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長1.5萬字,寫於2006年7月8日。此信公開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回應:對科龍電器的查處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對顧雛軍舉報信中涉及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的大量不實內容,中國證監會將保留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11月13日,第二次開庭第2天。法院同意顧雛軍兩項申請,顧放棄絕食。顧雛軍公布第三封檢舉信,其信劍指德勤:
2005年4月22日,德勤給了我們關於審計中最後要解決的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科龍投資江西華意冰箱壓縮機有限公司的投資殘值撥備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關於5.7億元的銷售額認定問題。由此,德勤給了科龍董事會四種方案供選擇。
A方案:保留江西華意投資殘值,保留這5.7億元的銷售額。科龍2004年的利潤為1000多萬元人民幣,但關於上述兩個問題,德勤將分別各出具一條保留意見。B方案:將江西華意的投資殘值撥備,但保留5.7億元的銷售額。科龍2004年虧損6000多萬元人民幣,德勤隻對5.7億元的銷售收入的最終實現出具一項保留意見。C方案:保留江西華意投資殘值,取消5.7億元的銷售額,則科龍2004年將虧損1.1億元人民幣。德勤隻對江西華意的投資殘值出具一條保留意見。D方案:將江西華意的投資殘值撥備,同時取消5.7億元的銷售額,科龍2004年將虧損1.9億元人民幣,但德勤將不出具任何保留意見。我和我的董事會當即選擇D方案……
經過一天與德勤的反複交涉,科龍的香港律師最後打電話告訴我說,德勤隻接受B方案,其餘方案他們都不接受,都不會在年報上簽字。此時已是2005年4月27日,我隻能召開科龍董事會,通報這個嚴峻的情況。因為不能按時出年報是一件會對上市公司造成巨大傷害的事件,因此,所有科龍董事不得不接受德勤的最後通牒,接受了按B方案出年報。
……我們全部無條件選擇最保守的D方案,但德勤強行要求用B方案。
所以,有任何關於2004年年報的法律責任,都應該由德勤來承擔,我們不應該為我們的無過錯選擇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更不要說是刑事責任了。
顧雛軍第三封檢舉信公布後,德勤聲明:沒有幫助科龍造假。
看來,顧雛軍幾十頁的無罪答辯和三封舉報信就是他的全部故事了。
12月14日,二次開庭第3天。劉從夢披露德勤曾出四套方案。顧雛軍當庭再辯虛報注冊資本罪(金額9億元):“我被抓時,那9億元的無形資產出資一直在資產負債表上掛著,根本沒有所謂用6.6億元置換事宜;格林柯爾成立後,股本從來沒有增減過,何來虛假出資?”
12月15日,第二次開庭第4天。進入挪用資金罪質證。
12月18日,第二次開庭第5天。庭上新揭出4.55億元挪用資金,顧雛軍申請畢馬威報告做證。
12月19日,第二次開庭第6天。繼續挪用資金罪質證。顧雛軍及其辯護律師指出:7.5億元不是挪用是拆借。顧雛軍旗下幾個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不能說成是資金挪用。作為該案重要的證據,公訴人提交的司法會計鑒定書繼續遭到辯方的質疑。
在上午的對質中,顧雛軍向劉從夢問起了畢馬威報告,劉從夢承認畢馬威報告反映了科龍與格林柯爾之間的資金往來。劉從夢還承認,有2.5億元從科龍冰箱劃撥到江西科龍的款項是由他簽字劃出去的。
12月20日,第二次開庭第7天。上午10時左右,法庭出示了三四份新證據。據了解,這些都是公訴機關尚未作為證據移交給法庭的,應辯方申請並由法庭調取。這三四份新證據主要涉及注冊資本罪和挪用資金罪。
辯論時,辯方想用一份催款單證明新追加的部分挪用資金的指控是有供銷合同的。但公訴人說合同無效。顧雛軍說:不能因毀約方說合同不成立,就否定了合同的真實性。
下午兩點半,顧雛軍發表辯護詞稱:舊《公司法》對無形資產在注冊資本中比例的要求,在新《公司法》中已經放寬。而且當年格林柯爾申報的無形資產也是真實的,沒有隱瞞事實。對於虛假財會報告罪,顧雛軍說,壓貨是正常的商業銷售行為,因此不能把壓貨看成是虛增銷售收入。
下午6點,顧雛軍申辯三個半小時後說:蒼天有眼。我回國時尚是一名億萬富翁,但現在卻落到這種結局。說完當庭落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