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案的性質和特點

議案實際上屬於報請類公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有關規定,議案的提出者除了各級人民政府外,還可以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常委會,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就是說,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法定公文的議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事項專用的一種公文體式。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議案的範圍包括和不包括:包括的內容有關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法令、政策貫徹執行的問題;關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範圍內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統戰工作的重大事項;關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範圍內保證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預決算執行的問題;關於製定和修訂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相應的法規的建議;關於加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建設的重要建議;關於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不包括的有,即不能作為議案提出的事項,有:不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如對黨群部門和軍隊的意見、建議;屬於與黨和國家現行法律、法令、政策規定不符的問題;黨和國家的秘密;屬於司法機關辦理的具體事項和純屬個人要求解決的實際問題;屬於議案提出者所在單位處理的問題或單位之間相互協商解決的糾紛問題;土地、房屋、財產、個人隱私和內容空泛的意見等。

議案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專用性。就是說有權使用議案及提出議案的部門隻能是各級人民政府,任何個人和其他部門如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政府各部門都無權提出議案。而且提交的議案也隻能供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受理和使用。

2.提請性。即提出請求審議性。這是因為一方麵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屬於權力機構,在同級國家機關體係中居於首要地位,議案的內容,隻有被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才能生效。另一方麵,每份議案都應寫上“現提請審議”的字樣。政府方麵為使具有建議性質的議案獲得通過,必須寫清楚提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言之有理,符合客觀條件,切實可行。

3.法律程序性。提出議案和審議議案都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則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同時,議案與其他公文最大的不同是,議案的提出必須是在規定的時間,即議案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舉行期及時提出,否則不能列為議案。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議案與提案不同,因為,提案可以是會議代表或聯合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提案屬於會議用文件,提案代表個人、群體向大會提出要求討論、審查、轉交有關部門處理或參照的,不像議案那樣具有法定的效力。過去,把提案也叫議案,現在在公文中已經對議案有嚴格的界定。

二、議案的撰寫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1.議案的標題

與一般公文標題相同,議案有兩種形式:一是通常采用完整式標題,即三要素俱全的標題,由提出議案的人民政府名稱,提請審議的事由和文種構成,二是省略式標題,即事由和文種兩要素構成的標題,如《關於提請審議〈××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