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封有關“真相”的檢舉信(3)(1 / 1)

12月21日,第二次開庭第8天。顧雛軍繼續全麵否定四項罪名。9名被告全部堅持認為自己無罪。

顧雛軍的辯護律師李貴方向媒體表示:侵占、挪用根本不能成立;關於虛假注資、虛假財報,顧雛軍的行為有欠缺,但在法律上也不構成犯罪。像這樣的行為,罪與非罪、可定可不定的就應該不定;同時還需要考慮到具體情節。比如,對於虛報注冊資本的指控,當年格林柯爾受讓科龍股權,政府希望加快進程並給予協助,舊《公司法》要求無形資本在注冊資本中的占比不能超過20%,而新《公司法》這一比例已經放寬至70%,順德格林柯爾當時這一比例為75%。

李貴方稱,對於虛假財會報告的指控,科龍的生產、銷售是真實的,隻是風險控製程度不夠。而挪用資金罪是科龍與格林柯爾兩個公司之間存在著大量的資金往來,清欠就可以了。挪用資金罪是指錢給了個人或以個人名義挪作他用。目前該案很清楚的是,出款、用款的都是公司,但為什麼被說成是挪用呢?就因為格林柯爾是民營企業,民營企業有時被等同於個人。這樣就否認了民營企業的法人主體地位。侵占資金罪也一樣,錢用於公司,卻說成占為己有,同樣也是把民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否定了。

該案另一位被告嚴友鬆的辯護律師李江認為,顧雛軍案在審理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可能會對現行的法律形成挑戰。

第一,虛報注冊資本罪挑戰《行政許可法》的信賴保護原則,因為順德格林柯爾當年注冊時得到了順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獲得了執照,就應該視作已獲得了合法的身份。

第二,虛假財會報告罪挑戰《公司法》中的自由交流製度;挪用資金罪挑戰了《公司法》中的國民待遇條款,國有上市公司被大股東占款的,證監部門允許它們進行“清欠”,但是民營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的,就是挪用,就坐牢;職務侵占罪挑戰《公司法》中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的條款。

12月22日,二次開庭第9天。

庭審進入最後一天。在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9名被告人全部認為自己無罪。顧雛軍再次發表激情演講,曆數他的產業夢想和對科龍的偉大貢獻,並稱這也許是他最後一次公開對外講話了。

之後,薑寶軍、嚴友鬆和晏果如三人由於不同原因在陳述中還泣不成聲。科龍電器原首席財務官薑寶軍稱:比竇娥還冤。此外,薑寶軍再次向法庭表示,在接受偵查機關的審訊時曾受到過誘供。在庭審結束之時,各被告人委托辯護律師再次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法官表示需提交書麵申請,待研究後答複。

當天,審判長宣布公開庭審結束。

顧雛軍案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共計11天。法律界人士介紹,這開創了佛山市乃至廣東省民營企業老板涉刑事案開庭時間的最長紀錄。

與顧雛軍有關的民事賠償案件已經有了初步結果。

2007年8月30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顧雛軍及上述格林柯爾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江西科龍支付1.65億元,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167.106萬元。

注:2008年1月30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案作出一審宣判,認為其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80萬元,扣除羈押期,實際執行10年。顧雛軍當即表示將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