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關於司法是否應當民主化這一問題,學者們之間也有很大分歧。例如,學者陳端洪主張,司法與民主必須保持距離,不能用民主的原則、方法、民眾情緒來取代司法。而學者何兵則指出:“‘文革’以後至今司法建設所走的路線總體來說為司法職業化。由於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設,導致司法職業化尚未成型,司法官僚化嚴重。克服此弊病的努力方向應當是司法民主化建設。司法建設在強調法官職業化的同時,必須高舉司法民主化的旗幟。”其他一些學者則在二者之間搖擺不定。

第三,對當代中國的司法民主觀的理解和評價,學者們各執一詞。學者陳端洪認為,當前中國的司法體製、法官的素質結構和法院的運作方式等,都是在以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製以及群眾路線為原則的社會主義民主觀的深刻影響下形成的,這種司法民主觀是阻礙法治的建立的。學者周永坤也指出,由於長期以來受主體民主理論的影響,造成了一種將司法民主與大眾司法等同、將司法民主與司法職業化以及司法獨立相對立的誤解。這嚴重誤導了中國的司法民主化進程,甚至可能導致司法改革的倒退。學者賀衛方認為:“司法民主問題是在一個政治體製尚未實現民主的時期,司法是否能夠實現民主的問題。如果立法體製與程序實現了民主,那麼,司法民主最重要的體現就是讓法官嚴格地依照體現國民意誌的法律判決案件。任何要求法官在立法之外尋找判案依據的做法都將形成法官的專斷。”而學者侯猛則認為:“今天重提司法民主,強調司法的人民性,其法律意義就在於,法官在裁判涉及特定社區的案件時,要充分考慮社區結構和傳統,將情理與法律相結合,從而可以使判決能夠首先為當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社區的公眾所理解和認同,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減少涉訟上訪。”

第四,對於當代中國如何實現司法的民主化的問題,學者們更是眾說紛紜。學者陳端洪指出:“對於當前中國而言,司法的目的取向應該淡化,不管把它的目的規定為民主還是專政;法官的產生方式應忠於司法的自治與獨立;司法的民主責任不能有傷於自治;司法民主化不是群眾化、運動化;對於司法而言,個體的權利與尊嚴較之群眾意願更加珍貴。”學者周永坤指出:“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是司法現代化的產物,它們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條件。我國的司法民主化建設必須抓住以下幾點:堅持司法職業化的方向;實行人民陪審員製度的‘人民化’;提高司法規範的民主含量,將憲法規範的民主權利迅速具體化;進行司法獨立的製度建設,使司法真正能擔當起人權守護神的重任。”學者何兵則認為:中國的司法改革應在法官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兩條道路上同時推進,法官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的製度結合點在於陪審製。朱蘇力教授則指出,為了促進中國的司法改革,推動法官的職業化和專業化非常必要。但僅僅做到這一點是不夠的,同樣會出問題。因為司法不可能完全獨立於政治;司法不可能不考慮社會需求;司法當然應當回應民意,但更須有效回應,必須在現行製度下依據製度和程序來有效回應民意。學者侯猛則認為:“必須打破‘司法獨立’的神話,從儒法傳統和政法傳統出發,以憲法為根本依據,重新解讀中國的司法模式。”張文顯教授則是從司法製度建設與實踐的角度加以概括:“司法民主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司法為民,二是民主司法。司法為民作為一切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動依法保障人權,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做到司法惠民、司法護民。同時,還要考慮司法活動如何更快捷、更方便、更有效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而民主司法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製度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上述文獻分析表明,隨著中國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無論是對“司法民主”的批判抑或支持,國內的司法民主問題研究都在不斷試錯和經驗積累中逐步深化。學者們已經不再盲目跟風,追求一種運動式的快感,而是逐漸進入理性反思的階段。但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對司法民主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界定仍顯得混亂不清,無法達成共識;司法民主與司法獨立、司法職業化、司法大眾化等概念之間的關係尚待重新界定;司法民主理論與實踐模式的係統研究更是遠未受到應有的關注。司法與民主之間究竟有怎樣的內源性關係,司法為什麼要民主,司法為什麼會不民主,怎樣的司法才是民主的,以及究竟如何實現司法民主等等,這一係列問題都亟待理論上的澄清。

二、域外研究現狀述評