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訴訟機製的特點為民事錯訴的滋長提供了條件和可能訴訟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有效手段與方法,但司法活動隻能保證法律真實而無法保證客觀真實。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訴訟的合法外衣便可能被惡意利用,成為某些人非法牟利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工具。比如在民事訴訟中,依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除特殊情況外,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但是沒有明確自認的後果以及自認的審查問題。因此,在現行訴訟體製下,法官對於雙方虛構的事實,因為一方的自認,而無需進行嚴格的審查。其結果是,當事人很容易利用民事訴訟自認規則實現惡意的民事錯訴。
(四)社會誠信不足
當前,有些當事人和司法人員思想素質不高,誠信不足,常常因利益驅動而製造錯訴,這也是錯訴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民事錯訴的主要表現
按照過錯理論以及有無過錯對責任大小的影響,基本上可以分為有主觀惡意的錯訴行為和無主觀惡意的錯訴行為兩種。主觀上無惡意的錯訴行為包括法律關係認識錯誤、事實關係認識錯誤等原因引起的錯誤訴訟行為。主觀上有惡意的錯訴行為包括打擊競爭對手,損害對方名譽或商譽,追求所謂轟動效應而提高自身知名度,企圖侵占他人財產以及為執行相對經濟實力較強的主體等原因引起的錯訴行為。
1. 過失或故意錯訴被告,給他人造成訟累。
有些當事人文化水平較低和法律意識欠缺,對法律關係的把握不準或者認識錯誤,導致對責任歸屬認識不清,不該起訴而起訴,必然引起被告不適格的問題,給被告帶來訟累甚至經濟損失,也浪費司法資源。有時由於法律關係和事實關係存在著不一致的地方,當事人由於認識問題,可能會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而錯訴。也有些當事人因為事實調查工作的疏漏或者錯誤,造成事實關係不清。在這種情況下濫用訴權,盲目起訴,很容易造成錯訴。有時候,因為真正的被告無力履行債務,或者財產不易查明,原告為將來生效裁判文書切實得到執行的需要,往往會追加經濟實力雄厚,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為共同被告。由於對錯訴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當事人也很少追究,一些當事人有恃無恐,在訴訟中故意多加共同被告,企圖鑽人民法院錯判的空子,抓到有承擔能力的企業“墊背”,以實現執行將來的生效判決。或者在不能夠確定被告人的情況下,將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全部列上。這樣,因為錯訴被告不用承擔責任,從而避免了因應訴主體未列而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危險。
2.有的當事人對無辜的知名的社會人士或者知名企業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效應,擴大自己的影響或者提高自身知名度;或者故意損害對方名譽或者商譽,打擊競爭對手,通過訴訟事實不正當競爭,從而製造錯訴。
3.為了爭取有利的管轄權或者送達的方便而追加共同被告。這同樣給被追加的被告造成了訟累,是典型的惡意訴訟。
4.在訴訟中濫用訴訟權利,製造障礙,拖延訴訟。比如,有些當事人預見訴訟結果對自己不利,想方設法拖延時間,增加他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消耗他人的耐心和意誌,同時為自己掙得時間恢複實力或轉移財產。如惡意調解,惡意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管轄異議、調查取證、司法鑒定、延期審理等。
四、民事錯訴的規製
民事錯訴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還使司法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尊嚴受到損害。因此,如何從立法和司法上遏止民事錯訴就成為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麵考慮:
(一)針對民事錯訴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訴訟程序機製,以使法官有效地審查和發現民事錯訴
民事訴訟所遵循的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特征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權利自主處分原則,客觀上為民事錯訴提供了可乘之機。雖然目前民事錯訴的泛濫與部分法官的素質不高不無關係,但是,我們不能把這種狀況完全歸咎於法官審判能力的欠缺,而關鍵原因是缺少識別和審查民事錯訴程序的機製。特別是原被告雙方串通型的民事錯訴隱蔽性較強,發現難度大,對審判法官聽訟、判斷證據的能力要求更高,更難有效的識別民事錯訴。同時,建立一套完整的訴訟機製和程序規定作保障,包括賦予法官一定的主動調查權,對有民事錯訴嫌疑的案件啟動特別審查程序等。另外,應賦予受民事錯訴侵害的案外人一定權利,使其能夠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到原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為法官發現民事錯訴提供線索,從而有效遏製和減少民事錯訴的發生。
(二)從立法上對民事錯訴及其處罰作出明確規定,設立錯訴民事責任製度對民事錯訴及其處罰作出明確規定,防止起訴人不正當行使或濫用訴權,促進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職權,並對被錯誤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有利的法律保障。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民事法律製度中規定了當事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未履行訴訟義務,錯誤行使訴權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如美國,在其侵權行為法中規定任何一種不合理地采用法律訴訟的行為都可以構成一種侵權行為;法國則承認起訴或反訴均能構成濫用訴權,而《法國民法典》第32 條、第88 條、第111條等法條中規定對違反訴訟義務的人如以拖延訴訟方式或以濫訴方式進行訴訟者等,由法院科處損害賠償;《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6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無益的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即使在其本案中勝訴,也可以命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2 條規定,法院根據情況可以使勝訴當事人負擔由於其權利的主張或防禦不必要的行為而產生的訴訟費用,或者按照行為當時的訴訟程度致使對方當事人為權利的伸張和防禦必然產生的訴訟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這是設立錯訴民事責任製度的法律基礎。
(三)必須加強對訴訟過程的監控和管理
1. 加大對民事錯訴的後續查處和處理力度。針對當前民事錯訴案件高發,嚴重擾亂審判秩序,而積案壓力很重的客觀現實,有必要明確責任部門,負責處理民事錯訴行為,從組織機構上解決民事錯訴問題,將其納入規範化管理,使法官從審理案件與維護秩序的雙重角色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審理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
2. 及時提示風險,盡量減少民事錯訴的發生。在當事人起訴後的立案環節,法院要強化風險提示,書麵告知濫用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增加當事人的責任感和內心恐懼感,增強法律威懾力,使潛在行為人能夠重新評估自己的行為,預測自己錯訴的風險和責任,有效預防民事錯訴的發生。
3. 司法人員要加大審查力度,及時捕捉民事錯訴。法官要本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在審判階段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盡到必要審查注意義務,增強鑒別力和警惕性,發現可疑情況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尤其要加大對申請調解案件等易被當事人利用的案件的審查力度。一旦確證當事人有民事錯訴重大嫌疑,及時將案件移送處理。
4. 建立信息通報製度,加強信息溝通。針對可能是普遍性民事錯訴的案件,將錯訴人員名單記錄在案,在全:內部或全市法院內部及時通報,同時上報有關信息,防止類似訴訟再次出現造成不必要的重複損害。
總之,上述建議和措施包括相關程序和機製結合在一起,形成一道遏製民事錯訴的防線,目的在於加大民事錯訴行為人的經濟風險和法律代價,對民事錯訴行為人起到威懾和警戒作用。唯如此,才能不斷淨化司法環境,預防和減少民事錯訴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