一個水缸、一大一小兩口鐵鍋,幾件舊衣裳、半桶食用油。另一位受訪者的母親去世前,已患老年癡呆症多年,由兩個兒子輪流照顧。屬於她生前置辦的資產隻有一隻蜂窩煤爐子,其它的物品均是兒子購置的。

這些沒有多少使用價值的“遺產”,兒子要了沒多大用處,女兒要了更沒有多大用處。女兒都嫁到外村了,老人留下的破房子白送給她,她也不會要的——她不可能帶著丈夫和孩子,拋下自己家的房子,回娘家村住破屋。再說,就算她來娘家村住了,她的莊稼搬不來、她全家人的土地搬不來,而離開土地她就沒法生存了。

當然,現在農村有些人家已經有了將來死後可以稱為遺產的產業,如自辦的企業、作坊、商店,而所有這些真正可以稱得上是遺產的東西目前還是按照當地的習俗,全部由兒子繼承,女兒是完全沒份的。在人們普遍沒有遺產的情況下,財產繼承權的問題就不成其為問題。但是,在真正的遺產出現之後,法定繼承權(兒子女兒平分)和習俗繼承權(由兒子單獨繼承)的矛盾就會隨之顯現出來。目前,由於婚後居處和養老責任的傳統安排仍在延續,傳統的繼承權習俗尚未遭到質疑。但是,這個問題的提出是早晚的事,習俗與法律的矛盾是無法回避的。

其次,按照目前的養老習俗,失去勞動能力後,農村老人完全靠兒子贍養,女兒不擔負養老責任。

農村的老人隻要有戶口就有一份地,隻要還有這份地,就得按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規定承擔稅費(現在農業稅逐步取消,但農民仍有民兵訓練費、公路養護費、合作醫療費、零散稅等多種名目的稅費)。即使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常年臥病在床也不能豁免。在他們失去勞動力之後,嫁到外村的女兒,不可能時時大老遠地牽著牲畜、帶著農具跑回娘家村替父母照顧莊稼,所以農民隻能把土地及稅費義務一起交給同村居住的兒子。

土地給兒子、繼承權給兒子,不是僅僅因為農民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還因為現實的女性婚後離家遠嫁他鄉的婚姻製度安排,這種安排造成了兒子是最方便、最靠近的養老資源。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兒子和女兒在照顧父母、盡贍養義務方麵的權利、義務是一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女兒婚後從夫居,除了極少數嫁在本村的人,絕大多數遠嫁其他村莊,兒子和女兒所盡的養老義務是不同的。由於農民的一切收益來自土地,農村老人的收入必然包含在土地種植成本及收益中。老人失去勞動能力後,是兒子幫他種地交稅;老人晚年養老,主要也是由兒子負擔的。在父母重病或者去世時,所花費用也是由兒子承擔的。女兒在葬禮後的“寫賬”,也就是一次性地給哥哥、弟弟們一些喪葬費或慰問金,其性質並非盡贍養義務,而是親屬的自願資助。女兒的“賬”,同兒子在父母失去勞動能力到去世期間的長期供養從質到量都是不能比的。

後村有少數幾例女兒分擔養老責任的事例,都屬於女兒從事非農職業的情況。其中一例是在村裏開小賣部的國,她說:

女兒給父母養老錢,我們家是女兒每年拿一千元,兒子拿二千元。

還有一位在外地就業的女人文,她因為有工資,所以給父母的錢甚至超過兒子給的:

給的比兒子多,半年看一次,因在外地工作。

另有一位在外打工的根也是這樣:

給父母錢,比兒子給得多,沒準多久看他們,但至少每月一次。

但是這幾個事例畢竟屬於例外。以上事實可以解釋,為什麼農民比城市人更“封建”、“重男輕女”,因為農民沒有退休金,又沒有國家提供的醫療保險,他們的老年生活來源在很大程度上靠兒子,而不是靠女兒。

由於這個延續了幾千年的養老方式在農村並沒有什麼改變,即使老百姓重男輕女的思想已有變化,傳統的贍養方式、繼承方式也難以改變。在人口居住分散、沒有遷徙自由、耕地隨戶口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情況下,子女平均履行贍養義務和均分老人遺產,雖然符合法律法規,但有悖傳統習俗,更主要的是沒有現實操作性。

隻要女兒出嫁離家離村這種情況存在,隻要婚後從夫居製這樣的製度安排沒有改變,財產就不可能由兒女均分,對父母的贍養責任也不可能由兒女均分。這是先進的男女平權的法律與傳統的婚姻習俗的矛盾。這就是在繼承權和贍養義務上男女平等的理念和規定,在遭遇到婚後居處和婚姻製度的現實這麵無法逾越的死牆時所麵臨的尷尬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