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重構我國管轄製度以抑製民事錯訴。本章共五節。第一節,科學設計級別管轄製度以抑製民事錯訴。本節指出了我國級別管轄製度存在的問題和法院體製對級別管轄製度的影響。第二節,架構合理地域管轄以抑製民事錯訴。本節分析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的缺陷。第三節,完善民事合同糾紛案件地域管轄規則的不足。本節提出了如何修正我國合同履行地規則的法律規定。第四節,再設計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之管轄標準,評析現行侵權管轄規則存在的問題,例如新聞侵權案件、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和網絡侵權案件。第五節,構建科學管轄救濟製度以救濟受害人。本節提出了管轄無效救濟製度的完善方法。
第十章,重點規範典型的民事錯訴行為。本章分兩節。第一節,非罪行為訴訟欺詐的法律責任;第二節,對訴訟欺詐的刑法規製,包括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上的規製方法。
第十一章,完善立法全麵抑製民事錯訴。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確立科學合理的立法體例;第二節,有關起訴與受理製度的立法;第三節,有關答辯製度的立法;第四節,有關上訴製度的立法;第五節,有關送達製度的立法。以上幾節重在分析缺陷,提出下一步立法所要注意和完善的方麵。
導論
訴訟的公平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價值。在如今權利意識非常高漲的時代,司法價值的高度體現是整個社會高效經濟運行的保障。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常常因為無法可依,人民法院以及有關當事人麵對明顯的、惡劣的錯訴行為無可奈何。而民事錯訴卻像病毒細胞在不斷的發展漲大,它對司法資源的消耗、對法院權威的損害、對司法公正的挑戰、對誠信體係的破壞和對社會矛盾的激化都有不可估量的危害浴
一、關於民事錯訴的含義
目前,關於民事錯訴的含義,理論上存在較大分歧,司法實踐中對其認識也相當模糊。學界有幾種不同觀點,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廣義上的民事錯訴,是指當事人濫用民事起訴權,為追求不法、不當利益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或現象。簡單地說,這種觀點認為民事錯訴就是當事人基於惡意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在此種觀點下,民事錯訴包括的情形非常廣泛,實際上是一種濫用訴權的行為。二是狹義上的民事錯訴,僅指“原告或者原、被告串通,合謀編製虛假證據,以民事訴訟為手段,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將國有、集體或者第三者的財產占為己有的訴訟”。實際上,狹義上的民事錯訴是一種虛假訴訟,即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缺乏實體權利而提起民事訴訟,以損害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並使自己的利益不當增加為目的。
筆者認為,從民事錯訴的內涵和外延來看,以上兩種認識都不能科學準確的反映其法律本質。廣義上的概念則顯得過於寬泛,失於嚴格,將一些本不屬於民事錯訴的小額訴訟和公益訴訟拉入其中。媒體上的宣傳也往往在比較籠統的意義使用這一概念,從而引起了人們的誤解。同時,將民事錯訴的範圍界定得過寬,必然會使民事主體在行使正當的訴權以保護其合法利益時有所顧慮,削減其訴訟積極性,不利於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而狹義上的概念則顯得過於保守,僅將通過訴訟欺詐騙取訴訟利益當作唯一的研究範圍,這樣將會使大量的錯訴行為大行其道,不利於訴訟利益受損者的權利保護。“民事錯訴”應該是一個法學概念,從本質上說應該從權利義務的角度來認識,所有濫用或錯誤行使訴權或訴訟權利致使他人或國家利益受損,或所有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卻不履行或呆於履行致使他人的利益受損的積極或消極的行為,都應該認定為民事錯訴。
當然,訴訟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下,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行使還是放棄其訴訟權利。認定民事錯訴不能忽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也不能撇開人民法院的審查義務。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在沒有浪費司法資源和加大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或損害他人利益時,我們不能任意擴大打擊的範圍。比如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我們隻能說它是不該訴,而對於某個人可能懷有不良動機的訴訟,在沒有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可以裁定駁回,不能稱其為民事錯訴。再如,根據兩審終審的原則,對毫無理由的上訴行為引起的二審,雖然上訴人主觀上可能存在惡意,實際上也是浪費司法資源和加大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對此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錯訴行為,隻能認為是法律為了保障訴訟的普遍公平而設計的程序代價。所以對民事錯訴的定義既不能局限於從主觀看是否存在惡意,也不能隻從客觀上考慮結果的損害情況,應當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麵去理解。在主觀上,這種訴訟可能是出於惡意,目的非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使自己的財產不當增加;也可能是過失,客觀上造成他人的訴訟負擔或較大的司法資源浪費。在客觀上,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偽造證據、濫用權利、消極參訴等,借助表麵合法的司法程序造成客觀上的損害後果。從這種意義理解民事錯訴更準確。現實中惡意訴訟隻是民事錯訴的最常見的表現形態之一。同時還應當注意,濫用訴權與惡意訴訟也並非同一概念。濫用訴權的外延更為寬泛,它涵蓋了一些諸如雖有程序上的訴權,但以耗費對方當事人為訴訟支出時間、律師費等各種訴訟成本或借助訴訟損害對方商業信譽為目的的濫用訴權行為,比如一些拖延性或幹擾性訴訟等,這些行為很多情況還不能被認定為錯訴行為。
二、我國現階段民事錯訴產生的主要原因
有訴權存在,就有權利被錯用或濫用的可能,在中外民事訴訟的曆史進程中,民事錯訴一直存在,其作為訴訟中特有的現象與問題,具有侵權或違法的性質。從實踐中考察分析,我國產生民事錯訴的原因較為複雜,既有製度和法律層麵的疏漏,也有道德層麵的缺失。其深層原因主要體現如下: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民事錯訴的認定缺失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民事法律都將民事錯訴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加以明文規定,並有較為嚴厲的民事或刑事懲罰措施。而我國法律對民事錯訴並無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如果法院發現民事錯訴的案例,隻能將其作為一種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對其采取民事訴訟強製措施,而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主要是一種排除性而非製裁性措施,民事錯訴者風險負擔過小,導致了民事錯訴在司法實踐中愈演愈烈。
(二)民事錯訴的受害人麵對錯訴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比如對於原被告雙方相互串通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錯訴而言,即使案外人知道該民事錯訴正在進行,根據現行民事法律規定,其也無法以原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適時正當地進入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當民事錯訴案件形成生效判決後,案外人也無權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請求法院撤銷該裁判,造成民事合法權益被惡意侵害的案外人訴求無門的狀況。司法實踐中,民事錯訴行為常常以調解方式結案,而調解訴訟往往不以查明事實為前提。按照現行法律,隻有雙方當事人才能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受害人沒有請求救濟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