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民事錯訴的製度因素之訴訟管轄缺陷(1 / 3)

一、我國民事訴訟管轄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管轄製度的建構應當以解決中國的問題為基本宗旨,以實現管轄製度的中國化。管轄製度的中國化建構必須明了中國管轄製度的弊端以及實際運行狀況,以便對症下藥,因此本部分將討論中國管轄製度的問題以及其成因。

(一) 我國民事訴訟管轄實踐存在的基本問題

我國管轄製度成為司法腐敗或者地方保護主義大行其道的溫床之說法並非空穴來風,在審判實務中有諸多表現。“審判實務中管轄方麵的無序現象依舊種類繁多,形態各異:有違反級別管轄的,有違反地域管轄的,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雙重違反的,也有違反移送管轄規定和濫用管轄權轉移規定的等。”這是學者們對我國管轄製度症狀的基本概括。(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200 頁。)管轄混亂已經成為地方保護或者徇私枉法滋生泛濫的重要溫床。管轄無序的根源是管轄不公,管轄不公表現為盡量爭奪對本地當事人案件的管轄權,然後最終表現為審判結果的不公。管轄不公在審判的不同階段有多種表現形式:

1. .立案階段,明知對外地被告的案件沒有管轄權,為保護本地及本地當事人的利益,千方百計爭奪管轄權,主要表現在:①化整為零受理案件或者提起訴訟。先是以部分標的起訴,造成既定管轄後再追加訴訟請求,或者分拆訴訟標的。②利用管轄權下放性轉移製度。③利用訴前保全製度造成既定管轄。④利用第三人製度規避管轄,將實質上的異地被告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⑤有些法院甚至在明知外地法院已經立案的情況下,仍然重複立案,甚至串通本地當事人,更改起訴和受理時間,以便管轄爭議朝有利於本地當事人的方向發展。對外地當事人為原告的案件則百般刁難、推諉,不予立案,導致外地原告狀告無門。

2.在審判階段,對外地當事人從程序和實體上予以各種不公正的對待。

3.在執行階段,對外地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拖壓不辦,甚至給本地當事人通風報信、阻礙執行等,不一而足。在審判階段與執行階段的不公也是通過管轄來實現的。

(二) 地緣性因素對民事訴訟管轄製度的負影響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它的法製,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於法製的理論。隻有深入考察管轄製度賴以存在的“中國生活”,才能提出管轄製度的基本價值理念。我國管轄問題的基本原因是地緣因素如地方保護主義、本地的各種人情關係等,除此之外,在本地法院進行訴訟引致的訴訟成本的節省以及案件受理費的征收也會成為影響管轄的一個重要因素,但這並非是管轄製度的主要問題,並且通過訴訟費用製度很容易得到解決。如敗訴的本地當事人應當承擔勝訴的異地當事人一切合理費用,以及案件受理費全部歸入國庫等(目前訴訟費用收支兩條線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法院管轄的經濟利益化,但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因此,本書主要針對影響管轄製度運作的地緣性因素展開討論。

1.地方保護主義。近年來地方保護主義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鑒於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審判的嚴重影響,有學者甚至認為,地方保護主義是目前影響法院公正審判的最大因素。民事審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是指法院審理本地當事人和外地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時,在地方利益的驅動下,不顧事實和法律,從立案、財產保全、審理、調解、裁判、執行等方麵,偏袒本地當事人,損害外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與現象。地方保護主義是司法權地方化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在現行體製下,司法管轄範圍與行政以及立法的管轄範圍完全重合。現行憲法規定法院:長以及法官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財政也完全依賴地方權力,導致法院對地方政府的嚴重依賴,使得本來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變成了從屬和聽命於地方的法院。於是法官也就“各為其主”,地方保護主義很難避免。因而,地方保護主義通過管轄製度危及司法公正的提法絕非危言聳聽,而是有著深層次的體製背景。

2.地緣性人情關係。地緣性人情關係已經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原因。連司法實務界也不無憂慮地承認,打官司找關係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尤其是民事案件。這與中國幾千年的“禮法”文化所形成的“關係”情結有關。中國社會秩序的組織原理基本上建立於血緣與地緣關係的基礎上,從而形成了以關係、人情、麵子、服從、從眾、特殊主義和家族集體主義為主的倫理本位社會。

中國農村社會基本上是一個熟人社會、鄉土社會,中國的城市也是一個關係社會或者“網絡化的熟人社會”,從而在特征上也與鄉土社會相類似,而“鄉土社會的秩序往往基於儒家所宣稱的愛有差等的自然情感,這種秩序發生在因血緣而形成的關係緊密的小型熟人社會,具有很高的同質性,也往往具有很大的狹隘性,即愛你的鄰人,或者說胳膊肘向裏拐。它優先關注和滿足內部人的利益,一旦內部人與外來的陌生人發生衝突和糾紛,往往會以犧牲外來者的利益為代價來維護社區的利益”。從古到今我國的基本司法背景是人情社會,“人情大於王法”可以作為其對司法施以影響的最好注腳。人情社會的悠久傳統在我國從農業社會向市場社會轉型期並未消除而是得以延續,以血緣與地緣關係為核心的血緣、親緣、地緣、情緣、業緣等關係網絡使法院處於其包圍之中,當陌生人發生糾紛時,異地當事人就麵臨在“客場”作戰的局麵,土生土長的鄉土秩序就對裁判者產生影響,使天平向本地人偏移。在人情關係網絡中,地緣性關係無疑處於最重要的地位,因為個人的社會活動中心是以其工作居住地為中心展開的。這種關係主義與地方保護主義相比更為嚴重,甚至成為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