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又經過了幾輪磋商,最後劉少奇代表俱樂部與路礦當局達成了十三條協議:
(一)路礦兩局承認俱樂部有代表工人之權。
(二)以後路礦兩局開除工人須有正當理由宣布,並不得借此次罷工開除工人。
(三)以後例假屬日給長工,路礦兩局須照發工資;假日照常工作者須發夾薪;病假須發工資一半,以四個月為限,但須路礦兩局醫生證明書。
(四)每年十二月須加發工資半月,候呈準主管機關後實行。
(五)工人因公殞命,年薪在百五十元以上者,須給工資一年,在百五十元以下者,給一百五十元,一次發給。
(六)工人因公受傷不能工作者,路礦兩局須予以相當之職業,否則照工人工資多少按月發給半餉,但工資在二十元以上者每月以十元為限。
(七)路礦兩局存餉分五個月發清,自十月起每月發十分之二;但路局八月份餉,須於本月二十日發給。
(八)罷工期間工資,須由路礦兩局照發。
(九)路礦兩局每月須津貼俱樂部常月費洋二百元,從本月起實行。
(十)以後路礦兩局職員工頭不得毆打工人。
(十一)窿工(礦工)包頭發給窿工工價,小工每日一角五分遞加至一角八分,大工二角四分遞加至二角八分,分別工程難易遞加。
(十二)添補窿工工頭,須由窿內管班大工照資格深淺提升,不得由監工私行錄用。
(十三)路礦工人每日工資在四角以下者須加大洋六分,四角以上至一元者照原薪加百分之五。
對照達成協議的這十三條,與原來的十七條相比,工人明顯作出了讓步。平心而論,原來開出的條件有虛高的成分,在策略上是用來討價還價的,作出讓步也是情理之中,簽訂這十三條應該說是一個很大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