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民事錯訴的普遍形態之非效率行為(1 / 3)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公民主體地位提升以及法律意識的增強,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數量激增,由此造成的法院案件積壓、法院負擔過重問題突出,訴訟拖延成為一個既普遍又嚴峻的現象。

第一節民事訴訟非效率之訴訟拖延

一、訴訟拖延的概念

訴訟拖延被看作是一種戰術或者說訴訟策略,常常被那些明知打不贏官司而又不想馬上履行判決規定義務的當事人作為一種訴訟策略加以利用以實現自己的某些目的。(趙澤君主編,?《民事訴訟快速解決機製的立法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頁。)“拖延”與“遲延”的意思是有區別的,“拖延”是指“把時間延長,不迅速辦理”之意,而“遲延”則是指“耽擱和拖延”之意。“拖延”所要表達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推遲做事的時間,而“遲延”除了具有拖延之意外,還指結果上所耽擱的時間。

我國有學者將訴訟遲延劃分為“客觀性遲延”和“主觀性遲延”,客觀性遲延是民事訴訟法規範本身所允許的遲延,亦稱製度性遲延,而主觀性遲延則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出於一定的目的以種種手段拖延訴訟。這裏的主觀性遲延其實就是訴訟拖延。也就是說,民事拖延屬於遲延範疇之列。同樣,如果法官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實施規定的行為同樣也構成訴訟拖延。不過,通常人們很少對訴訟拖延和訴訟遲延進行嚴格區分。以筆者的觀察來看,以往我國學理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製度性遲延方麵,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事實上,客觀性遲延與主觀性遲延多數情況下是互相牽連的,即訴訟延誤既有法律適用方麵的原因,也有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法院主觀方麵的原因。比如,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作任何限製,在實踐中被告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時有發生,還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延長審理期限規定的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製度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審限規定》)?雖對延長的時間和批準的時間進一步作出了規定,但也沒有對延長審限的理由作出規定,有的法官延長審限的理由就很隨意,遇到對案件法律關係一時把握不準,就暫時將案件擱置,導致了訴訟拖延。

綜上分析,民事訴訟拖延可以概括為:指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中出於一定的目的,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濫用自身權利或者權力不按期完成訴訟行為或者拖延訴訟的進行,使訴訟程序不正常地延展、訴訟期限不合理地延續的一種現象。

實證調查發現,訴訟拖延具有以下幾點特征:

1.訴訟拖延隱蔽性強。近年來各種原因造成的訴訟拖延數量有逐年遞增的趨勢,但是翻閱許多案件的卷宗,除了極少數訴訟拖延極其明顯外,都很難看出有訴訟拖延的痕跡。這是因為要麼當事人沒有違反程序法的規定使得訴訟拖延具有表麵的合法性,要麼是法院的超審限被技術化處理掉了。

2.訴訟拖延手段多樣化。當事人進行訴訟拖延可以鑽的法律空子有很多,因而帶來訴訟拖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訴訟拖延的手段多樣化。例如,當事人可以利用提起管轄權異議、拖延領取法律文書、隨時舉證、申請鑒定等手段來拖延訴訟,而法官也可以通過延長審限、轉化審理程序、組織多次調解、中止訴訟等技術手段來變相延長審限,進行訴訟拖延。

3.訴訟拖延主體多元化。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訴訟拖延的主體多為被告一方當事人和法官,但是訴訟拖延並非隻有被告和法官會采取。就當事人而言,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會利用訴訟拖延來達到自己的某些目的。例如,當訴訟的時間成本小於訴訟收益時,或者為了增加被告的額外訴訟負擔,或者是原告認為拖延對其來說會明顯增加收益時,原告一方也有可能實施訴訟拖延。

4.訴訟拖延時間的全程性。當事人並非隻在訴訟進程中某一階段進行訴訟拖延,往往都是從訴訟開始到審判終結乃至執行階段都在運用盡可能多的手段來拖延訴訟。可以說,訴訟拖延貫穿訴訟的全過程。

二、訴訟拖延的目的

實施訴訟拖延主要是出於以下幾個目的:爭取時間、留出空間、消磨對方意誌、轉移隱匿財產或者緩解暫時的支付壓力、滿足調解率及結案率等指標要求。

(一)?爭取時間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通過對案件的綜合分析,如果認為有足夠的時間吃透案情或收集證據進而能夠影響勝訴的實現,就會通過訴訟拖延爭取時間以達到足夠時間來準備進而贏得訴訟。具體地說,當事人通過訴訟拖延技巧達到以下爭取時間的目的:(1)給自己熟悉案情足夠的時間;(2)為收集證據準備足夠的時間;(3)通過拖延更多地了解對方的訴訟實力和人際關係;(4)通過拖延更好地掌握對方的訴訟準備情況。

(二)?留出空間

留出空間,實質上就是一種訴訟的節奏,也是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施展訴訟的各種因素能夠達到最佳的配合。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覺得可能存在規定的時間內難以理清案件關係,或者存在證據方麵明顯感到不如對方的證明力強或者處於證據劣勢時,就可能會考慮采取訴訟拖延技巧,以達到留出空間的目的。而留出空間的目的則是能夠主動控製案件的訴訟節奏。(雷彥璋:《民商訴訟博弈與律師技能突破》,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頁。)

(三)?消磨對方意誌

當對方當事人存在明顯的蠻橫無理,或原告提出過高的訴訟要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訴要求等,一方當事人就會考慮訴訟拖延,以達到消磨對手蠻橫意誌的目的,從而選擇最佳時機與對手達成和解或協定,或者通過訴訟拖延,讓對手不再纏訴。例如,被告通過訴訟拖延技巧,達到改變原告對案件的評價,動搖其對案件勝訴的信心,直到原告接受被告開出的和解或調解條件,或者由原告主動提出撤訴。

(四)?轉移隱匿財產或者緩解暫時的支付壓力

在一方當事人,常常是被告覺得自己勝訴無望或者自始就準備逃避履行義務時,就有可能進行訴訟拖延,利用爭取到的時間轉移、隱匿以及低價轉讓其財產,即使自己敗訴了,另一方當事人也可能因執行難而得不到應有的財產,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因為一時的經濟流轉出現問題,導致暫時欠缺支付能力,在不能取得另一方當事人諒解的時候,通過訴訟拖延來緩解現金流轉壓力,等待恢複支付能力。

(五)?滿足調解率及結案率等指標要求

許多法院經常都將調解結案率等作為衡量法院或者說法官工作成績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達到規定的指標要求,高壓調解、強製調解、年底清理積案已經逐漸成為了一種習慣,而為了實現這些目標,都需要時間來操作,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拖延訴訟。

第二節非效率拖延訴訟的常見類型

因訴訟行為主體的不同,導致不同主體實施的訴訟拖延的類型也不同。通常,訴訟拖延常分為“當事人訴訟拖延類型”和“法官拖延類型”兩種。

一、當事人訴訟拖延的類型

當事人訴訟拖延的主要表現是在訴訟中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在程序運行過程中利用法律漏洞,設置障礙、延遲訴訟期限和遲滯訴訟的正常進行。

(一)利用管轄權異議進行訴訟拖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對人民法院關於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當事人為了達到拖延訴訟期間的目的,可以在答辯狀提交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不管理由是否成立,都可以啟動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這樣就可以達到訴訟拖延的目的。而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關於管轄異議的裁定還可以提出上訴,一旦進入上訴程序,一審法院要將案件轉送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受理上訴後要進行審查,這就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使得案件的審理時間被推遲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者說被告之所以利用管轄權異議來進行訴訟拖延,主要是因為:其一,一審中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隻對異議不成立的案件交納50?元至100?元的受理費。在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後,又可以拖上10?天的上訴期,而且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因此,提起管轄權異議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是投入少效益高的一個訴訟拖延的手段。其二,由於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欠發達,交易秩序較為混亂,交易行為和交易規則極不規範,相當多的交易行為是通過口頭形式達成的,存在相當的隨意性,所以在訴訟發生之後,當事人也可以利用提起管轄異議來延緩訴訟的流程。

(二)利用申請回避和申請延期舉證拖延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申請回避的規定:當程序進行到開庭審理之後,當事人就可以利用申請回避來拖延訴訟時間。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後,正常的庭審程序必然受到一定影響,如果法院為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決定延期審理,這樣訴訟期間就被拖延了幾天。在法院審查之後,即便當事人回避申請被駁回,當事人依舊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申請複議權把訴訟期間再進行拖延。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有關延期舉證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根據案情發展或證據的收集情況,為爭取時間,可以在舉證階段書麵向法庭提出證據延期提交申請,從而達到訴訟拖延的目的。

(三)利用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反訴進行訴訟拖延當事人可以通過提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庭,或者提出特別授權代理人因公在外難以趕回參加訴訟等理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或者經常以其他理由,要求開庭時間後延,一般說來,承辦法官都會答應當事人的請求,這些都可以達到訴訟拖延的目的。如果案件被延期審理,即使恢複庭審的時間能夠確定,也一般會拖延較長時間,如果案件被中止審理,由於中止審理造成恢複庭審的時間不確定,當事人訴訟拖延的效果就更加明顯。反訴也會引起訴訟拖延,因為反訴一旦提起,法院需要經過一係列程序,當事人便得以拖延本訴的結案時間,從而實現訴訟拖延的目的。

(四)利用上訴、調解進行訴訟拖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15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見,當事人通過上訴,少則可以把案件拖上十幾天,多則拖上3?個月。不僅如此,在法院調解中當事人利用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方式,使得為了達成調解協議進行的協商談判以及送達調解書所花費的時間白白浪費,這樣又可使訴訟進程被拖上一段時間。

(五)利用公告送達進行訴訟拖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遠園日,即視為送達。”當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當事人則可以通過設置送達障礙,比如“玩失蹤”,因當事人的“失蹤”造成的下落不明使得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實現而隻能被當事人牽引而走公告送達的程序。國內公告送達期間是60?天,涉外案件則需要6?個月,加上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時間,如答辯期、上訴期、訴訟期間等,訴訟進程就又被拖上至少幾個月的時間。從理論上講,一般來說一個案件都需要送達幾次法律文書,當事人就可以利用這一規定進行數次訴訟拖延,使得訴訟進程可以被長期拖延。(趙澤君主編,?《民事訴訟快速解決機製的立法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8?頁。)(六)利用鑒定等不計入審限的期間進行訴訟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審限規定》第9?條規定了12?種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由於這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加之現行法律對不計入審限的情形缺少相應的規製與監督,這就為當事人拖延訴訟期間提供了很多機會,比如,隻要當事人在訴訟中適時提出相應的鑒定或者評估請求,再通過利用相關機構的有關專業人員,就可以將訴訟拖延至其預期的期限。(七)利用執行並議、案外人異議和申請執行進行訴訟拖延當事人利用執行異議故意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人員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提出書麵異議,就會使得法院進入異議審查程序,異議被駁回後,又可以通過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的方式進一步拖延執行的進行而達到訴訟拖延的目的。同樣,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與案外人暗中勾結將執行標的“合法轉讓”後,安排案外人適時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造成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從而達到訴訟拖延的目的。

而如果當事人利用執行和解借機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整個案件的結案時間就可能被拖得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